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保留置權的方式有哪些?
留置擔保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而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如果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留置財產將從拍賣或變賣留置財產的所得中優先折價或清償。
二、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留置權的成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必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受清償,其交付或者返還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經屆滿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力支付的除外。
3.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此外,企業之間的留置權不受同壹法律關系的限制。
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權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財產可以分割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數額。
3.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約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沖減收取孳息的成本。
5.留置權人有義務妥善保管留置財產。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設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履行債務。
7.同壹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壹財產依法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押與未登記抵押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
第三,留置權取得的積極因素
1.債權人必須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留置權的目的是擔保債務的履行,故債權人應享有留置權。至於債權產生的原因,如果債務人不履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合同所產生的債權,則債權人享有留置權。債權人要取得留置權,必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無論是直接占有還是間接占有。但是,簡單地持有,例如,如果雇主做家務,它將在工作中使用家用電器,這是持有而不是占有,因此留置權不能成立。債務人代債權人占有留置權的,留置權不成立。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道債務人無權處分該動產;債權人仍然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
2.債權已到期。
雖然債權人擁有債務人的動產,但在債權尚未到期時,不存在債務人違約的問題,也不存在留置權的問題。只有當債權已到期而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能保留債務人的動產。
債權人的債權尚未到期,其交付和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經到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力支付的除外。
3.債權的發生與動產有關。
債權人對債務人動產的占有必須與其債權的發生有關,這樣才能存在留置權。就我國司法和立法實踐而言,留置權中的牽連關系是債權與留置權的占有之間的關系,即債權的取得與標的物的占有基於同壹合同關系。當債權的發生與標的物的取得均因同壹合同關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享有留置權。例如,保管人對因保管物瑕疵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具有留置權。又如,承包人主張的承包費對合同標的物有留置權。與其他國家的立法相比,中國的這壹做法對留置權的發生有嚴格的限制。為了進壹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有必要適當擴大留置權的範圍。如果債權和標的物的返還是基於同壹生活關系,我也應被認為是受牽連的。例如,在見面後,兩人誤拿了對方的雨傘,因此壹方的返還權和另壹方的返還權是基於相同的生活關系而發生的,因此各方對另壹方的雨傘有留置權。留置權的實現方式有三種,包括折價、拍賣和變賣。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並對該動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動產。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條* * *法律規定不得留置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