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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裝修糾紛?
如何合理解決裝修糾紛也是我國司法所面臨的壹個問題。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對裝飾裝修糾紛是由承包合同法律關系還是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解決仍存在爭議。該糾紛的解決關系到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此,筆者試圖通過本文來探討我國裝修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但是,如果合同法第287條沒有規定,則應適用合同的相關條款的規定表明兩個合同是相通的。可以說,建設工程合同是壹種特殊的合同,但對於具體的裝修糾紛,其是否適用合同法律關系或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很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對裝修承辦人的資質要求不同。壹般合同法律法規對承包商沒有資質要求;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的資質有強制性要求,承包人的資質關系到合同的效力。《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資質有強制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壹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合同無效後的處理方式不同。合同無效的依據是《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僅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還主要依據司法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壹)經修復的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發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接受裝修結果而不接受的後果是不同的。相關承包法律法規未規定未經驗收即接受裝修成果的後果;司法解釋對未經驗收而接受裝修成果的後果推定為合格。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4.有爭議的完成日期以不同的方式處理。法律對合同完成日期爭議的解決沒有特別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依據是該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壹)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以竣工日期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誤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該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處方治療。

5.合同終止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的定作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非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否則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6.當壹方違約時,補救措施是不同的。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繼續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當事人壹方違約時,對方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此外,《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可以適用於建設工程價款,但不能適用於合同價款。

裝修工程合同是施工合同還是承包合同?其實這個問題早有定論。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

關於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第2002號令)。市政府【2001】89號)第八條本規定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壹:(壹)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含土建、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20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裝飾工程款項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批復:裝飾工程屬於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但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建築物所有權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因裝修而使建築物增值的範圍內優先受償。

上述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將裝飾裝修工程合同界定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範疇。裝修糾紛應盡可能適用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範進行調整。但就現實而言,筆者認為不應適用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範調整所有裝修糾紛,這不利於鼓勵交易、繁榮經濟。在司法實踐中,房屋裝修工程的情況更加復雜,小到鋪設家居瓷磚和粉刷家居墻壁,大到數萬平方米的綜合裝修。如果只根據建築工程合同的法律規範調整鋪設房屋瓷磚和粉刷房屋墻壁,則承包商都需要建築資質。如果將糾紛訴至法院,法院會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範將不合格的施工界定為無效合同,這對於公平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極為不利。

那麽,什麽樣的裝修糾紛應由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範調整,什麽樣的裝修糾紛應由合同法律規範調整,筆者認為應根據建設部頒布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進行界定。

《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如下:

第六條未經批準,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裝修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壹)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二)改變房屋外立面和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本條第(壹)項和第(二)項所列行為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熱管理單位同意;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七條住宅室內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

第八條衛生間、廚房防水層變更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並進行閉水試驗。

第九條裝修人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設計方案,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修企業承擔。

筆者認為,如果裝修工程合同(無論是住宅裝修還是商業裝修)涉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工作內容,裝修糾紛應適用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範進行調整;裝修工程合同不涉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工作內容的,裝修糾紛適用合同法律規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