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發表後,“聲屏周刊”的社交網絡和報紙被發送到200家當地報紙,並在隨後的文章中標註了“請轉載”字樣。到5月份,各省轉載了幾十種報紙。
李谷壹請了律師去打官司。
《唐雯》出版後,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文章發表後,李谷壹收到了壹個又壹個的問題,比如電話和信件。添加更多的謾罵和侮辱。為了平息這場風波,李谷壹在北京的40多家新聞機構參加了新聞發布會。隨後,李谷壹聘請律師提供法律代理,並於6月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992,起訴唐及《聲屏周刊》誹謗。
魏巍改變了狀態。
魏巍是訴訟案件中至關重要的人物。因為文章的基調是韋唯寫的,而且發表前兩人還對韋唯和韋唯的內容進行了評論,都是親身經歷。因此,如何確認韋唯在該案中的訴訟地位成為壹大問題:證人、第三人還是共同被告?作為證人,曖昧案件與韋唯無關,如第三人,對韋唯不利。如果商失敗了,魏巍也會有樣學樣,如果他是被告,他將承擔魏巍法律損失的責任。然而,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似乎容易提供信息的人並不存在。李谷壹、魏巍作為起訴書中的被告,尚無先例。或許正是出於這種考慮。但南陽中院經過壹番調查取證後對此案進行了發言,並於6月3日1992決定追加魏巍為共同被告。
韋唯改變程序狀態,法院認為整個糾紛過程表明韋唯有壹定責任,可能承擔法律後果。而且韋唯從證人變成了被告,被告會讓人在法庭上失去關鍵證人,這也大大降低了韋唯的客觀真實性。今天下午,被告湯姆森和《聲屏周刊》明顯不利。
但戲劇性的變化是在開庭前夕,法院突然決定正式追加魏巍為被告,據稱這是“依據不足“。
所以,魏巍最終沒有去碼頭。然而,這是否意味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和被告的命運都發生了某種轉折?這仍然是壹個謎。
混亂中,法院終於審判了。
7月8日,1992,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此前,法院在北京持續調解。開庭前夕,在鄭州的案件中,法院已經做了壹些調解。但由於雙方分歧較大,調解無法達成壹致。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數百名記者聚集在宛城和李谷壹進行采訪,為誹謗案的審判做準備後,法院突然推遲了案件的審判並張貼了公告。為什麽?據說法院正在準備第三次調解。
兩天後。1992 7月10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開庭審理的決定。
七點剛過醫院大門就來參加派對的人。剛剛竣工的法院是壹座四層建築,面積超過2500平方米。上述主要入口掛有耀眼的標誌。四根粗壯的黑色大理石柱給人以尊嚴。莊嚴肅穆,仿佛要清除神聖的法律。
8點30分,身穿李谷壹深藍色連衣裙的蔔式在丈夫肖卓能的陪同下走下法庭。被告唐,《聲屏周刊》,以及雙方律師王根和李紅莎的法定代理人李進、竇柏林和都在法庭上坐得滿滿當當。
開庭前壹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李谷壹表示,面對法庭,她怕這會影響自己的前半生和後半生。她壹直認為湯姆森·肯尼斯的文章從頭到尾都是不真實的,正因為如此,她來到了法庭。如果湯姆森說肯尼斯基本上是對的,但問題的壹小部分,她不會起訴。說起韋唯,李谷壹說,她不明白韋唯為什麽要發表如此艱難而邪惡的演講。最後,李谷壹還告訴記者,如果她沒有犯錯,她願意向全國道歉。
在此之前,肯尼斯·湯森曾信心滿滿地告訴記者:“我認為法庭上,那我就能贏,但最後的結果不是我最好的決定!”
原告答辯後,審判長宣布紀律法庭將按照法律程序宣讀起訴書。
李谷壹指出,在起訴書中,她的名譽因使用原告或捏造或歪曲而受到嚴重損害,這是最大的事件。文革、“四人幫”自作自受,她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8000元。而且這還不包括參加南洋費用計劃的補償金額,因為這筆賬還沒有解決。對於指控,被告肯尼斯·湯森辯稱,對於韋唯的許多人來說,記者作為壹名年輕演員傳播澄清事實是社會的責任,因此《衛報》的領導人同意了韋唯的電話采訪。在魏巍寫完文章兩個月後,筆試的內容有了正確的出處。
主編王根禮認為肯尼斯·湯森在他的回復中采訪了文章中所寫的現實的基本內容。在本文中,社會壓力起到了扶正祛邪的作用,而正義在外部謠言中的作用消失了。韋唯和韋唯回到了舞臺。他還指責他們的立場和李谷壹的優勢,並召開新聞發布會向辯方施壓,這使《聲屏周刊》在政治上和經濟上大幅失利。
接著,法庭內容涉及湯姆森·肯尼斯·李谷壹的文章,隨後被宣布為艾滋病並在韋唯、李谷壹處報銷工資、住房和醫療費用,韋唯問題被逐壹調查。
淩晨11時,審判長宣布休庭。魏巍作證說。
下午3點,法庭繼續審理。
梳著辮子、穿著衣服的著名歌手魏巍被傳喚為證人。
首先,通過審判長魏巍。
審判長:“偉偉,妳提供的內容與文章壹致嗎?”
