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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聯系人是誰?
如果妳是工人,被調查者是雇主。用人單位為公司的,應寫聯系人為法定代表人,電話號碼可寫個人電話或公司電話。能夠保持聯系是很重要的。

壹、與公司簽訂合同需要註意什麽?

(1)合同開頭和結尾的當事人名稱應為全稱,與在國家機關登記的名稱壹致,使名稱自始至終壹致,許可證與合同壹致;

(2)合同的簽字蓋章應由有能力對外簽訂合同的主體簽署,公司內部機構、項目部及內部人員不具備簽署合同的資格;要加強項目部印章及各種印章的管理,嚴格按照確定的權限審批印章的使用。

(3)應註意檢查待簽署合同的所有副本是否為同壹文本,以及是否有任何修改或補充以防止它們被替換;

(4)簽訂合同時,需要避免空白項目,如格式合同中不要求填寫的“空白”或“空白”字樣;

(五)如有修改,承包主體為單位的修改由單位蓋章,承包主體為個人的修改由單位蓋章;

(六)個人簽字原則上應親自簽字,單位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七)如果合同是多頁的,應當加蓋簽字人的印章;

(8)審查並保存合同簽署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9)合同簽訂時間和地點填寫完整。

(10)聯系人、簽名人、清算人、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履行過程中需要的東西應該寫在合同中,即使沒有寫,也最好有書面確認。否則,完全有可能壹旦簽字人被轉移或對方欺騙並說不是該公司。

2.勞動合同緊急聯系的依據是什麽?

(1)勞動合同法對緊急聯系人沒有明確規定。緊急聯系人實際上是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聯系到與當事人相關的人。

勞動合同必須約定的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壹定工作任務期限。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建立勞動關系,但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明確期限的長短。如果合同期限不明確,則無法確定合同何時終止,以及如何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這將引起爭議。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所謂工作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從事何種或何種內容的勞動,這裏的工作內容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該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壹。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是目的,也是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來源。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應明確具體,以便於遵守。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工作內容或約定的工作內容不明確,用人單位將自由控制勞動者並隨意調整其工作崗位,難以充分發揮勞動者的長處並確定其勞動報酬,導致勞動關系極不穩定,因此至關重要。工作地是勞動合同履行地,是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的地方,關系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和就業選擇。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有權了解自己的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在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其他單位中必須利用勞動時間完成工作任務的時間。壹般來說,法律規定了勞動者在壹定時間內(工作日和工作周)應完成的任務,以確保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時間並不斷提高工作效率。這裏的工作時間包括工作時間的長短和工作時間的確定,如8小時工作制或6小時工作制、白班或夜班、正常工作時間或不定時工作時間、或綜合工時制。工作時間的差異對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和勞動報酬產生影響,因此成為勞動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

休息休假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的勞動者不必按規定工作,而是由自己支配的時間。休息休假權是每個國家公民都應該享有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壹項社會保障制度,由勞動者、其工作單位或社區以及國家出資,幫助勞動者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和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中斷、減少和損失,以確保其基本生活需求。社會保險由國家設立的專門機構籌集、管理和分配,不以營利為目的。壹般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事實上,勞動合同的緊急聯系人壹般可以填寫其父母或另壹半,這便於公司在某些情況下無法聯系到當事人時致電這些當初填寫了緊急聯系人的人,這可以為員工和公司雙方避免相關風險,並且索要緊急聯系人的相關聯系方式也是合理的。

三、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註意哪些事項?

簽訂勞務合同的註意事項如下:

1.員工入職後1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必須包含甲方(公司)和乙方(員工)的相關信息。

公司信息包括:全名、註冊/郵寄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聯系電話。

個人信息包括:員工姓名、身份證號、身份證地址和聯系電話。

3.勞動合同必須明確合同的起止日期,如果有試用期,試用期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

4.勞動合同或合同附件應明確入職後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有些公司的工作是以職位描述的形式附上的,職位描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也具有法律約束力。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應在勞動合同或合同附件中規定。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安排”可以以公司規章制度的形式載明,它也是勞動合同的附件,只要不與法律法規相沖突,就具有法律效力。

6.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有些公司會直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勞動報酬,有些公司會以錄取通知書的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進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