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燃氣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燃氣經營區域、燃氣種類、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符合依法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
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氣源。
應當與氣源生產供應企業簽訂供氣合同;氣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鎮燃氣質量標準。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
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生產、儲存、輸配、供應、計量和安全設施設備;燃氣設施建設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合格並依法備案。
(四)有固定經營場所。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場所等。
(五)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經營計劃。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設施設備(含用戶設施)安全檢查和巡查制度、燃氣質量檢驗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燃氣應急預案、燃氣安全宣傳制度等。
業務計劃主要包括:公司章程、發展計劃、項目建設計劃、客戶發展業務流程、故障修復、投訴處理、質量保證和安全用氣服務體系等。
(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操作、維護、維修人員經燃氣管理部門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專業培訓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9修訂)
第壹條為規範燃氣經營許可行為,加強燃氣經營許可管理,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並在許可事項載明的範圍內經營。
本辦法適用於城鎮燃氣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批、發證及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指導全國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四條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頒發,具體頒發部門根據省地方性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章或者決定確定。
發證部門應當公示審批程序、受理條件和辦理標準,公示辦理進度,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操作、維護、維修人員經燃氣管理部門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專業培訓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通過專業培訓和考試的人員數量和人數應與企業的業務規模相適應,最低人數應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負責人。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未擔任過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以上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指安全生產負責人、生產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及其他相關管理人員。以上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3.操作、維護和維修人員。指負責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應急搶修的作業人員,包括但不限於燃氣輸配站工、液化石油氣庫工、壓縮天然氣站工、液化天然氣儲運工、汽車加氣站工、燃氣管網工、燃氣用戶維修工和瓶裝燃氣配送工。最小數量應滿足:
管道燃氣企業、燃氣用戶65438+萬戶以下,每2500戶不少於1人;如果超過65438+萬戶,則每2500戶人口將增加1人;
瓶裝燃氣企業、1000戶及以下燃氣用戶不少於3人;1 000戶但不足1 000戶,每800戶有1人;1-50000戶,每10戶增加10人;5-65438+10萬戶,每65438+10萬戶增加8人;超過65438+萬戶的家庭每增加5人;
燃氣汽車加氣站等其他類型燃氣企業的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的人員和數量由省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申請人應當向發證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壹)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燃氣質量檢測報告;與燃氣供應企業簽訂的供氣合同;
(3)申請人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搶修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明、固定經營場所(含辦公場所、經營服務場所等)產權或租賃證明。),以及企業工商註冊和資本結構的說明;
(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計劃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發證部門采用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第八條發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十二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發證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發證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發證部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