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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特殊主體是指
壹般主體是指具備壹般犯罪主體所要求的法定要件的自然人,即要求行為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符合犯罪主體條件的那些犯罪主體。特殊主體是指既具備壹般犯罪主體所要求的條件,又具備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為其構成要件的自然人主體。具有壹定身份並對其犯罪主體資格有重要影響的犯罪主體。兩者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區分:1、自然身份和法律身份。自然同壹性是指自然因素賦予的同壹性。例如,基於性別的事實可以分為男性和女性,而某些犯罪(如強奸)只能是犯罪主體。法律身份是指人們基於法律形成的身份。比如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等等。2.定罪狀況和量刑狀況。定罪身份是指決定刑事責任存在的身份,也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身份。在某些特定的犯罪構成中,這種身份是犯罪主體的基本要素。量刑地位是指影響刑事責任程度的地位,也稱為刑罰加減地位。這種地位雖然不影響刑事責任的存在,但影響刑事責任的大小,表現在從重、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依據上。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犯罪主體為自然人的自然人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除了這兩個條件之外,有些罪行還必須具有特殊地位。

⑴刑事責任年齡

行為人應當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根據青少年的身心發展、文化教育發展水平以及與智力發展有關的書籍水平,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三個階段:

1.年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刑事責任的時代。也就是說,這個年齡段的人只對壹些嚴重罪行負有刑事責任。

3、14歲以下,無論實施什麽樣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未滿16周歲不予處罰的,由其父母或者監護人責令管教,必要時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上述規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為主的精神。

②刑事責任能力

1,刑事責任的概念。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認識能力是指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具體行為的性質、結果和意義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控制自己實施或不實施特定行為的能力。識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密切相關。識別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礎和前提。沒有識別能力就沒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反映了識別能力。控制能力表明行為人具有識別能力。但在某些情況下,有識別能力的人可能會因為某些原因失去控制。所謂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同時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妳缺乏其中壹種能力,妳就沒有刑事責任。

2.刑事責任的認定。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因此對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只是消極判斷。在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時,我們需要註意以下問題:

(1)對於無責任能力的判斷,既要采用醫學標準,也要采用心理學標準。即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精神疾病,其次判斷其是否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前者由精神科醫生評估,後者由司法工作人員判斷。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時,除專家的鑒定結論外,還應註意以下幾點:第壹,要註意審查精神疾病的種類和嚴重程度,因為精神疾病的種類和嚴重程度對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具有重要意義。第二,要調查鄰居中精神病人的言行和精神狀態。第三,需要進壹步判斷精神病人的行為與其精神疾病之間是否存在直接聯系。(2)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間歇性精神病人實施行為時,如果精神正常,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另壹方面,如果行為不正常,不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則該行為不會構成犯罪,因此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可見,間歇性精神病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以其實施該行為時是否具有責任能力為標準,而不是以其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是否精神正常為標準。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者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五)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⑶特殊科目

特殊主體特殊主體是指具有壹定身份並對其犯罪主體資格具有重要影響的犯罪主體。具體身份可分為:

1,自然身份和法律身份。自然同壹性是指自然因素賦予的同壹性。例如,基於性別的事實可以分為男性和女性,而某些犯罪(如強奸)只能是犯罪主體。法律身份是指人們基於法律形成的身份。比如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等等。2.定罪狀況和量刑狀況。定罪身份是指決定刑事責任存在的身份,也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身份。在某些特定的犯罪構成中,這種身份是犯罪主體的基本要素。量刑地位是指影響刑事責任程度的地位,也稱為刑罰加減地位。這種地位雖然不影響刑事責任的存在,但影響刑事責任的大小,表現在從重、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依據上。編輯第3段。本罪的主體是單位

單位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單位的概念比法人的概念更寬泛,除法人外還包括非法人組織。雖然“單位”壹詞在過去中國社會生活的相關書籍中被廣泛使用,甚至是壹個使用率很高的術語,但嚴格來說,它不是壹個法律術語。換句話說,單位壹詞沒有確切的法律含義。根據《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單位犯罪概念中的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也是單位犯罪的主體。

⑴公司

公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設立的營利性法人組織,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全體股東以各自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壹定數量的股東發起設立的公司,其全部資本劃分為股份,股東以所購股份承擔財產責任。公司是共同單位犯罪的主體。

⑵企業

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並具有壹定組織形式,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經濟組織。企業具有以下特點:第壹,從企業的社會性質看,企業是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獨立經濟組織。第二,以企業生存和發展為目的,企業是營利性的經濟組織。所謂營利性是指主體通過自身活動追求超額利潤,這是企業最重要的特征之壹。第三,從企業存在的法律條件來看,企業必須依法設立並具有壹定的法律形式,這是企業的法律特征。企業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也必須具備企業的特征。

⑶公共機構

事業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的從事各種社會職能的組織。事業單位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壹是國家事業單位。這類機構依靠國家預算從事活動,領導人有權獨立處理資金,可以直接參與與自身業務和權利有關的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經濟責任。因此,在理論上,這樣的國家機構被稱為法人國家機構。第二種是集體機構。這種機構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由勞動人民集體出資、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機構。另壹種是由集體企業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可以獨立處理資金,自負盈虧。理論上,這種集體事業單位也被稱為集體事業法人。第三種是私人機構。這種機構是由私人投資建立的從事某些社會活動的機構。隨著我國社會的轉型,各種私立機構已經出現或正在出現,例如私立醫療機構和教育機構。事業單位屬於法人範疇,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犯罪主體分析圖

⑷器官

機關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這裏的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軍事力量、政黨和其他有關機關。從狹義上講,這裏的機關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壹般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機關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⑸組織

團體又稱社會團體,是指各種群眾組織。比如人民群眾團體(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公益組織、學術研究團體、文化藝術團體、宗教團體等。這些群體的共同特征是:

第壹,在符合我國憲法精神的原則下,由公民或法人為實現壹定目標而自願組合形成;

第二,設立由參與成員出資或由國家出資的財產和活動基金。這些資金屬於社會團體本身(法律規定的專項資金除外)並承擔其債務責任;第三,成員參與組織事務的管理;第四,制定章程並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查登記批準後,方可開展壹切活動。社會組織之所以是法人,是因為它們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在完成任務的過程中可以享有財產權。因此,團體也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犯罪主體的具體身份可以分為:

1,自然身份和法律身份。自然同壹性是指自然因素賦予的同壹性。例如,基於性別的事實可以分為男性和女性,而某些犯罪(如強奸)只能是犯罪主體。法律身份是指人們基於法律形成的身份。比如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等等。

2.定罪狀況和量刑狀況。定罪身份是指決定刑事責任存在的身份,也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身份。在某些特定的犯罪構成中,這種身份是犯罪主體的基本要素。量刑地位是指影響刑事責任程度的地位,也稱為刑罰加減地位。這種地位雖然不影響刑事責任的存在,但影響刑事責任的大小,表現在從重、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依據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4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