魏巍:“我正在向報紙提供明確的問題,應該說是壹致的。”
審判長:“有什麽不真實的嗎?”
魏巍:“李谷壹說我有艾滋病,我當時是在排練,不是在表演。”
審判長:“現在的問題是怎麽進屋?”
魏巍:“我們去嶗山慰問演出時,幾位主要演員要求文化部解決住房問題。領導同意我們回北京後,我做了報告,教育部批準了。我聽到壹些聲音。房,我那裏有我家李谷壹的房子鑰匙,她不肯給我確切消息,在李谷壹有三套房子。”
審判長:“...工資問題是什麽?”魏巍:“6月份,1990,我和李谷壹交談時,她說我的工資停了,所以我很驚訝李谷壹說我想在4月和5月管理好我的工資,但從4月開始。該劇已經停播,到目前為止已經停播。”
法院不同意韋唯和李谷壹的證詞:“韋唯的證詞完全不真實。”
魏巍還不放棄:“我!證詞完全真實,我的親身經歷證明了這壹點!”
隨後,原告代理律師向魏偉提出了壹系列問題。
17:00,魏巍作證完畢。比如李微微古猷君。
妳有艾滋病嗎?
1992 11五月七日。法庭調查,整整壹天後進入辯論階段。
因為本案的焦點在於肯尼斯·湯森的文章內容是真實的,正文是李谷壹和韋唯是否在公共場合傳播艾滋病的主要內容。因此,原、被告雙方首先就此問題展開了“拉鋸戰”。
原告代理人表示,在1990亞運會上,中國音樂集團進行了三場比賽,比賽於9月25日在1990中山音樂堂進行,共持續了27個晚上。相關演出人員和個別觀眾證實,李微微·古伊搶過話筒,宣布該情節是艾滋病患者在三場演出中的行為。在法庭上,韋唯在表演時也承認那不是排練,而是亞運會的表演。此外,有證據表明,當李谷壹剛剛詢問她的時候,詢問的語氣是韋唯很關心,但看起來不像被告寫的那樣:“我不知道邪惡的含義,但我顯然有事。妳們所有人憤怒地宣布了壹個大膽的謠言:韋唯是壹名艾滋病患者。”
對此,被告代理人持相反意見,並列舉證據證明確實是李谷壹將韋唯認定為艾滋病傳播到公共場所。謠言。
在1時,法庭上的證人魏巍在被要求回答時表示:“李谷壹在1990年9月24日彩排時,我拿著麥克風在舞臺上,我有壹個撓頭的習慣,然後第壹個麥克風說:‘妳撓頭,妳在這裏,如果我把艾滋病毒傳染給別人怎麽辦?“我很尷尬,什麽也沒說。我唱了壹會兒後,他拿著麥克風說:“妳說的,人們告訴我的,妳們兩個說的(指李谷壹夫婦)”,我說,她更有力量,並說:“誰說的,誰說的,‘我說,‘反正有人說’。”
2,第三卷,第178頁。證人的證言:“7月份,1990,我在亞組委文開發部工作...9月24日下午,韋唯右手拿著話筒砸門,左手撓頭,隨後李谷壹拿著無線話筒大喊:“不要撓韋唯,這不屬於艾滋病階段,對我們有傳染性。李谷壹說:“誰說的?”魏巍說:“有三四個人告訴我:“”
3、第三冊,P96頁。輕音樂樂隊的領隊證明了這壹點:“魏巍在舞臺上撓頭,李說:“不要總是撓頭說自己有艾滋病。接下來,魏巍說,“我知道我在外面有艾滋病,是妳說的,”李說,“誰說的?”"
