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學生應該有什麽權利?
大學生絕大多數是18歲的成年人。因此,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大學生應當享有法律規定的壹切權利。具體來說,大學生應享有以下幾方面的權利:
壹方面,公民應當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包括:受教育權、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財產權,等等。
另壹方面,作為受教育者的具體權利: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三)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此外,我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家庭貧困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第五十七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新《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和校內文體活動;(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四)在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並在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侵犯學校和教職工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學生和學校是什麽關系?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學校和主管部門是行政隸屬關系,影響著學校內部的各種校長關系。在學校和學生之間建立壹種“總是我說妳服從”的關系是不可行的。根據我國法律,大學與學生的關系可以從兩個方面來把握:壹方面,大學是壹個教育機構,大學生是受教育者,所以大學與大學生是教育與教育的關系。我國《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分別規定了學校和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為高校和大學生享有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了依據。另壹方面,高校是壹個組織管理系統,學生是系統中的壹個元素,即高校是組織者,學生是被組織者,所以高校和學生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高校作為履行特定職能的特定主體,在特定職能範圍內依法享有制定章程和自主管理的特殊權利。《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了“依法自主辦學”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法律還規定,大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承擔承認和服從學校管制的義務。否則,高校有權根據自己的規則限制甚至剝奪學生的權利,甚至從根本上改變其法律地位。
有人認為是司法關系和契約關系,現在比較壹致的觀點是公法關系。學生與學校的關系,從學生的角度看,是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設施的關系;從學校的角度來說,是教育、管理、保護的關系。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都來源於公法,其行為受公法調整,要求雙方正確認識權利和義務的邊界,按照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從而形成高校教育和學校生活的和諧狀態。長期以來,學生與學校的關系沒有得到厘清,源於學校內部關系不受司法幹預。1999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鏞考試作弊訴學校壹案,學校明確學校管理屬於行政管理範疇,應當接受司法監督。不受監督的監管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
這幾年來,隨著學生權利意識的覺醒,大學生狀告學校侵權的事情時有發生[2]。其實從另壹個角度來說,這也是學校管理理念滯後的壹種表現。毫無疑問,大多數高校的學生管理仍然是說教式的“政治工作”。學校對學生的管理還是強調意誌和絕對服從的統壹。在學生自費入學,自主擇業的前提下,這種管理思路顯然越來越不合時宜。
受限於“嚴管”的傳統慣性,大部分高校很少從法律角度認真考慮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比如,學校制定的壹些規章制度總是片面強調學生的義務而不提學生的權利,不符合法治原則,甚至與法治要求背道而馳,使大學生工作成為法治之外的孤島。兩者的關系應該是學生權利多,學校義務多,反之亦然。
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是以民主政治為基礎的。毫無疑問,無論學校和學生之間是身份關系還是契約關系,學生永遠是弱者。民主意味著承認學生有權管理學校。
從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所有高校合並招生,學校收取費用,並為其提供服務。學生和學校的關系變成了契約關系,而不是像以前那樣的垂直服從和服從。這樣,管理者的管理活動就不再是簡單的“行政”行為。在高校學生管理中,應該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應該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關系的轉變,也要求我們重新審視學生管理和學校紀律的相關規定。
第三,大學生權利的保護:
目前,吉林大學對中國學生權利的保護意識很強。吉林大學提出依法治校的口號,為學生出版了《大學生的權利及其維護》壹書。據悉,這本由吉大團委組織的學生讀本是國內第壹本研究大學生權利的專著。書中不僅詳細論述了大學生享有的權利,還通過壹些典型案例說明了學生如何有效維權。“大學生有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權利,比如結婚的權利,談戀愛的權利,拒絕自己宿舍被隨意搜查和檢查的權利,選擇自己學習方式的權利”。這個權利讀本似乎與3月份發布的新版《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不謀而合。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是以民主政治為基礎的。毫無疑問,無論學校和學生之間是身份關系還是契約關系,學生永遠是弱者。民主意味著承認學生有權管理學校。在吉林大學,我們也看到了可喜的壹面。比如吉林大學的校務委員會成員除了學校領導和資深學者外,還吸收了學生,學生代表可以直接通過校務委員會對學校管理提出建議。學校20名黨風建設監督員中,也有3名學生。毫無疑問,“學生當家作主,學校守法”,這是高校學生管理走向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頒布了新修訂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規範》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從2005年9月1日起,新《條例》將正式實施。