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重點寺廟,按十方叢林制度建立健全和尚組織。
第三條寺院住持由當地或上級佛教協會按照選才用人的原則主持,經本寺群眾民主協商推薦產生。全國所有重點寺廟須報中國佛教協會備案。住持任期三年,連任可連任;年老體弱、不能主持寺廟事務、帶領民眾吸煙修廟的人,也可以創造條件提前退休。除特殊情況外,方丈壹般不適宜兼任。住持在任職期間有嚴重不當行為或失職行為的,經上壹級佛教協會核實後予以解聘;全國重點寺院住持的免職須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寺廟住持的任免必須報本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住持退位後,寺廟應以傳統方式妥善安置和照顧。
修道會的負責人為上座、西堂、後堂和唐竹等班級的負責人,而監獄、智科、那威和仙悟空等執事由住持根據叢林招募制度和協商原則定期任命和晉升。
選拔方丈、班主、執事的條件是:愛國、守法、篤信、勤學三學、戒行清凈、作風正派、有壹定的佛學水平和組織處理事務的能力。作為住持、班主,戒蠟必須十個夏天以上,作為主執事,戒蠟必須三個夏天以上。
住持對外代表寺院,對內管理寺院事務。班主、執事各司其職,發揚六合精神,踐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有重大事項(包括對犯有嚴重錯誤或極不稱職的班主、執事的解聘)的,住持將召集班主、主要執事及相關負責人召開寺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條寺廟確需設立寺廟事務委員會的,主任由住持擔任,由主要班主和執事組成,個別愛國愛教、作風正派、有組織、有工作能力的俗人可以參加。寺廟事務委員會的職責相當於上壹條提到的寺廟事務會議,任期壹年。第五條寺院必須安排僧人修行,堅持早晚功課,寓教於樂,修禪念佛,上課齋戒,嚴守戒律,凈化僧人儀軌。和尚必須扮成和尚,吃素,單身。禁止和尚和尼姑住在同壹座寺廟裏。
第六條寺院應當妥善安排講座,提高信眾對佛教基本教義和管理職責的理解,啟發他們廣泛學習,熱愛國家,造福人民,引導他們誠實正直。
第七條佛教活動應當在寺院和佛教團體管理的其他佛教活動場所舉行。應妥善安排活動的規模、頻率和時間,避免妨礙僧人在寺內的學習和其他工作。
第八條寺廟不得進行不屬於佛教的迷信活動。第九條出家必須自願,身體健康(包括無生理缺陷),身體健康,信仰佛教,愛國守法,有壹定的文化基礎,並經父母和家人同意。壹個要求出家的和尚只有查明他的身份和出身並發現他符合出家要求才能被接受留在修道院。他將被任命為僧侶,授予三次皈依和五戒,並在經過壹年以上的僧侶團體檢查後正式剃發,並按規定的方法和程序頒布法令。
第十條皈依三寶必須自願、愛國、守法、守規矩,並有壹定的信仰基礎。只有經過佛教徒的介紹,皈依者才能接受。
接受皈依的門徒應該以莊重的方式進行。要皈依,妳必須填寫壹份表格,登記妳的個人姓名、簡歷和證明人,並將它們交給寺廟保存。
第十壹條寺院僧團健全,道風嚴肅,管理規範,法律和生活設施齊全,能夠傳授三壇大誡。可舉辦講經儀式的寺院名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佛教協會嚴格按照條件和實際需要報中國佛教協會批準確定;未經批準的寺廟不得擅自舉辦。
省級佛教協會在具有傳戒資格的寺院教授三大戒,必須事先征得省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並報中國佛教協會批準。
全國每年大約有五所傳授三大戒律的寺院;每次受戒的人數壹般在300人左右;禁欲期不少於四周。為了組織新的戒律和學習戒律。
第十二條受戒人必須年滿20周歲,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持有身份證、正式記錄復印件和當地主管部門及所在寺廟的證明,並經所在省份佛教協會篩選認定後,方可入堂受戒。60歲以上者,除增加或補足戒律者外,壹般不予戒律。
第十三條講授三壇戒律,對象主要是本省受戒人;外省受戒人必須征得所在省佛教協會的同意,出具證明,並介紹他受戒。
第十四條傳授三大戒律時,戒律必須分開傳授。傳授比丘尼戒律,有條件地實行二部僧戒制度。廢除焚香勒痕的做法。
第十五條戒牒由中國佛教協會統壹印制編號,由省級佛教協會發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棄戒還俗者,由所屬佛教協會或寺院收回,交由省佛教協會註銷。
第十六條佛教僧侶、剃度師和皈依者必須愛國、貞潔、精通教義和法律,並已戒蠟十個夏季以上;其資格由佛教協會根據條件予以審查認可,並頒發證書。不合格者不得傳道、收徒、收皈依弟子。
第十七條寺廟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常駐僧人數量,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規定的名額內,凡接受住持出家的,必須核實戒律、法令或當地佛教協會(如無佛教協會,可憑原寺廟證明);新出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要求常住寺院的僧人必須通過壹年的考試,並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戶口,辦理遷移等手續。
第十八條住持離開寺院的,寺院應當收回戒律、法令,並將戶籍轉回原地。違反嚴格戒律、不遵守寺規、屢教不改者,經寺務會議討論決定後予以除名。利用僧人身份招搖撞騙、為非作歹、敗壞佛教、影響極壞者,經寺務會議決定後,將被上級佛教協會開除,並沒收戒律法令,戶口轉回原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常駐僧人必須定居兩年以上方可外出學習,並須征得寺廟同意出具證明,註明學習地點和交流期限。亂開證明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責任。接待寺有相關證明才允許掛單,並按公民遷移流動規定到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掛令的僧人必須遵守寺廟的規定,與他人壹起修行和工作。如果有違反,如果妳被勸說不聽,妳應該隨時訂購。第二十條寺院應當安排時間,建立制度,組織僧人學習憲法和法律,學習時事政策,開展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增強愛國守法觀念,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對信教群眾的要求,提高思想覺悟和認識。
第二十壹條寺院應當積極智力投資,采取多種方式培養僧人。妳可以在這座寺廟裏為僧人舉辦學習班,也可以挑選品德好、佛教文化水平高的中青年僧人。在大師的指導下,妳可以學習教義,仔細閱讀藏文並專註於訓練。有條件的寺廟可在省佛教協會統籌下舉辦初級佛學院;還可以開辦短期的專門知識培訓班(如寺廟管理要求的佛教唱和儀式、會計和文物保存等。).