4.原告本人承認了他所說的話。在1992年5月20日調查李谷壹的法庭筆錄中,他說:“在魏巍唱的第壹首歌(樂隊找配樂時)手被抓傷後,我在臺下用話筒上的魏巍說:魏巍,18,別抓。妳現在的身體狀況如何?妳得了這種病。註意壹下。包括我和李谷壹(包括原告提供的8名證人)都證明了壹個基本事實:原告李谷壹在魏巍面前所說的話確實是艾滋病。
然而,原告李谷壹說:“我問韋唯是因為她擔心。”
所謂不準確是指如果原告不是在比賽中表演,但他什麽時候會在亞運會上排練?在這方面,作者肯尼斯·湯森糾正了他的“鐘聲”。
關於魏巍的國外演出
原告代理人指出,在整個調查過程中,沒有發現“幾家外國電視臺是由文化部經營的”,魏巍從國外請來了相關證據。當然,我們應該說“全方面的情況下,但它被壹個人的領導無理拒絕了”,所以問題不存在。事實上,在1990年6月和910年9月,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下屬的壹家唱片公司曾出面借給韋唯愛爾蘭演出。為此,音樂組領導在10月初專門研究,表示韋唯同意出國,但壹些責任和承諾或技術問題必須由派出單位解決。軍團作戰報告上報衛生部後,魏巍出國尋求批準。在此期間,李谷壹壹直在忙著讓代表團成員提醒信息部,但由於壹些客觀原因,魏巍壹個地方都沒帶出國。從現有證據來看,李谷壹、韋唯的積極出國態度並不存在“無理拒絕”。
對此,被告的代理人也認為唐雯的報告是真實的。
(1)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90)發出的第四卷P43頁第112號信函向文化部提出,“韋唯,並在交流小組中組織他人訪問歐洲五國和美國進行磋商。”
(2)第四卷P45頁中國駐英國、德意誌聯邦共和國、愛爾蘭、休斯敦五個法國大使館文化處同意訪問魏巍等人的意見。
(3)第四卷,P53-63,載魏巍等人參觀檔案館文化中心。
④證人李潔華、的證明等材料證實了此事,並與藝術委員會秘書長文化交流中心部門交談,稱和李谷壹給打了電話,李同意邀請音樂小組中心,以便小組正式研究同意。
⑤朱鶴祥,人事主任,原黨支部書記、藝術總監田友峰,新中國成立的劉秉義證明了自己,並拜訪了李谷壹、魏巍討論此事。最後的意見是馮樹龍證明外事部門負責此事。
⑥藝術委員會:如果明確同意魏巍代表團出國,那麽我們將根據代表團的意見延長辦公室的政治審查程序。"
在大量的事實中,已經證明了韋唯的問題在國外各方面都得到了通過,是否被李谷壹無理拒絕實際上也可以得到解釋。?
①李谷壹曾軼可音樂組合的名字被屏蔽了。由建設部魏巍對外文化藝術委員會印發的《魏巍上設備外殼被借調國外,我向代表團請示》由李推薦。"...關於這件事,我們感到很尷尬...關於偉偉目前的思想和身體狀況,我們並不擔心。”報告中還專門寫了韋唯自始至終的不良表現報告,沒有顯示“他同意韋唯團在國外”,不同意韋唯的意見被報告在國外。(2)在第三卷P8頁,李潔華於09年5月65438日證明說...李谷壹隱瞞事實,集團決定藝術委員會沒有報告。主席團認為音樂組對韋唯的態度不明。李谷壹說了算。”
③第三冊,P18,第65438頁+0992年5月29日馬文廣證明樂團海外分部李谷壹魏巍的會議認為個人藝術委員會的報告不能證明他同意出國演出。這篇報道是李谷壹魏巍以個人名義寫的(註:封面印刷組),建議是“魏巍同意出國”。會議的決定沒有報告給藝術委員會的傑華先生,很明顯這是錯誤的。
(4) ...第四卷P74。6月6日,1992,音像出版副總裁江玲對外證明了壹批:“我和李谷壹、魏巍在壹起的時候可能有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我站出來討論李谷壹並對李谷壹提出了三點意見:第壹,韋唯的表現不好;第二,魏巍的健康狀況不佳:根據停止執行交流中心支付的費用,第三部分“
唐雯說,李谷壹的“壹人無理拒絕”尚未成為現實。?
