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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試主觀題模擬題《民法》-案例分析題【12.26】
案例分析(54分)

案例:

在1996中,由於房屋拆遷,馬遜和他的妻子費希爾分到壹套房子。費希爾去世後,馬遜搬到了壹套住宅公寓,與他的女兒馬赫莎和女婿林奇住在壹起。

2000年7月5日,林奇與妻子馬荷莎商量後決定將A房賣給曹肯。雙方約定:房款為654.38+00.8萬元。協議生效後,曹肯先支付定金654.38+0萬元,林奇交付舊房產證時再支付9萬元。林奇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後,將余款8000元付清。?協議簽訂當天,林奇代表梅森收到了曹肯的定金1萬元,並出具了收據。同年8月2日,林奇收到余款9萬元,並將舊房產證和鑰匙交付給曹墾。

2001年7月,曹肯將A室出租給馮愛森,約定租期3年。8月,馮愛森在曹肯的同意下對房屋進行了裝修。9月,房屋裝修時安裝的防盜網脫落,砸傷行人何塞。10年6月,因賠償金額協商未果,何塞向法院提起訴訟。

2002年5月,馮愛森未經曹肯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羅麗莎,約定租期為4年。曹肯發現後壹直猶豫不決。

2003年8月,曹肯聲稱馮愛森與羅麗莎之間的轉租合同無效。

2004年6月至2004年2月,馮愛森入住H省S市D縣南鎮醫院(以下簡稱?醫院?)看了醫生,診斷為?急性閉角型青光眼?,需要手術。65438+同年2月,馮愛森在醫院接受了眼部手術。從5438年6月到2005年10月,馮愛森失明了。5438+2006年6月10月,馮愛森與醫院達成協議,醫院給予馮愛森壹次性賠償1500元(已支付)。此後,馮愛森仍向醫院提出賠償要求。2006年5月,經D縣衛生局調解,雙方達成協議,醫院給予馮愛森經濟補償4萬元(已支付)。

後因賠償問題,馮愛森於2007年5月起訴至D縣法院,要求撤銷與城南醫院簽訂的調解協議,醫院賠償醫療費等損失27.2萬元。但因馮愛森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D縣法院於2007年6月駁回該案。2007年6月5438+10月,馮愛森再次向D縣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與之前相同。法院受理後委托S市某法醫專家鑒定所鑒定,馮愛森各項損失共計23.5萬元。d縣法院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調解協議;認為雙眼失明的損害結果必須是眼部疾病所致,醫院應承擔本案35%的賠償責任,即8.2萬元。馮愛森不服提起上訴,S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7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馮愛森不服二審判決,於2010年5月向S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1年8月,S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馮愛森的眼疾與其失明的後果有壹定關系,但應負次要責任,醫院承擔本案65%的賠償責任,共計153000元。

2012年,林奇以辦理新證為由向曹肯借走了舊的房屋產權證,後為梅森辦理了新的房屋產權證。因林奇在取得新證後拒絕為曹墾辦理過戶手續,邱、馬河沙稱對林奇出售房屋壹事不知情,雙方訴至法院。

2013馮愛森不服S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於5月向H省高院申請再審。2014年3月,H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醫院對馮愛森失明造成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金額為23.5萬元。馮愛森仍不服,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後,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7年2月判決醫院賠償馮愛森各項損失27萬元。

問題:

2000年7月之前,涉案房屋A的所有權狀況如何?為什麽?

2.2000年7月,林奇向曹肯出售A房的行為性質是什麽?為什麽?

3.2001年10月,何塞因被防盜網砸傷而被起訴。誰是本案的合格被告?為什麽?

4.2003年8月,曹肯主張轉租合同無效。法院應該怎麽做?為什麽?

5.2012,曹肯是否有權要求馬遜為其辦理過戶手續?為什麽?

