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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對管理人員有哪些處罰?
新安全生產法對管理人員有哪些處罰?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未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資金;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予以撤職,對個人投資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處罰或者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相關資質;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的;

(五)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告知從業人員的;

(六)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和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在危險因素較大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的;

(四)未向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貨物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專用設備和地下礦山專用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驗檢測合格,並取得安全使用證書或者安全標誌而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並危及生產安全的技術和設備。

第九十七條未經依法批準,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二)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備案,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方、承租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壹百零壹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壹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壹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壹建築物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員工宿舍未設置符合應急疏散需要的安全出口,並設置明顯標識、保持暢通,或者生產經營場所、員工宿舍安全出口被鎖閉、堵塞的。

第壹百零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協議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個人投資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零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並按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或者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年收入60%以上100%以下的罰款;對逃跑者拘留十五日以下;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壹百零七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相關許可證。

第壹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要求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賠償等相應責任,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壹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壹千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

新安全生產法有哪些處罰措施?沒有執照,這種情況由工商局管理,歌舞廳的消防法有很多限制,但安全生產法沒有特別限制。應該罰款並責令停業。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罰首先要確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負有責任,然後才能根據責任和國家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有哪些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它分為兩類:a和b。

a類包括: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

b類包括:

各類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調度等安全生產區域(部門、班組、井隊)等負責人。

2.煤礦主要負責人是指對煤礦生產經營和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並具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具體而言,是指煤礦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以及公司所屬煤礦和其他獨立生產經營煤礦的經理和礦長。

3、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煤礦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具體是指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煤礦專工和* *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隱患管理不善有哪些處罰?第壹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壹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壹千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

公路管理人員做什麽工作?關於交通規劃和管理的建議。原因:1。這個專業是國家重點學科,但企業管理不是。經管學院修企業管理的導師都是修交通規劃與管理的,和老師做的題目壹樣。2

《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的數量是否有規定?是如何規定的?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沒有具體要求。

僅要求高危行業(無論人數多少)和100人以上的其他企業必須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新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管理人員的七項要求是什麽?轉載以下信息供您參考: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安全生產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解讀本條是關於工會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該條主要規定了兩個方面:(壹)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這是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新增的內容。原來,該條僅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工會在自身安全生產中的職責,範圍較為狹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的相關規定,除生產經營單位工會外,其他各級工會,包括鄉鎮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基層工會聯合會、地方各級工會、全國或地方產業工會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均有權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監督的方式和途徑包括:向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國家機關提出意見;縣級以上人民* *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會對涉及安全生產和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工會有權參與並發表意見;作為事故調查組成員,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等。這是工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表面”和整體監督。本次修訂增加了《工會依法監督安全生產的規定》,進壹步明確了工會的監督權,並與《工會法》的規定更好地銜接,使《安全生產法》中關於工會監督的規定更加全面,有利於進壹步發揮工會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二)生產經營單位工會的安全生產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工會的安全生產職責主要是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的安全生產合法權益。根據本法、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工會主要通過以下具體方式維護勞動者的安全生產合法權益:1?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未提供安全生產條件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生產經營單位協商,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研究處理,並向工會做出答復。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要求當地人民作出處理。2?工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監督新建、擴建生產經營單位和技術改造項目中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生產經營單位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3?工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發現生產過程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並予以答復;發現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員工撤離危險現場,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作出決定。4?工會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侵犯勞動者安全生產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5?工會必須參與調查和處理涉及雇員工傷的事故和其他危及雇員健康的嚴重問題。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並答復工會提出的意見。6?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員工安全生產合法權益;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通過密切聯系員工,聽取和反映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意見和要求,幫助解決具體問題和維護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需要說明的是,這次修訂《安全生產法》時,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主要考慮是,參與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制定,是工會參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集中體現,是維護勞動者安全生產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也與工會法中關於企業討論勞動安全衛生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的規定相銜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這壹規定,並在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時通過有效渠道聽取工會的意見。

倉庫管理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主要職責是什麽?所有進入倉庫的貨物都必須經過檢查和驗收,然後進行記錄和登記。

認真負責倉庫內材料、設備和小工具的發放,並應完成登記和簽字手續。

項目所需材料在庫存不足的情況下應提前申請,以免影響正常施工。

倉庫應保持整潔,貨物應堆放整齊,貨架上堆放的物品應辦理掛牌手續,以便快速無誤地分發。

非倉庫管理人員不得入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未經允許不要擅離崗位。如果妳有事外出,妳應該委托其他人臨時看守。

做好外場砂石材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簽署每壹份文件,嚴格控制砂石材料的計量和質量。

倉庫和地方必須打掃幹凈。

負責檢查倉庫消防設備的完整性。

小學安全生產的監督者和管理者有哪些?(1)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規定;% D % A(2)負責監督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D%A(三)負責編制公司年度安全生產計劃並監督實施;% D % A(4)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子公司(分公司)安全生產機構和規章制度的設置、人員配備、建立、完善和落實;%D%A(五)監督大中型工程項目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查和實施。並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過程;% D % A(6)負責識別、獲取和更新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國家相關文件和要求,並通知相關部門,定期組織合理性評價;% D % A(7)負責制定公司總體施工生產環境管理計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計劃,並監督檢查其實施過程。組織審查大型或綜合性項目的環境管理計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計劃;% D % A(8)負責環境因素和危險源的識別和風險評估,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和環境因素的控制情況,編制公司安全生產(環境)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D % A(9)參與項目合格供應商的評估和招標文件及合同的評審;% D % A(10)參與新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和培訓;% D % A(11)負責公司安全和環境事故的統計、報告和分析,並存檔;%D%A(十二)負責組織、參與、協助和協調公司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D%A(十三)負責組織對子公司(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對子公司(分公司)安全生產績效進行考核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