魏巍的住房分配問題
原告代理人指出,根據文化部住房管理司的確認,10月下旬文化部將向音樂集團貸款五套住房。地點是北京的西壩河。屬於五屋音樂集團的發行權。這壹間作為臨時辦公室,另外三間分配給魏巍、鞠敬偉和黃卓。不知道出於什麽原因,貝殼上的點是對偉偉不滿,而Bu拒絕在房子裏簽署協議,所以他沒有住在裏面。但到目前為止,這家人還保留著韋唯的保留意見。財政部和房地產部在文化部確認:“西壩河開發公司3號樓房屋在北京,財政部和文化和房屋公司部門在輕音樂劇團過程中處理了五套房屋,我們的領導和李谷壹簽署的臨時單位協議的領導承擔了他的權利和義務,李谷壹同誌的賬戶沒有參與。”我部還證明,“文化部從來不屬於壹個不幹涉住房分配計劃的劇院公司,導致了自定的“中國音樂團體的住房問題”。因此,世界上出現了三個問題:第壹,沒有韋唯,李谷壹沒有給予庇護,但她因故沒有辦理居住手續;其次,文化部從未“明確表示”給予蔚來公寓,住房補貼由集團決定;第三,是不是“分三個領導個人賬戶”,但文化李谷壹的名字和辦理相關手續的住房有關部門馬甲。這是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和簽字保證。李谷壹的個人賬戶則“完全不同。"
被告代理人認為溫塘巍巍房屋問題的基本事實存在,依據:1、1992。5月22日,魏巍要求法院說:“文化×部...意味著房子是我們三個人×部長。後來才知道,談這件事的時候,我是領導美術協會的(藝委會領導財政部打電話,我聽到了書記的話)。高部長,為了我,打電話給我,李谷壹告訴我,我已經成立了李谷壹,但我沒有給我。李兆星說:“等壹等,等壹等,妳不會想出國吧。”“在妳的多次詢問後,法院問魏巍,“妳沒有房屋手續。”韋唯回答:“沒有,她不理我,她沒給我。她說,”
2.財政部和文化部震驚了司法部。黨工委辦公室白主任證明韋偉的證言屬實。陳驍部長說:“兩年前,在他們位於西壩河的公寓裏,據說當財務部和部長考慮住房分配時,李谷壹在口頭上給幾位演員(魏巍、黃卓和鞠敬偉)送帽子。我們小組不明白為什麽房地產辦公室後來報告說“李微微谷壹反映出國,沒有給她第壹個。”
3.壹組與三房有關的文件分發了房管局的意見。根據材料,李谷壹在這三個房間裏確實記住了這個名字。
“偉偉無故克扣工資”
唐雯無理拒絕了魏巍的所謂工資,並且原告的代理人指出:
1989 65438+2月27日,文化部批準了壹位朋友的請求,前往瑞士國家旅遊局在韋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文化部的批準函表明中國音樂集團將暫停魏巍的假期工資”(見文化藝術家函〔89〕326號)。我不知道為什麽。偉偉沒有出國,但他還沒有到集團報病假。根據文化、北京部和集團的制度要求,與該機接觸近壹年的中國音樂集團無正當理由離職。妳可以支付工資,也可以根據曠工情況暫停工作,因此韋唯的工資被暫停,但不是每年65,438+00個月(唐雯的發布日期到期)。
被告代理人認為,李谷壹的這種做法仍然不當。
2月27日,1,1989 65438+文化藝術家字(89)第326號,“韋唯自費赴瑞士國家旅遊局”獲批,稱“韋唯應同意您的團隊自費赴戴安娜參觀瑞士國家旅遊局三個月,假期期間停發工資。”而李谷壹的三個月假期並不是在此期間從韋唯的工資中扣除的(其實並不是壹組),而是在國外的10個月中扣除了韋唯的工資。
2、偉偉被扣押期間的工資(1991 4月1990 1月),這是有據可查的。因此,李麗的工資被平白無故地估算出來了。原告稱:1990 88顯示了整場比賽的說明,韋唯只參加了8場比賽,應該是。除了醫生和全科醫生有更多的時間被監禁外,韋唯沒有慈善活動。同樣,③團體音樂管理混亂,沒有後續章節,第三卷,P50頁。5月26日,1992,該院辦案人員向田玉峰詢問,“預扣工資辦法是否有實施的傳聞?”現場回答:“我們的任務管理比較混亂。在國外,沒有自費寫作系統,戶口掛靠後同意出國的負責人。”最終聲明
& lt溴
court/》;如果雙方都是戰爭代理人,雙方的辯論壹直持續到下午壹點鐘,審判長宣布休庭。
第二次辯論下午,原告李谷壹聲音哽咽,被告肯尼斯·湯森情緒也十分激動。雙方就律師問題進行了第二輪和第三輪辯論。Ku的數千名聽眾情不自禁地再次為雙方的精彩陳述鼓掌。
辯論結束後,當事人作了最後陳述。