6.結合房屋A案中房屋買賣合同與所有權變動的關系,嘗試進行物權法理論解釋。區別原則?(要求觀點明確、邏輯清晰、推理充分、行文流暢;總字數不得少於500字)。

7.關於馮愛森眼疾案涉及的以下相關事實,即事實壹:馮愛森在城南鎮醫院做了眼部手術;事實二:馮愛森雙眼失明;事實三:手術失敗導致雙眼失明;事實四:城南鎮醫院無眼科手術資質;事實五:馮愛森術後不遵醫囑的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為什麽?

8.如果城南鎮醫院不能提供馮愛森眼部手術的病歷會有什麽法律後果?

9.2007年5月,馮愛森提出解除與城南醫院的調解協議。他需要證明哪些事實才能使他的申請成立?

10中級人民法院在訴訟程序中應註意哪些特殊事項。重審馮愛森眼疾案?

11.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馮愛森眼疾案存在哪些程序瑕疵?

請回答:

問題:

2000年7月之前,涉案房屋A的所有權狀況如何?為什麽?

2.2000年7月,林奇向曹肯出售A房的行為性質是什麽?為什麽?

3.2001年10月,何塞因被防盜網砸傷而被起訴。誰是本案的合格被告?為什麽?

4.2003年8月,曹肯主張轉租合同無效。法院應該怎麽做?為什麽?

5.2012,曹肯是否有權要求馬遜為其辦理過戶手續?為什麽?

6.結合房屋A案中房屋買賣合同與所有權變動的關系,嘗試進行物權法理論解釋。區別原則?(要求觀點明確、邏輯清晰、推理充分、行文流暢;總字數不得少於500字)。

7.關於馮愛森眼疾案涉及的以下相關事實,即事實壹:馮愛森在城南鎮醫院做了眼部手術;事實二:馮愛森雙眼失明;事實三:手術失敗導致雙眼失明;事實四:城南鎮醫院無眼科手術資質;事實五:馮愛森術後不遵醫囑的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為什麽?

8.如果城南鎮醫院不能提供馮愛森眼部手術的病歷會有什麽法律後果?

9.2007年5月,馮愛森提出解除與城南醫院的調解協議。他需要證明哪些事實才能使他的申請成立?

10中級人民法院在訴訟程序中應註意哪些特殊事項。重審馮愛森眼疾案?

11.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馮愛森眼疾案存在哪些程序瑕疵?

參考答案

1房間。a屬於邱某和馬河沙* * *,其中馬遜占四分之三;馬霍薩擁有四分之壹的股份。因為在費雪去世前,A房屬於馬遜和費雪的夫妻* * *,費雪去世後,* * *擁有的房屋有壹半屬於遺產,兩個法定繼承人馬遜和馬赫莎都是第壹繼承人,他們各自繼承了壹半。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A房歸馬遜和馬何莎所有。

2.林奇出售房屋A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但代理行為有效。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訴爭房屋歸馬遜、馬何沙所有,舊房產證上房屋產權登記在馬遜名下。林奇只是梅森的女婿,並不屬於家族代理的範圍。雖然他在出售房子時征得了馬鶴沙的同意,但他沒有征得馬遜的同意。因此,林奇沒有出售房屋的合法權利來源。但在林奇與曹肯協商並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以及林奇代亞馬遜收取定金的過程中,可以看出林奇是以產權登記亞馬遜的名義進行買賣,而非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買賣,故該行為應為無權代理,並非擅自處分。在房子被出售到本案訴訟發生之前,梅森壹直與林奇和馬霍薩住在壹起。梅森將房屋鑰匙及產權證交給林奇,並實際支付給曹肯,且其自房屋過戶至訴訟時止約12年內從未對房屋買賣及房款交付的訴訟提出異議,說明無權代理行為已經得到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表見代理已經成立,代理行為有效。

3.適格被告為承租人馮愛森。建築物的懸掛物脫落致人損害的,負有維護或者管理義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房屋租賃期間,承租方馮愛森應負責安裝的安全網的保護和管理,並對相關損壞負責。因此,本案適格被告為馮愛森。

4.如果曹肯主張轉租合同未經其同意無效,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曹肯以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為由主張轉租合同無效的,法院應當認定轉租合同無效。曹肯明知馮愛森在擅自轉租後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其同意轉租,轉租合同合法有效。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期限的約定無效。

