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查、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預案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風險分析;
(4)應急組織和人員職責明確,有具體實施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並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計劃的基本要素完整、齊全,計劃附件中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指南》(AQ/T9002-2006)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危險源狀況、風險分析和可能發生事故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根據不同情況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編制針對各種風險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包括應急組織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和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和應急支持、應急培訓和預案演練等內容。
第九條針對某壹類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包括風險分析、可能發生事故的特點、應急組織和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理程序和應急保障。
第十條對於風險較大的關鍵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關鍵崗位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包括危害分析、可能發生事故的特點、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註意事項。
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應當相互銜接,並與其他涉及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經常更新,以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應急預案評估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相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相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設單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單位以及其他中等規模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審查應形成壹份附有專家名單的書面摘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與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審查人員與被審查計劃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估或者論證應當關註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防範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可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應急預案的銜接性。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四章應急預案備案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涉及安全生產許可實施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按照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施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備案。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當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和電子文檔。
第二十壹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出具應急預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並說明理由。
實施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已經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只提供應急預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制度。
第五章應急預案的實施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讓、自救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應急預案的培訓活動,使相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場所和應急指揮場所,並有明顯標識。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並根據本單位事故預防的重點,每年至少組織壹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現場處置預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應急預案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壹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和機構變動情況及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壹次,並對預案修訂情況進行記錄和備案。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壹)生產經營單位因合並、重組、改制發生隸屬關系、經營方式和法定代表人變化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
(4)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發生調整;
(五)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
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
第三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並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備案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和設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並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持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實施救援,並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信息和應急預案啟動情況。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第三十四條對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防範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壹制定。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9年5月6日0時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