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刑事判決書的財產部分;
(二)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
(三)中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四)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五)外國法院作出的已經人民法院承認其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以及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六)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壹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執行。4.人民法院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執行。復雜、疑難或者被執行人不在本院管轄範圍內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5.執行程序中重大問題的處理,應當經三名以上執行人員討論並報院長批準。6.執行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信設備、視聽設備和警用裝備,確保及時有效履行職責。7.執行公務時,執行人員應當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並按照規定著裝。必要時,司法警察應當參與。8.上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機關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二。執行管轄權。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由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執行。10.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並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執行。11.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12.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海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13.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14.人民法院之間因執行管轄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告有相同管轄權的上壹級人民法院。15.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執行案件,因特殊情況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三。申請執行和轉讓16。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執行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或權利人;
(三)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含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4)義務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
(五)屬於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管轄的。
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17.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壹般由當事人依法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以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為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法院移送執行機構執行。18.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書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書記員應當將口頭申請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
外國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執行申請書。當事人所在國與中國締結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
(三)申請執行人身份證明。自然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非法人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交權利繼承或者繼承的證明文件。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者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