行政處罰的主要特征①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形式之壹,是國家行政權力的重要體現;②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三)行政處罰適用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4)行政處罰以存在違法事實為依據,不壹定要求有損害結果。
行政處罰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準則。行政處罰的原則是:①行政處罰法定原則;(2)公平、公開的原則;③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⑤行政處罰不替代其他法律責任原則。
行政處罰法定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依法進行,其含義有:①行政處罰必須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國家機關設定;(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實施;(3)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依據,並遵守法定程序,否則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處罰公正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公正公開。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公開原則的基本要求是: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是指行政處罰既是制裁違法行為的手段,也是糾正違法行為、教育行政相對人的方式。這壹原則要求實施行政處罰和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是指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享有的行政處罰程序性權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和申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賠償。
行政處罰不替代其他法律責任原則,是指行政相對人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行政相對人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不得因為行政處罰而減輕或者免除。包括以下要求: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不得“以罰代賠”;(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罰代刑。
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處罰的種類有:①警告;2罰金;(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警告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對違反者的書面譴責和警告。警告是懲戒性的,不同於壹般的口頭批評教育,是對違反者的警告。壹般適用於輕微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情形。
罰款是壹種行政罰款,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為了減少或者剝奪違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某種財產,強行向其收取壹定數額的款項。作為壹種行政處罰,它不同於罰款:罰款是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並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所采取的壹種處罰方法。主要適用於具有貪婪動機的犯罪。罰款也不同於行政強制中的執行處罰。執行罰款是行政強制的壹種,是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壹種保障手段。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將行政違法行為人占有的非法手段和方法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依法收歸國有。
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收歸國有。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的區別在於,前者是指行為人因實施違法行為而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後者是指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物和物品。
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機關強制違法行為人暫時或者永久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其他經營活動。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違法行為,對國家、社會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旨在限制違法行為人從事生產、經營或者其他經營活動。這是壹種更嚴厲的行政處罰。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是指行政機關收回或者取消行為人依法取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證書,從而禁止其從事與該權利或者資格相關的活動,目的是取消或者剝奪行為人的某種資格或者權利。這是壹種更嚴厲的行政處罰。
暫扣許可證和執照,是指行政機關依法暫停違法行為人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或資格,並保留其許可證或執照壹定期限,待違法行為人糾正違法行為後再交還。其目的是限制犯罪人原本享有的資格或權利。
行政拘留是指特定行政機關對違法者在短時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形式。行政拘留只能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即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實施,由人民警察實施,其他任何行政主體和個人不得實施。行政拘留只適用於自然人,拘留期限有嚴格限制,法律規定為壹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羈押: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安全機關和監獄對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刑事訴訟的人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除上述六種行政處罰外,法律、行政法規還規定了其他形式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設定是指不同法律規範性文件設定行政處罰,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設定行政處罰。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處罰。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處罰分兩種方式:壹是法律對違法行為已規定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規定;第二,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某種行為,法律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除外。
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是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規定;二是法律、行政法規對某些違反行政秩序的行為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但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除外。
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處罰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是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二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門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地方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是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二是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是指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包括: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權,但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具有行政處罰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是指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他們是最重要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
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是指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行使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這種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稱為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必須符合壹定條件:①必須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行使相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不得違反《行政處罰專屬管轄法》的規定。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在性質上不是行政機關,但也可以成為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該授權組織應符合以下條件:①法律法規授權;(2)必須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只能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依法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是指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社會組織。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委托有關組織、相關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①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委托,不得自行委托;(二)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委托;(三)行政機關必須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四)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對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的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⑤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⑥受委托組織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托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的條件受委托的組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有條件的應當組織開展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
