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把握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在實踐中,依據法律規定把握適用條件是簡易程序適用成功的關鍵。根據我們的實踐經驗,這可以概括為:把握兩個條件,註重三個態度,註重兩個效果。
“兩個條件”,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可以概括為兩個:壹是事實證據的條件,即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也就是說,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的時間、地點、行為、危害後果、因果關系、主觀罪過是清楚的,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事實確鑿無疑。二是刑罰條件,即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考慮適用簡易程序。
“三個態度”是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檢察機關在把握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時,也要註意訴訟各方面的態度和意見。
首先是重視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如果被告人不認罪,包括對所有指控事實不認罪、部分不認罪或認罪後翻供,很難適用簡易程序。因為這勢必需要檢察機關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充分的證明、質證和辯論來確認指控。因此,只有在被告人承認全部犯罪事實,至少是基本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才能考慮適用簡易程序。為此,檢察機關必須做到以下兩點:壹是註意審查全案,看被告人是否真的認罪,口供是否穩定,是否有翻供的可能;第二,在決定適用簡易程序之前,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告知被告人案件其他基本證據的主要內容,看被告人是否有辯護意見,防止在庭審階段知道其他證據後翻供。
二是註意辯護律師的態度和意見。如果辯護律師的意見與檢察機關的意見明顯不同,特別是如果辯護律師打算不認罪,原則上不適用簡易程序。這就需要檢察機關在向法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之前,盡可能地征求律師的意見。
第三是註意受害者的態度。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被害人是訴訟當事人,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公訴機關的意見,簡易程序勢必難以達到令各方信服、經濟訴訟的效果。因此,簡易程序壹般不適合這種情況。這就需要檢察機關征求並充分考慮被害人對案件的態度和意見以及檢察院的指控。
“兩個效果”是指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法律效力是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即事實認定正確,性質認定準確,量刑適當。此外,辦理刑事案件附帶的其他問題也可以得到妥善處理。比如處理附帶民事訴訟可能存在意見分歧,特別是被告人和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意見難以協調的,不適用簡易程序。同時,是否適用簡易程序也要十分註重案件的社會效果。基於這種考慮和司法實踐,我們認為有三種情況壹般不涉及簡易程序的處理。
第壹,適用普通程序更有利於法制宣傳教育。雖然有些案件符合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但為了達到更好的教育效果,有必要組織群眾旁聽,擴大宣傳教育。壹般應采用普通程序進行審判,以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指控犯罪和法制宣傳教育的職能。
二是職務較高幹部犯罪的“要案”。由於此類犯罪本身及其處理影響較大,為慎重起見,原則上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三,有些案件雖然不是重要案件,但是受其犯罪或者案件中其他因素的影響,各方都關註案件的處理,不適合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嚴格遵守審批程序
《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細則(試行)》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啟動和同意,必須由檢察長決定。其操作規則必須嚴格遵守:案件承辦人在審查具體案件時,認為案件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必須在案件審查報告中提出書面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檢察長批準。檢察長簽署批準申請後,承辦人可以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提交法院。對於法院要求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承辦人也應提出個人意見並報科主任,再報檢察長。檢察長同意的,承辦人將意見送達法院,並留存壹份。
第三,嚴格把握出庭機會
適用簡易程序,公訴人可以不出庭,也可以不出庭。至於出庭的情況和不出庭的情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我們對壹些案件嘗試出庭:壹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派人出庭。鑒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法院審判不公開進行,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法院沒有教育程序。因此,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可以直接教育和影響他們,關註他們的合法權益。教育父母或監護人他們的責任。第二,涉及壹定專業或技術知識的案件要送法院。傷害案件、交通事故等這類案件,都涉及到壹定的醫學知識和責任認定,檢察官在法庭上進行必要的說明是非常必要的。如筆者在辦理譚某故意傷害案時,譚某用桿子將被害人左手橈骨打斷,致使被害人左手功能嚴重受損,法醫鑒定為重傷。被告人辯稱,被害人當時傷勢並不嚴重,只是手骨折了,鑒定時間過長,甚至懷疑被害人的傷情。為此我們專門走訪了醫院,咨詢了公、檢、法的法醫,了解傷情鑒定的相關規定和具體解釋。公訴人在證據的基礎上,明確指出了被告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損傷程度之間的因果關系,並引用了關於損傷鑒定的具體說明,迫使被告人及其家屬心服口服,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第四,簡易程序的法律監督
適用簡易程序的目的是實現訴訟經濟,因此法院的審判和檢察機關的公訴必須簡化,否則適用簡易程序的意義也就喪失了。但是,適用簡易程序並不意味著放棄檢察機關的監督責任。相反,由於訴訟程序大大簡化,為了保證訴訟的公正和民主,應當加強檢察機關的監督。
檢察機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壹是對法院認定事實的監督。要求法院判決書確認的事實與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基本壹致,否則不適用簡易程序或者不能繼續適用;二是對法院判處的刑罰進行監督。雖然刑期在三年以下,但也要適當,尤其不能太輕,比如對應當判處刑罰的人免除刑事處罰;三是監督簡易程序中是否存在明顯違反簡易程序的情況。如果在審判過程中發生了意外情況,要征求檢察機關的意見而不征求並直接處理與檢察機關要求相反的案件,等等。
對以上三個方面的監管主要有三個渠道:壹是事前和事中的通氣協調。要嚴格把握簡易程序只有在法院同意檢察院起訴指控的情況下才能啟動和推廣的程序要求。在事實性質的認定和案件的處理上,檢察院和法律雙方要互通信息,達成壹致;二是必要時,檢察院可以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實施監督。這主要是因為被告人要求有辯護人,但辯護人在決定采用簡易程序前沒有明確表達意見,後來表達的意見與公訴的指控有明顯不同,特別是辯護人在應當判刑的案件中,打算作無罪辯護或者作無罪辯護。此外,案件中出現壹些新的事實、證據及其線索,可能影響起訴指控等。,檢察機關也要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出示主要證據,表明公訴意見;三是對判決進行審查,如果發現判決不當,要進行技術抗訴。
在簡易程序的適用上,筆者認為只要做好以上四個方面的工作,把握好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審批程序、出庭機會和法律監督,就能正確適用簡易程序,嚴格依法辦案,提高工作效率,減輕工作負擔,同時收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使法律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者單位: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