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實習合同多長時間?
如果是學生實習,《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的,不視為就業,勞動關系尚未建立,不得簽訂勞動合同。”實習沒有明確的時間。如果正式進入社會工作,勞動合同法沒有提到實習期,只有試用期。
相關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壹條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什麽是實習?
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在本單位特定崗位參與實際工作的過程,針對在校學生。勞動法中沒有關於實習的規定。實習期是指大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的時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的學生不是勞動者,不用簽勞動合同,不用交社保。
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基於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也可以由學校基於與單位的實習合同的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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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即使簽訂了實習協議,用人單位與非在校生之間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者與實習生及其所在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用、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期間發生工傷後的經濟賠償糾紛。
實習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麽區別?
勞動合同的壹方必須是勞動者。學徒、實習不屬於勞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所以實習期與單位不是勞動合同關系。現在還是學生實習生,畢業後才能和單位訂立正式的勞動合同關系。實習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於:
1,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勞動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和法律關系的基礎,屬於民法和經濟法的調整範圍。
2、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勞動合同主體之間不存在這種隸屬關系。
4.合同內容不壹樣。
勞動合同當事人壹方即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勞動合同裏沒有這個規定。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根據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報酬,體現了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價格是按照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的。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根據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壹定的工作,遵守單位的內部紀律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相關法律和雙方約定提供各種工作條件,確保勞動者享有本單位職工的各項權利和福利待遇。
實習合同不壹樣。壹般指學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約定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的權利和義務。實踐的目的是教學,讓學生接觸社會和實踐的理論知識。
基於以上介紹,學徒、實習不屬於勞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紹,妳對實習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的法律知識有了壹定的了解。如果妳有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師,他們會給妳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