5.曹肯有權要求梅森為他辦理過戶手續。因為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對梅森有約束力,履行合同是可能的。

6.(1)含義:區分物權變動原則是指當物權變動是通過買賣、贈與、利用利益、設立擔保等法律行為進行時,法律行為的效力應與物權變動的效力區別對待,即法律行為的效力根據法律行為效力的機理來判斷,而物權變動是否發生則根據物權變動的規則來判斷。而且,法律行為的效力不會因為沒有公示而受到影響,但法律行為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區分物權變動的原則是中國民法與傳統德國民法的區別嗎?物權行為理論?創造性繼承的結果。區分原則的確立不僅支持?絕對產權?基本法理,而對於建築?物債二元制?,明確了物權法和債權法的不同制度功能,建立了完整的物權變動規則,區分了當事人的不同法律責任,這提供了科學的指引。

(2)應用:?區別原則?僅適用於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具體適用情形包括:不動產的轉讓(買賣、贈與、交換);房地產抵押;動產轉讓(出售、贈與、互惠);動產質押

從A室的案例來看,在1996中,費雪去世後,他的法定繼承人馬遜和馬荷莎獲得了A室的所有權,這不適用於所有權的變更不是基於法律行為?區別原則?,登記與否並不影響* * *有人取得產權。2000年,林奇擅自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曹墾,根據法律行為代理制度,該買賣合同成為有效合同;然而,由於未完成過戶登記手續,該房屋的所有權未轉移給買方。《物權法》沒有規定產權證交付和房屋(鑰匙)交付?宣傳?法,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這是?區別原則?典型體現。

7.原告馮愛森應對馮愛森在城南鎮醫院做眼部手術、馮愛森雙眼失明、手術失敗、城南鎮醫院不具備眼部手術資質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馮愛森術後未遵醫囑進行康復治療,被告城南鎮醫院應承擔舉證責任。因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承擔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推定過錯的情形除外);被告應對辯護承擔舉證責任。手術失敗致盲是指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城南鎮醫院沒有眼科手術資質,可以推斷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馮愛森術後未遵醫囑屬於醫院的抗辯事由。

8.從實體法角度來看,城南鎮醫院無法提供馮愛森眼部手術的病歷資料。除不可抗力外,應推定醫院有過錯。至於過錯要件,患者馮愛森不再承擔舉證責任。

從程序法的角度來看,馮愛森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申請將案件的病歷資料提交給城南鎮醫院。提交證明文件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交的,法院可以認為申請人主張的書證屬實。此外,如果城南鎮醫院故意銷毀病歷以阻止馮愛森使用病歷,法院可以對肇事者處以罰款和拘留。

9.馮愛森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法院撤銷調解協議。根據《關於實施

10.①本案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②原二審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參加再審程序;(3)陪審員不得參加馮愛森眼疾案的審理。

11.①S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馮愛森不能向S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③馮愛森超出再審期限向S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④馮愛森對S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不能向H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

分級標準

1房間。a屬於邱某和馬河沙* * *,其中馬遜占四分之三;馬霍薩擁有四分之壹的股份。(2分)因為在費雪去世前,A房屬於馬遜和費雪的夫妻* * *,費雪去世後,* * *擁有的房屋有壹半屬於遺產,費雪的第壹繼承人馬遜和馬荷莎各繼承壹半。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A房歸馬遜和馬何莎所有。(3分)

2.林奇出售房屋A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但代理行為有效。(1)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訴爭房屋歸馬遜、馬何沙所有,舊房產證上房屋產權登記在馬遜名下。林奇只是梅森的女婿,並不屬於家族代理的範圍。雖然他在出售房子時征得了馬鶴沙的同意,但他沒有征得馬遜的同意。(2分)因此,林奇沒有出售房屋的合法權利。但在林奇與曹肯協商並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以及林奇代亞馬遜收取定金的過程中,可以看出林奇是以產權登記亞馬遜的名義進行買賣,而非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買賣,故該行為應為無權代理,並非擅自處分。(2分)從房子出售到本案訴訟發生期間,梅森壹直與林奇和馬霍薩生活在壹起。梅森將房屋鑰匙及產權證交給林奇,並實際支付給曹肯,且其自房屋過戶至訴訟時止約12年內從未對房屋買賣及房款交付的訴訟提出異議,說明無權代理行為已經得到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表見代理已經成立,代理行為有效。(2分)

