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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生產者黨紀處分條例
條例的修訂
2015 10 12中國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法規全文
第壹部分總則
第壹章指導思想、任務和適用範圍
第壹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根據黨章、憲法和法律,結合黨的建設實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嚴明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發揚黨的優良作風,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全黨在政治上、思想上、實踐上的高度統壹,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和違反黨的紀律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
第二章黨紀處分的實施原則
第四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違反黨的紀律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準確認定錯誤的性質,區別不同情況,對犯有錯誤的黨員和黨組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
第五條堅持從嚴治黨原則。各級黨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和黨組織,必須依照本條例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對違反黨的紀律的處理必須由黨委或紀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準。
第七條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壹律平等的原則。沒有壹個特殊的黨員不受黨內紀律的約束。任何黨員違反黨的紀律都必須受到調查;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人,必須依照本條例受到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堅持吸取教訓和挽救生命的原則。在處理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和黨組織時,我們應該把懲罰與教育結合起來。
第三章違紀和紀律處分
第九條黨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內法規、黨的政策、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類對黨員的紀律處分:
(1)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4 .留黨觀察;
⑤開除黨籍。
第十壹類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
(1)重組;
②解散。
第十二條警告。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壹年內不得在黨內晉升職務或者向非黨組織推薦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三條嚴重警告。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壹年內不得在黨內晉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高於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由黨內選舉或黨員組織任命的黨組織及其部門的領導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明確撤銷其全部或某壹職務。如果妳決定取消壹項工作,妳必須從妳擔任的最高職位取消它。對於在黨外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我們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被撤銷黨內職務的黨員,受處分後兩年內不得擔任黨內職務或者向黨外組織推薦相當於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對於應當撤銷黨內職務,而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壹般會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並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第十五條留黨觀察。留黨察看處分分為壹年和兩年。受留黨察看壹年處分的黨員,可視其具體表現再延長壹年。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試用期內,已經改正錯誤的人將在期滿後如期恢復黨員權利;堅持改正錯誤的人將被開除黨籍;犯有其他應當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人,也應當開除黨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自然被撤銷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外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應建議其取消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擔任黨內職務或者向黨外組織推薦相當於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六條開除黨籍。被開除黨籍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重組。適用於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不能自行糾正的黨組織領導班子。經過改組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除應當解除黨內職務的以外,應當自然解除。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或由同級黨員大會選舉產生的黨員。
第十八條解散。適用於嚴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中的全部或大部分黨組織。對於被開除黨籍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壹進行審查。犯嚴重錯誤,喪失* * *生產條件的黨員,開除黨籍;不發揮黨員作用,不符合* * *生產黨員條件的,不予註冊,宣布除名;符合* * *產生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犯錯誤的,應當根據其錯誤的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對於違反黨紀的行為應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但黨員可以免予處分。黨員不犯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