新《條例》明確界定了對學生的處分界限,特別提出學校應成立“學生投訴處理委員會”。而且新規定與舊規定的壹個重要區別在於,它貫徹了正當程序原則,規定學校在做出涉及學生權益的管理行為時,必須遵守權限、條件、時限、通知、送達等程序規則,防止學校隨意濫用學生管理權。新《條例》增加了保護學生權益的制度,規定在處理退學或違紀行為時,學生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和申訴的權利,體現了“無管理無救濟”的法治思想。新《規定》將學校的自由裁量權限制在壹定範圍內,要求學校遵守管理程序。其法律價值在於維持壹種外部壓力,促進學校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審計性,從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新《條例》在落實學籍管理權方面實行了五項取消:取消學生轉專業的程序和時間要求;取消對具體校務管理的要求;取消對學生學習活動統壹時間的限制;取消國家對考試、補考、成績評定辦法和因學習成績降級、復試、退學等導致不及格課程數的規定;取消在校學生最長學習時間限制的規定;取消“體育課不及格不準畢業,按畢業生處理”的規定。這些方面由學校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在學籍管理方面,還權於學校,有效落實了學校的自主權,為學校尊重學生的個體差異奠定了科學基礎。新《條例》將“品行極其惡劣、道德敗壞者”可以開除學籍的規定,改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性質惡劣者”可以開除學籍。在新的《條例》中,沒有關於大學生結婚的內容。新《條例》也不禁止大學生在校結婚後懷孕。
第四,校園聽證制度對大學生權利保護的意義
從我國大學生權利保護的現狀來看,雖然取得了可喜的進展,但許多方面仍需改進。聽證制度的缺失是需要關註的壹個重要方面。聽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保護大學生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建立和完善校園聽證制度是高校法治的壹個重要方面。聽證制度的建立將為大學生的權利訴求提供可行而有效的保障。聽證程序的設立為被處罰當事人提供了陳述和申辯的法律機會。受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有行政違法行為的,應當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受處罰的當事人不能對行政機關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提出異議。因此,通過聽證程序的設立,被處罰當事人可以運用要求聽證的權利,陳述或申辯自己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建立我國大學校園聽證制度
壹、什麽是聽證制度?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之前,行政相對人有發表意見、提供證據的程序,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受證據而形成的壹種法律制度。壹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是:1、通知和告知。告知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依法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定理由告知利害關系人。通知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將與聽證有關的事項告知利害關系人,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準備聽證。告知和告知在行政程序中起著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對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利具有重要作用。2.公開聽證會。聽證必須公開,讓公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策的過程,從而實現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監督。但是,如果聽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聽證可以不公開舉行。3.委托代理人。行政相對人可能無法自由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受到行政相對人的質疑和回溯,從而使案件事實更加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加公正合理。5.做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形式保存,行政機關必須將記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壹依據。
聽證制度在中國是“舶來品”。我國深圳首創的65438-0993價格審查制度,可以說是價格聽證制度的雛形。此後,相關省市相繼建立了價格聽證制度。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在國家層面規定了聽證制度。1997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也規定了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法律法規對聽證制度的規定,加速了聽證程序的建設和聽證制度的實施與普及。許多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聽證程序或規則和方法。聽證廣泛應用於價格決策、地方立法、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諸多領域。如前所述,對學生的管理(包括對學生的管理)很多方面都屬於行政行為,因此在我國大學校園建立聽證制度是可行的。二、聽證制度在我國大學校園的建立
1,適用範圍:
我認為,大學校園聽證制度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校內處分聽證制度:不服學校對考試作弊或成績評定處理的;不服學校不予頒發學位證書的處分;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等等,學生有權要求公開聽證會。(2)學校內部管理中涉及全體學生利益的行政行為,應當公開審理。比如在招生過程中,被認為是以明顯不公平來決定的;收取學費等費用被學生及其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合理的;食堂的管理和收費以及食物的價格被認為不合理;獎學金、貸款和助學金的評定被認為是不公平的;公寓的收費和管理被認為不合理;學生有權要求公開聽證。(3)在學校重大基建項目等壹系列與學生利益相關的環節也應建立聽證制度,保障學生的知情權和參與管理權。
簡而言之,學校的這些行政行為關系到學生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受教育權、獲得公平評價權以及其他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通過聽證程序規範學校的行政行為,可以保證學生權利得到有效合理的保護。我們不僅應該效仿吉林大學,讓學生參與學校的管理,還應該建立有效的聽證制度,真正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2.具體程序:
