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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糾紛的民事辯護
民事答辯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被告或被上訴人對原告和上訴人提出的壹種申訴?回答?然後呢。反駁?訴狀。

它是與投訴或上訴相對應的法律文件。

首先,掌握答辯各部分的寫作

1.頁眉

(1)標題:寫在中心?民防?文字。

(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註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具體住址、聯系方式等。

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所在地、姓名、職務。

(3)辯護理由:明確說明被申請人對XX案進行了辯護。

(4)答辯請求:明確陳述答辯人的要求和意見。

2.正文:事實和理由

對原告或者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應當予以反駁和辯護。

清楚地陳述妳對案件的觀點和理由。

證據:在辯護中,應明確說明證據的名稱、數量、來源或線索。

如果有證人,應說明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3.尾款:包括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

被申請人簽名和蓋章。

回復時間到了。

委托律師代寫答辯書的,應當在末尾寫上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附件:附件中應註明相關證人、物證和書證。

二、把握辯護的基本要求

1.尊重案件事實

各類案件的事實往往錯綜復雜,之所以被訴至法院,往往存在爭議。

因此,尊重爭議事實,如實、全面、準確地反映案情,是被申請人幫助法院明辨是非、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礎。

2.目標明確。

在答辯中,被告或被上訴人應特別註意原告或上訴人在起訴書或上訴書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和依據,並明確寫出他們承認什麽、否認什麽以及理由和依據是什麽。

反駁申訴或上訴中的不合理之處,並提出自己的理由、證據和具體要求。

3.靠近爭論的焦點

答辯應立足於雙方爭議的焦點,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反駁原告或上訴人的實體權利請求,而不是回避焦點,糾纏細節,或面面俱到,事不關己。

4.我們應該科學地使用反駁和論證的方法。

反駁的目的是使對方敗訴或減輕自己的義務和責任。

運用反駁方法時,壹是要抓住對方在起訴狀或上訴狀中陳述的錯誤事實,或引用的法律錯誤作為反駁論據;第二,被申請人列出事實和證據作為反駁訴訟請求的論據;三是運用邏輯推理論證。

運用反駁方法時,要尊重事實,抓住重點,做到犀利。

論證的目的是提出自己的觀點。

辯論時,在反駁的基礎上,通過歸納從整個事實中提煉出答辯人的觀點。

提出法律依據,引用客觀證據,列舉事實證據作為論證的論據。

經過分析論證,得出結論。

它的邏輯流程壹般是先?壞掉了?之後?站著?。

三、寫辯護詞時的五個重要提醒。

1.它屬於宮廷嗎?主管?

有些案件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立案後因當事人片面陳述事實或法庭錯誤,在答辯狀中明確表示不屬於法院審理?主管?,能讓對方怎麽樣?敗訴嗎?,有三種常見情況: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

《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

壹方面,如果當事人以自然人為被告,未經人民政府處理而直接到法院起訴,是否可以向法院明確說明案件應由政府處理?主管?,不屬於朝廷?主管?;另壹方面,即使當事人在被政府處理後以自然人身份起訴被告,也可以向法院說明應當提起的是行政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

②需要嗎?預檢?的情況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樣的案例沒有過嗎?復議?如果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被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解釋,法院無權在不復議的情況下審理。

(3)勞動爭議?預仲裁?

在中國,勞動爭議案件發生後,必須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如果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未經延期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被申請人能否向法院說明不屬於法院管轄?主管?。

(四)依法進行經濟仲裁的案件。

在壹些經濟糾紛中,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有爭議嗎?XX經濟仲裁委員會仲裁?如果壹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被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說明仲裁應由經濟仲裁委員會進行,這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2.它屬於人民法院嗎?管轄權?

雖然有些案件屬於人民法院?主管?,但當事人應該向誰報告?彼得。法院起訴了,但錯誤地?這個?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答辯時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例如,A住在北京市西城區,A B起訴A要求歸還欠款,但在東城區法院起訴。

當壹個人申辯時,他指出上訴法院沒有管轄權。

另外,空白存在嗎?級別管轄?。

例如,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當事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申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管轄權異議?。

3.訴訟當事人是否有錯或遺漏訴訟當事人。

(1)原告有錯。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如果原告不符合這壹要求,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常見的情況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作為原告起訴,還有壹種情況是:欠弟弟錢,哥哥作為原告起訴。

②被告有錯。

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主體錯誤的主要原因有:第壹,原告為了增加勝訴概率,千方百計將被告列名舉報。寧願錯告壹百次也不願意錯過壹次?心態,把可能承擔責任的主體都列出來,導致被告主體錯誤;第二,原告自身缺乏法律知識、對法律關系把握不準確或對事實認識錯誤不會作為被告主體被起訴。

將自然人誤列為被告,如;員工或員工是為單位還是為員工表演?位置?如果沒有因故意或過失傷害引起的糾紛,單位或雇主應承擔責任,受害人可能會錯誤地將雇員或員工列為被告2;又如:純個人債務,但合夥人或合夥人被列為被告。

(3)被告或第三人是否遺漏?

在某些情況下,責任人或義務人不僅僅是壹個人。如果除被申請人外還有其他責任或義務主體,被申請人應請求法院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其中主要有:* *與債務人、* *與侵權人、依法應當履行義務的第三人、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其他當事人。

從理論上講,每個在案件中應該承擔責任或義務的人都應該參與訴訟,否則僅由壹個人或壹些人承擔是不公平的。

被申請人發現上述訴訟標的錯誤或遺漏的,應向法院提交。

從而免除或減輕自己的責任或義務。

4.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

(1)在壹定期限內不得起訴。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丈夫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七)項規定:和解的離婚案件,不準離婚和調解,如果沒有新的情況或新的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關於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2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七)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如果被調查者發現上述情況?不起訴?還是?不接受?的情形,當依法提出抗辯。

②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

例如,前壹條提到,《土地管理法》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又如:當事人收到壹審民事判決書,不服判決的,應當在15日內上訴,超過15日的,視為放棄上訴。

當事人超過上述期限的,由被申請人提交法院。

⑶訴訟時效

當事人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的,即喪失勝訴的權利。

被申請人發現訴訟時效已過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訴。

5.勇敢或善於承認相關事實,避免完全否認。

壹個案件往往由許多事實組成。

壹般情況下,對方起訴或上訴是有原因的。事實和理由?是的。

很多當事人在答辯時,只要對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對自己不利,就會全盤否定,這是最不可取的。

不僅僅是為了法官?態度不好?印象,更重要的是?確鑿的事實?妳不能否認。

否認真相的最好方法是大膽承認,比如承認錯誤和道歉。

被告有權否認對他不利的事情?不能成立?然後呢。沒有證據?事實。

然後,陳述對妳有利而另壹方沒有提到的事實,尤其是在雙方都存在的情況下?混合故障?或者兩種情況都違約,答辯人更應該註意什麽?承認嗎?怎麽樣?反駁?又是怎麽做到的?建立?我自己的觀點。

從而成就自己?事實和理由?和對方在壹起?事實和理由?彼此對抗。

特別說明:請參閱撰寫和撰寫答辯書時應註意的其他相關事項。民事投訴?部分,此處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