3.適格被告為承租人馮愛森。(1)建築物的懸掛物脫落致人損害的,負有維護或者管理義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2分)租賃期間,承租方馮愛森應對安裝的防盜網承擔管理保護義務,並對相關損壞負責。(2分)因此,本案適格被告為馮愛森。

4.如果曹肯主張轉租合同未經其同意無效,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1)但曹肯以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為由主張轉租合同無效的,法院應當認定轉租合同無效。(1)曹肯明知馮愛森私自轉租,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轉租,轉租合同合法有效。(1分)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轉租期限的約定無效。(2分)

5.曹肯有權要求梅森為他辦理過戶手續。(2分)因為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對梅森具有約束力,履行合同是可能的。(3分)

6.(1)含義:區分物權變動原則是指當物權變動是通過買賣、贈與、利用利益、設立擔保等法律行為進行時,法律行為的效力應與物權變動的效力區別對待,即法律行為的效力根據法律行為效力的機理來判斷,而物權變動是否發生則根據物權變動的規則來判斷。而且,法律行為的效力不會因為沒有公示而受到影響,但法律行為不會因此受到影響。(1)

物權變動與傳統德國民法的區分原則在中國適用嗎?物權行為理論?創造性繼承的結果。區分原則的確立不僅支持?絕對產權?基本法理,而對於建築?物債二元制?,明確了物權法和債權法的不同制度功能,建立了完整的物權變動規則,區分了當事人的不同法律責任,這提供了科學的指引。(1)

(2)應用:?區別原則?僅適用於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具體適用情形包括:不動產的轉讓(買賣、贈與、交換);房地產抵押;動產轉讓(出售、贈與、互惠);動產質押(1)

從A室的案例來看,在1996中,費雪去世後,他的法定繼承人馬遜和馬荷莎獲得了A室的所有權,這不適用於所有權的變更不是基於法律行為?區別原則?,登記與否並不影響* * *有人取得產權。(2分)2000年,林奇擅自將案涉房屋出售給曹墾,根據法律行為代理制度,該買賣合同成為有效合同;然而,由於未完成過戶登記手續,該房屋的所有權未轉移給買方。《物權法》沒有規定產權證交付和房屋(鑰匙)交付?宣傳?法,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這是?區別原則?典型體現。(2分)

7.原告馮愛森應對馮愛森在城南鎮醫院做眼部手術、馮愛森雙眼失明、手術失敗、城南鎮醫院不具備眼部手術資質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馮愛森術後未遵醫囑進行康復治療,被告城南鎮醫院應承擔舉證責任。(2分)因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承擔醫療機構就診時存在過錯(推定過錯的情形除外)、受到損害、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被告應對辯護承擔舉證責任。手術失敗致盲是指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城南鎮醫院沒有眼科手術資質,可以推斷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馮愛森術後未遵醫囑屬於醫院的抗辯事由。(3分)

8.從實體法角度來看,城南鎮醫院無法提供馮愛森眼部手術的病歷資料。除不可抗力外,應推定醫院有過錯。至於過錯要件,患者馮愛森不再承擔舉證責任。(2分)

從程序法的角度來看,馮愛森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申請將案件的病歷資料提交給城南鎮醫院。(1分)提交證明文件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1分)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交的,法院可以認為申請人主張的書證屬實。(1)此外,如果城南鎮醫院故意銷毀病歷以阻止馮愛森使用病歷,法院可以對行為人處以罰款和拘留。(1)

9.馮愛森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法院撤銷調解協議。(2分)根據《關於實施

10.①本案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1)②原二審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參加再審程序;(1)③陪審員不得參加馮愛森眼疾案的審理。(1)

11.①S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②馮愛森不能向S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1)③馮愛森超出再審期限向S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1)④馮愛森無法向H省高院申請再審S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