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他人訂立的欺詐性合同;
4.脅迫他人訂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1,歸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在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被依法撤銷後,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權要求對方返還其出資的財產權,而接受方有依法返還的義務。要求返還的權利和返還的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應當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態,絕不是指不履行合同的損失。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解除後,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遭受的損失。
3.行政處罰。如果合同無效,可能會導致財產被追回,受到行政罰款的處罰。
可以撤銷合同的五種情況包括:
1.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急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過程如下:
1,通知對方。
當事人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滿足時,債權人選擇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發生法定情形,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債權人選擇解除合同的,也應當通知對方。在這兩種情況下,合同在通知到達另壹方時終止。
2.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制機構解決。
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後,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於這些有效的裁決,各方必須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
需要註意的是,撤銷權是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遭受損失的壹方享有的,必須在該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動提出撤銷合同。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以後不得提出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變更或者撤銷。壹個重大誤解的要素。重大誤解壹般以相互誤解為基礎,單方面誤解為例外。重大誤解的要素如下:
1,表達式壹定要有趣。主要的誤解發生在意義的表達上。如果意思表示不成立,就不會有大的誤會。所以構成重大誤解,必須有成立的意思表示。沒有意思表示的,不構成重大誤解。確認意思表示的成立,必須根據意思表示成立的壹般要件來衡量,具有表示內心意誌的效果和將內心意誌外化的表示行為。
2.意思表達的內容必須與內在效果不壹致。重大誤解的表意者首先要有內在效果和意義的存在,並無意識地表達出來。沒有內在的效果和意義,就沒有誤解。其次,空想家要把自己的意思外化為意思的表達,不表達意思的行為和那些偶然的、客觀的具有表達價值的行為都是沒有表達的。沒有表達的行為不構成誤解。再次,表意文字的內效義與其表達不壹致,即其表達的內容與內效義相悖。
3,要表達人不知道內在效果,意思與表達不壹致,缺乏理解的原因。重大誤解的主觀要件,也就是這個原因。學者認為,重大誤解壹般是由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即行為人的粗心大意。但要註意兩點:第壹,過失不是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重大誤解的主觀要件是不了解,可能是過失或不知情造成的。第二,應當限制過失的程度,即重大過失超出重大誤解主觀要件的範圍,不構成重大誤解,不產生撤銷權。
4.誤解必須是重大的。所謂誤解,是指行為人所表示的意思與其真實意思明顯不同,對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義務產生了較大影響。重大誤解的具體認定應根據當事人誤解的不同情況,綜合考慮當事人的情況、其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因素。確定重大誤解的簡明標準是,思想家已經或可能因此遭受重大利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