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即夜晚,“禁”即禁止。古代統治者為了防盜,維護公共秩序,維護統治,頒布宵禁,禁止人們在夜間活動。俗話說:“夜禁,故賊亦護!”違反宵禁的人要麽被拘留,要麽被當場處決。
宵禁自古就有,在李周秋官寺口就有壹個“司居”的縱隊,負責夜間的禁。西周取代商朝後,總結了商朝滅亡的教訓,認為穩定統治的關鍵是建立壹套自上而下的倫理秩序。所以周公制定《周禮》,夜禁(宵禁)就是其中之壹。這是因為在古老的傳統農耕文明中,永遠跟日出而作,留在陽光下的習慣成為了宗法秩序的壹部分。《李周》規定:“執夜時,以星宿分夜,以召夜士禁夜”。然而,這不是強制性的。壹個典型的例子就是春秋末期,戰國時期,禮崩樂壞,諸侯國不再守《周》之禮。史書曾記載,時期“魏人多,車馬多,晝夜不停。”伍子胥逃離楚國時,也是“晝伏夜出”。
是法律主義者再次取消了宵禁。比如商鞅在秦國變法的壹項重要措施,就是民眾需要有政府頒發的證件供民眾查驗,並且禁止夜間出城,加強治安,嚴格限定四人界限,禁止雜居。這些都是為了加強統治(晚上很容易起火,引起騷亂),只有社會秩序穩定,國家才能強大。
秦漢時期,宵禁的目的還是為了穩定國家。畢竟古代生產力有限,晚上管理起來非常不方便,所以人為的讓時間停止了,也就是說大家只能在白天活動。有人說還有壹個目的是防賊,其實是錯的。因為根據居延出土的竹簡記載“禁止官員夜間不入鹿舍抓人”,也就是說,在漢代,即使是官方抓人的官員,也不能夜間闖入罪犯家中抓人。
漢代以後直到唐代,宵禁的目的進壹步提高到全城防衛。這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城市的建設開始實行“嵌套封閉結構”,也就是說,城市的四周城墻只是城市的第壹層防禦,城市的封閉結構屬於第二層防禦。妳什麽意思?以唐代長安城為例。長安城內的宮城、皇城、廣場、城分別是封閉空間。城門、街門、廣場門同時開閉的制度,既能提高城市的防禦水平,又能把城市中的人分割開來,圍在壹個他們彼此熟悉的小環裏,防止有人趁夜在城市裏鬧事。
漢朝時,智進武掌管宵禁。《史記》中寫道:“蘇官分五夜,無人在。”就連李廣將軍也“飲人之田”,回來也不能夜行。
唐朝也有“吳金在京師鳴警行人”的規定。當時白天進行商業活動,晚上居民不得不呆在室內。
唐朝的《禁衛令》中有壹條規定:每天晚上,當衙門裏的漏刻“晝時”用完時,就要敲響“閉鼓”六百下;每天淩晨三點以後,“開鑼鼓”就會響四百下。任何人在“關門鼓”之後,“開門鼓”之前,無故走在城裏的大街上,犯了“犯夜”的罪,要被打二十個耳光。如果是為政府送信之類的公務,或者是婚喪嫁娶疾病吉兇買藥之類的私事,經巡警同意可以步行,但不能出城。當時城市人少,執行這個政策並不難。
唐中後期,由於商業經濟的發展,宵禁制度逐漸被打破,夜市開始出現。盡管法院下令禁止夜市,但夜市仍在繼續發展。這種情況也可以從中晚唐詩人的詩歌中看出。王建《夜看揚州》詩說:“夜市滿碧雲,高樓茶客多。現在不像平常日子了,但還是壹首歌。”胡璋《淮南記》也寫道:“十裏長街通,月明橋上見神仙。生只與揚州死不謀而合,禪山治好墓。”可見此時夜市繁華,商業繁華的地區宵禁也逐漸放松。
到了宋代,由於人口的增加和商品經濟的空前發展,夜市也興盛起來。宋太祖幹德三年(965),曾命開封府:“今京夜市已至三顧,絕不能禁。”可見,在宋初,夜市的開放時間還是有限的。北宋中後期,隨著人口的進步和商業的發展,為了滿足市民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夜市沒有時間限制。
宋·元在《東京夢裏行》中寫道:“夜市三更未開。如果它要引起麻煩,妳會知道這壹切。”生動地描繪了當時汴京夜市的繁榮景象。
唐末五代宵禁制度的放寬到北宋的廢棄,是中國城防制度史上的壹個重大轉折。宵禁制度的取消改變了當時的商業形態,促進了夜市的發展,拉長了商品交易的時間,促進了消費品市場的繁榮。市民的娛樂欲望得到了重視,伴隨著市民的富裕而興起的民間娛樂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滿足了普通市民娛樂的文藝需求。這壹時期迅速生成和繁榮的市民文化也成為唐宋文學演進的動力。
明清時期也有宵禁,但此時法律上稱之為“夜禁”。規定更明確,壹點三點鳴暮鼓,禁止出行;直到淩晨三點鐘鐘聲響起,才允許車輛通行。二、三、四更走在街上的,要打四十巴掌(北京打五十巴掌);凡在夜禁後、五更開放前不久夜間犯罪的,壹律打三十巴掌(北京打四十巴掌)。疾病、分娩、死亡和葬禮都可以過去。
夜禁的出臺是為了維護治安,但實際效果往往大打折扣,適得其反。
利瑪竇曾寫道:“在每個城市,都有成千上萬的更夫在街上巡邏,每隔壹段時間敲壹次鑼。盡管如此,街道被禁止和鎖,經常發生的房子被竊賊搶劫。這可能是因為看守人本身就是小偷,或者是和小偷合夥。頻繁盜竊的結果就是再次用人監控守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