行政處罰管轄權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的權限劃分。影響行政處罰管轄權的主要因素有違法行為發生地、行政機關級別、行政機關職能等。因此,行政處罰的管轄可以分為地域管轄、級別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屬地管轄是指同級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的權限劃分。從實施過程來看,違法行為包括違法行為的準備地、發生地和結果地。這三個區域通常是同壹個區域,但有時也可能是不同的區域。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地域管轄另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層級管轄是指上下級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的權限劃分。根據普遍管轄原則,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分級管轄另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指定管轄是指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同壹行政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發生管轄權爭議時,由其同名的上壹級行政機關指定壹個行政機關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受理行政違法案件的行政機關認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認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確保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懲治犯罪,2001年7月9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適用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活動。行政處罰的適用壹般涉及三個方面: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什麽樣的處罰;決定是輕壹點,重壹點,單槍匹馬,組合,和其他措施結合。
為了更好地預防和糾正行政違法行為,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除使用行政處罰方法外,還應當結合其他措施。為了彌補某些行政處罰方式的不足,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表現為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治理等形式。,這本身不是行政處罰。
對壹件事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即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它是公正原則在行政處罰中的具體體現之壹。
不予處罰是指由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事實的存在,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會對部分有違法行為的人追究行政責任。不予處罰的情形有:①14周歲以下人員有違法行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減輕處罰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以下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行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違反刑事法律規範,構成犯罪,已被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在給予刑事處罰時,應當將行政拘留減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將罰金減為相應的罰金。
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是指行政機關追究當事人行政法律責任並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法行為在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予處罰;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起訴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步驟、形式、期限和過程。《行政處罰法》區分行政處罰的不同情形,規定了簡易、壹般、聽證三種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的壹般規定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作出了基本規定: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簡易程序,即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執法人員在壹定條件下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範圍限於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壹是違法事實確鑿;第二,有法律依據。
簡易程序的具體步驟①表明身份: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2)確認違法事實並說明理由和依據;(3)告知權: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告知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4)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⑤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送達當事人。⑥備案: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行政機關備案。
壹般程序又稱壹般程序,是行政處罰決定的基本程序,具有程序完備、程序嚴格、適用廣泛的特點。壹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立案;調查取證;知情權;決定;交付。
立案即立案,是指行政機關對有關材料或行為進行初步審查,認為存在行政違法事實,需要追究行政責任時,決定將其列為行政處罰案件,並依法進行調查取證的行政程序。雖然行政處罰法中沒有規定立案程序,但這壹步是必不可少的。調查取證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核實案件事實,收集相關證據,是行政處罰壹般程序中的必要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除簡易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檢查。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或者檢查的具體要求是: (壹)調查取證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二)執法人員有權要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如實回答問題,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三)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四)收集證據時,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抽樣的方法收集證據;⑤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6.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告知權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否則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除非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的權利。
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調查結束、審查調查結果後,根據不同情況作出:①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不能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五)對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依法決定給予行政處罰時,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當事人的姓名、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聽證程序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某些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的組織聽證的程序。目的是進壹步查明事實,核實證據,聽取各方意見。
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聽證程序不是行政處罰中普遍適用的程序,只是在壹定範圍內適用。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下列行政處罰可以適用聽證程序:①責令停產停業;(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罰款數額較大。
聽證程序的步驟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具體程序為:①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⑤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⑦聽證會應當做好記錄;筆錄經審核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聽證中提出的違法事實和證據以及當事人的申辯和質證進行進壹步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和壹般程序分別作出決定。
行政處罰執行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的程序性活動。它是行政處罰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處罰的執行包括以下內容:①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2)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或者申請強制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行政處罰法》還規定了罰繳分離、當場收繳、強制執行等。
罰繳分離制度是指實施行政處罰時,處罰機關與罰款收繳機構相分離的制度。除按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接受罰款的程序:①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指定當事人繳納罰款的銀行;②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3)銀行接受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場收繳制度《行政處罰法》在規定行政處罰中罰款與繳款分離的同時,確立了當場收繳罰款制度,並嚴格限定了當場收繳罰款制度的適用範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①依法處以20元以下罰款的;(2)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此外,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移交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上岸之日起二日內上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行政強制制度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處以罰款;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的處理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拍賣沒收的非法財物。
行政處罰監督制度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申訴或者舉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
違反行政處罰法的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處罰法所承擔的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責任、行政損害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和執法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