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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發揮道德和法律在維護食品安全中的作用
1,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根本原因

(1)非法高收益低風險。正如馬克思所說,“...如果有50%的利潤,資本就會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資本敢於踐踏壹切人間法律;利潤超過300%,資本什麽罪都敢犯,甚至冒絞殺的風險。”當前,在“經濟基礎決定社會地位”的刺激下,在制售假冒偽劣甚至有毒食品的暴利誘惑下,越來越多的廠家以極大的熱情,以日新月異的速度,將我們從未見過的各種問題食品帶入我們的生活;非法高收益低風險使得食品安全問題頻發。

(2)安全監管不到位。中國的食品安全壹直是地方負責制,因為食品安全是民生服務工程,不能給地方政府創收。在唯GDP論產能的環境下,純支出不創收甚至不減收的食品安全問題自然坐冷板凳。即使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地方政府也往往從地區經濟發展、稅收、就業等角度考慮問題,為生產者提供保護傘。這就逐漸形成了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不重視,監督管理不到位的慣性,對應的就是食品安全監管的人少,管理的人少的問題。

2.食品安全不僅僅是壹個道德問題。

現在有壹種說法,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是因為整個社會誠信缺失,道德滑坡。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是因為誠信缺失和道德滑坡嗎?不能說無關緊要,但至少道德不是主要原因。當我們遇到壹些不好的行為時,總是習慣性地說“人不老。”總覺得現代人的道德水平不能和古人相比。但是,如果我們翻開歷史,仔細對比,就會發現,古人中雖然有很多高尚的人,但也有很多壹代代不道德的人。用誠信道德的眼光看待食品安全,不利於看清事物的本質,也不利於食品安全問題的最終解決;我們應該看得更遠。

3.用法律築起食品安全的鋼鐵長城。

(1)加強立法懲治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食品安全事故逃不出這樣壹個“怪圈”:非法食品生產企業肆無忌憚地違法,但執法部門對他的處理往往僅限於警告、罰款、整改。《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壹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才會吊銷衛生許可證。顯然,與西方發達國家極其嚴厲的處罰甚至破產的違法成本相比,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威懾力微乎其微。正因為如此,我國制假售假之風屢禁不止,劣質產品充斥市場。

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國外的巨額賠償制度,對生產銷售不合格不安全食品的廠家處以高額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應加重其刑事責任。此外,刑法應加大對食品安全犯罪教唆犯的處罰力度,對提供資源、設備、技術的,以犯罪論處。夏威夷壹個成熟的椰子掉落砸傷遊客,被索賠1000萬後沒有發生壹起椰子傷人事件,充分說明了重罰的必要性。

(2)貫徹執法不嚴、違法必究的法治精神,是食品安全的有力保障。

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詳細規定了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管理職能和執法範圍。可以說有很多部門可以管這個管那個。然而,我們在現實中看到的卻是監督管理的缺失。保證食品安全,這麽說吧,最重要的是加強處罰和執法。目前食品安全管理首先是整頓行政部門,明確各部門的職責。政府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應成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對行政執法不到位、事件再管理不力的,自上而下進行問責,嚴肅處理,追究失職責任。山東的補課禁令發出後,很多學校還把它當成笑話,但真的有七八個校長被免職後,山東的補課現象立馬徹底消失了。只有“官方”願意“管”,主動管,才能震懾不法生產者,讓食品安全走上正常軌道。商人追求利潤是本能。關鍵是要有部門積極監管,讓他們合法追求利潤。

(3)通過立法保護舉報人的權益,讓違法者落入人民的監督視野。

應立法確保舉報人得到獎勵並嚴格保密。重獎,可以拿出違法企業違法收入的20%-30%進行獎勵,讓舉報人因為舉報而壹夜暴富,讓大家眼紅,讓大家像彩票股票壹樣關註食品安全,這樣可以大大提高有毒食品的曝光率,讓問題食品壹進入市場就被發現,而不是讓孩子吃成大娃娃,腎結石,才發現問題。上個世紀打假職業隊伍的消失有其歷史原因,但在從吃飽到吃好的轉變過程中,應該鼓勵職業打假隊伍的出現。同時,網絡、電視、報紙、雜誌、廣播等工具要定期組織健康飲食宣傳活動,有計劃地報道食品安全知識,及時曝光壹些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的不法廠商及其產品,披露近期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禁止某企業、某廠商在曝光時使用模糊處理,保護消費者的消費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