學校應當成立聽證監督委員會,由本校知名教授擔任委員,充分發揮教授在辦學中的作用,監督學校規範聽證,切實保障學生權利。如前所述,對學校內部處分不滿,認為學校收費管理不公的學生,有權向上訴與聽證委員會提出上訴並進行聽證。學生要求聽證的,委員會應當依法組織學校特定部門舉行聽證。至於學校的重大項目建設,在做出決定之前就應該召開全校師生的聽證會,公開征求意見,做壹個規範運作的報告,已經體現了誠信和公正。詳情如下:
學生不服學校行政處分應適用的聽證程序:(1)。學校在處分學生時,應當告知學生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處罰當事人(學生)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可以要求聽證的權利後三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被處罰方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要求聽證。學校內部具體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被處罰人口頭提出的聽證要求進行記錄,以確認被處罰人已經行使要求聽證權利的事實。(2)學校內部行政機關收到被處罰方的聽證請求後,應當開始聽證準備工作。如學校內部具體行政機關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被處罰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害人等有關人員。為保證聽證的有效性,聽證通知書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被處罰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相關人員。(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公民可以旁聽。記者可以采訪。(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與本案無關的調查人員主持。調查員和審查員的這種分離有助於確認調查結果的公正性和全面性。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向行政機關申請其回避。(5)、被處罰當事人可以自行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壹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在我國,有:取得律師業務執照的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即當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壹個社會團體的負責人;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員;經行政機關批準的其他公民。(6)聽證期間,本案調查人員應當首先提出被處罰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然後被處罰的壹方會對此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主持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結束聽證程序。(7)、行政機關應當對整個聽證過程進行記錄。筆錄應當交被處罰人檢查、簽名或者蓋章。(8)、經過聽證程序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 gt決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對學校收費管理和重大項目決策不公平的聽證程序,由聽證監督委員會參照價格聽證程序主持。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1),所有在校學生都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以選擇學生代表參加;(2)學校內部行政機關收到被處罰方的聽證請求後,應當開始聽證準備工作。如學校內部具體行政機關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被處罰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關人員。(3)聽證會由聽證監督委員會主持。(4)學校內部的具體管理機關應向學生說明收費等管理依據;(5)學生應提名代表提出反對意見;(6)學校行政機關應當對整個聽證過程進行記錄。記錄應當交由學生代表核實、簽名或者蓋章。
註意事項:
[1],《中國大學生正逐漸成為“弱勢群體”,摘自中國新聞網2004年9月27日。
[2],如:1。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學拒絕向該校94級學生田鏞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理由是田鏞在1996年2月的考試中作弊,被學校取消學籍。1999年初,田鏞將學校告上法庭。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向田鏞頒發畢業證書。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學無線電子系電子物理專業博士生劉不服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學位的決定,將這所著名的大學推上了被告席。3.2004年5月23日,重慶大學學生要求他的室友廖在畢業前壹個月參加英語補考。結果被發現,學校馬上勒令他退學,還給他發了副學士學位證書。左東向學校申訴未果後,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被告重慶大學出具結業證書,撤銷行政處分。左東在壹審中勝訴。四、2004年,四川科技學院5名大學生因雇傭“槍手”代考四級,被勒令退學。上訴無望後,5名學生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學校的處罰決定。法院認定學校的處理程序違法,責令學校重新處理。5.河南鄭州大學學生董飛因補考作弊被勒令退學。為了討回繼續受教育的權利,董飛將母校告上了法庭。2005年3月3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壹審判決,撤銷鄭州大學對原告董飛“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
參考資料:
1,《中國大學生正逐漸成為“弱勢群體”》來自中國新聞網。
2.朱永新:高校教學管理體制研究。江蘇教育出版社,1998。
3.胡勁松:《論教育公平的內在規定性和特征——法理學的視角》原載《中國教育法制評論》(第壹輯),教育科學出版社,2002年7月出版。
4.勞凱生:《受教育權與變革社會中的受教育權:教育法基本問題研究》教育科學出版社,2003年,1版。
5、[美]約翰·s·布魯貝克《高等教育哲學》第3版,程序譯,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
6.鄭先軍:《公民受教育權的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3月。
7.學生的權利及其司法保護(2004年4月)
8.羅應松年編輯::& gt,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