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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居民有關的法律
1,社會保險法太多了,搜了壹下就出來了。

2.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決定自2011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壹。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沒有養老保障的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障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壹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與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與居民意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參保;第四,中央政府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政府制定具體措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並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確保城鎮居民晚年基本生活。試點工作於7月11日啟動,實施範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基本壹致。2012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基本覆蓋。

三、保險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且不符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可自願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第四,籌集資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①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繳費標準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和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選擇自己的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長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2)政府補助。政府向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貼,對東部地區給予50%補貼。

當地人民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選擇高等級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當地人民政府將為城鎮重度殘疾人群體支付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提供資助。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終身記錄。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員的補貼和其他來源的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目前,個人賬戶中存儲的金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壹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六,養老金福利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繳費時間較長的城鎮居民,可以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增加和提高的部分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付。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新農保中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時,除政府補貼外,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政府補貼的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可以在60歲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他們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無需支付費用;年齡小於15的,按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齡超過15的,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低於15。

既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和繳納長護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子女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由試點縣(區、市、旗,以下簡稱試點縣)管理,隨著試點的擴大和推開,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X.資金監管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基金審計制度,對基金籌集、轉移和發放情況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督,嚴禁挪用資金,確保資金安全。試點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範圍內公示城鎮居民待遇領取資格,接受群眾監督。

XI。處理管理服務

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繳費和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妥善長期保存;建立全國統壹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共享信息資源;要大力推廣社保卡,方便參保人員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參保信息。根據精簡效能原則,試點地區要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管理資源,建立健全統壹的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能力建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

十二。相關系統的聯系

在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應與新農保相結合。其他地方要積極創造條件,把兩種制度結合起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由國務院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並組織實施。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監督政策實施,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壹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試點地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的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措施和試點實施方案。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審慎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試點縣試點實施方案經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後實施。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

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構建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要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鎮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大意義、基本原則和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各地要註重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方法和經驗,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切實做好各項工作。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201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