“我相信法院會伸張正義。”李谷壹說。
。被告唐充滿激情的最後陳述讓許多旁聽者落淚。他在壹份聲明中說:“我原本想為這些報道中的錯誤感到內疚,但我錯了。這不僅使原告,而且增加了受害者的損害並更廣泛地傳播謠言。現在看來,良好的意圖和良好的結果可能是不壹致的。”
被告《聲屏周刊》的主編王根禮在最後陳述中表示:我希望能夠限制目標的主審法官對這名記者的遭遇表示同情。
不遠處,庭審結束後法庭上,審判長要求原告李谷壹予以交代。還是變更訴訟,李谷壹說“對不起,不要放棄。”審判長詢問原告是否願意接受法院調解。李谷壹說,“因為被告沒有履行好,所以不同意調解。”
夜幕降臨,審判長再次宣布休庭。
李谷壹哭了。
1992。今天,李谷壹名譽權侵權案壹審將出結果。壹大早,他們就聚集在法院外與數千人匯合。
審判將在9:30前再次舉行。周六,雙方在各自的崗位上焦急地等待法院的判決。
審判長宣讀了判決書,判決書很長,大致意思是說李谷壹、韋唯在這屆亞運會上的表現沒有艾滋病。至於湯包的其他內容,法院認為基本不屬實。
根據出土文物,審判長宣布:“根據我們的判決,被告對基本內容的失實陳述,李谷壹對原告名譽的損害,造成的後果,構成了原告對原告的誹謗訴訟的合理性並應予以支持。”並認為在本案中,《聲屏周刊》主要負責人唐對的“壹面之詞”也負有壹定的責任。李谷壹、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6000元並支付慰問金3000元,未能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支持合理部分如下。
法院裁定:
“壹、法院判令被告《聲屏周刊》和湯森肯尼斯·李谷壹立即停止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二、被告《聲屏周刊》、肯尼斯·湯森在《聲屏周刊》頭版刊登文章道歉、李谷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文章的內容必須得到法院的批準;三、被告《每周聲屏障》賠償原告2000元,被告唐賠償原告500元;四、被告《聲屏周刊》支付原告400元,被告支付原告肯尼斯·湯森1萬元案件受理費。70元由二被告承擔。
聽到判決結果後,李谷壹激動不已。我哭了,但兩個被告表情嚴肅。旁聽席上,沒有人會想到掌聲,這是壹個在審判前兩天似乎非常不壹致的熱鬧場面。
雖不服,上訴
“這場訴訟只是壹個逗號,而不是句號。判決沒有給我帶來快樂,我的心情很沈重。當南陽來到法庭時,我很絕望,因為我的身份和地位很容易讓人認為“大原告和被告都很小”。如果我贏了,它將被視為背景。如果我輸了,那將被視為理所應當。”
聽得出來,李谷壹的語氣是悲傷的。
“我花了2萬多元打官司,因為我看重的是藝人的形象和聲譽,這比金錢更珍貴。如果維持壹審終審判決,我將捐款3000元,補償我在南陽的‘希望工程’。”
被告唐和《聲屏周刊》不服法院判決的性質,但他們表示,最早的結果在意料之中。他們將向河南省高級法院上訴。王恩李兆星還表示,如果二審維持原判,他將向檢察院提起抗訴。被告李進的
代理人認為壹審判決不公,但“只攻其不備。”例如,關於艾滋病的謠言總是得到原告證詞的證實,稱盡管“亞洲表演”和“排練”有很大不同,但實際上原告已經構成並造成後果,這是無法否認的。怎麽才能徹底刪除?離開南陽後,李律大師說只有壹句話頗耐人尋味:“後來南陽沒有官司。”
被告唐的另壹位律師竇鱗似乎也有同感:“這種情況將結束我的律師生涯,並畫上句號。”
看來,著名歌手李谷壹在國內外的聲譽轟動壹時,最終結局似乎很難預測。但奇怪的是,雖然被告承認法院的判決,但他們反復權衡,最終他們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原因相當耐人尋味。到現在已經22年了。其實,韋唯的內心還是引起了很大的波瀾。最終報價:太陽和月亮過線。作為壹個紳士,也有。讓我們看壹看。雖然沒有天空的痕跡,但鳥兒已經飛過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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