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您可以與領導協商加班費用或直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勞動法是專門規定勞動者和雇主之間行為準則的法律。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平均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平均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按件計酬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平均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平均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擴展數據:
勞動合同法的具體信息:
壹、《勞動合同法》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平等組織”不僅指我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依法登記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經用人單位授權或者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分公司未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所指的勞動者應為16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養老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聘用的保姆以及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退役軍人時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時,應當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並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人員時,應當為港澳臺人員辦理就業證並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外國企業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聘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提出計劃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並在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後,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的執行或重大事項。
12.總公司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以下列文件形式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後,該規章制度方可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者用人單位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於新招聘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通知義務。
在執行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的過程中,如果新招聘的員工認為不適當,他們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並通過協商進行修改和完善。
14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並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通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的決定可以通過勞動者手中的副本、學習和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地交付或傳達給勞動者。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和勞動紀律。
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者職工認為規章制度或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不適當的,應當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當在3日內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