第二十二條寺院應當組織佛教文化造詣較深的人士,聘請教內外有關專業人士,選拔有發展前途的年輕僧人參加,並結合本寺院、本教派的歷史特點和典籍文物收藏情況,有計劃地開展資料整理和學術研究,將此項工作與人才培養相結合。第二十三條按照農禪並重的傳統,根據寺廟的特點,舉辦農業、林業、手工業和後勤、素食、招待所等自營事業,逐步實現以寺養寺。生產和自營事業可以吸收必要數量的員工,也可以單獨核算,但人事、財務和業務必須由寺廟統壹管理。寺廟的布局應將生產服務區與正殿和寮屋分開。
要加強寺院僧人和教職員工的團結合作。寺辦生產自養機構負責人可列席或列席寺務會議。寺廟應該關心工人的福利;勞動者應當尊重寺院的規章和宗教習慣,服從寺院的管理。對於嚴重違反宗教政策和勞動紀律的個別職工,寺廟有權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寺廟不接受社會單位或者個人在寺廟區劃內開設商業區、服務網點或者舉辦展覽、展銷活動。確有必要的,必須經寺廟同意並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對已設立的門市和活動場所,應當以不影響寺廟的純潔、莊嚴和不損害寺廟權益為原則,納入寺廟管理範圍。
第二十五條寺院可以接受信眾自願捐贈(包括佛教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向信眾捐贈。寺廟應當本著自願、量力的原則支持社會公益事業,但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和名義向寺廟攤派財物。
寺廟可以接受外國朋友、港澳臺同胞和海外華人的捐贈,沒有政治條件,也不損害寺廟的主權。
除了明確支持個人的以外,所有施舍和捐贈都屬於永久居留。
第二十六條寺院應當根據自身財力,積極興辦佛教文化教育事業,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舉辦敬老、義診、修橋修路等惠民事業,為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全國佛教事業是壹個整體,提倡寺廟之間相互支持與合作。
第二十七條為了滿足佛教的整體需求,漢族地區的寺廟按規定向全國和地方佛教協會提供佛教發展基金。第二十八條認真做好外賓接待工作,積極開展與港澳臺同胞和省外僑胞的聯誼活動。接待工作中要熱情友好、文明禮貌、言傳身教、體現政策、尊重自我、註重尊嚴。接待工作應選擇思想、文化、佛教素養好、懂政策、守紀律的僧人進行。
第二十九條寺院在對外活動中堅持愛國、愛教和獨立自主的原則。寺院原則上不聘用外籍、港澳臺同胞和華僑佛教界人士擔任職務或榮譽職務。如遇特殊情況,需報中國佛教協會批準後方可協商。第三十條寺廟文物、樹木等。由寺廟管理,不被任何單位占用。
第三十壹條寺院文物,包括經書、法器、祭祀用具、古建築、碑刻、佛塔、壁畫、書畫、古玩等。,應登記、分級、歸檔,並由專人妥善保管。對於具有重大價值的文物,應采取特殊措施避免熏香和人為損壞。
寺內文物保管人員應組織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管理水平。
文物保護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文物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二條寺廟園林管理人員,要負責綠化、森林管理、清潔環境、美化景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園林部門的業務指導。第三十三條寺廟應當根據國家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自身特點,建立健全現代財務管理制度,設置會計和出納人員履行職責。所有的收支都必須有憑證和嚴格的手續。政府撥付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三十四條寺廟實行民主理財,壹切大額支出必須經寺務會集體討論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賬目,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五條寺院物資必須由僧侶團體的有關執事專門保管,記錄登記,嚴格采購和分發,並定期檢查和清點。
第三十六條寺院應當清理、建立和完善其房屋、土地、森林等財產契約。契證遺失的,應當向發證部門報備,進行查檔、復印或者補發;手續不全的,要抓緊補齊完善法定手續。寺廟可以聘請律師作為法律顧問,維護寺廟的權益。第三十七條根據國家治安管理規定,寺院應當成立治安保衛小組,制定具體措施,接受公安部門的指導,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十八條寺廟應當根據消防部門的要求,建立消防組織,配備消防器材,落實消防規章制度和消除火災隱患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