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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誰擁有孩子的監護權?
法律主體性:

成年人監護制度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以及父母以外的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其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是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核心部分。1.父母離婚後誰擁有孩子的監護權?子女的撫養權仍歸雙方所有,但下列情形可作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參照:(1)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優先考慮: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孩子跟自己生活的時間比較長,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3.無其他子女,而另壹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隨其生活,對其成長有利,而另壹方患有傳染性疾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子女生活在壹起。(2)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隨父母生活。但是,如果子女已經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他們照顧孫子孫女,則可以考慮將他們作為子女與父母壹起生活的優先條件。(三)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允許父母輪流撫養子女。二、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糾紛如何處理(1)撫養權歸另壹方。以後見不到孩子怎麽辦?撫養權歸另壹方後,不享有撫養權的壹方仍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即所謂的“探望權”。如何與孩子們見面和互動?時間怎麽樣?有什麽辦法?位置在哪裏?父母可以達成協議。當然,如果父母不能達成壹致,他們也可以要求法院處理。通常情況下,獲得監護權的壹方會通過手段幹涉另壹方的探視權。很多人遇到這種情況都會相當沮喪和難過。請特別記住,當監護方故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法強制執行。(2)如果壹方獲得撫養權,另壹方不需要承擔孩子的生活費嗎?普通人經常會有這樣的想法:“既然妳失去了孩子的撫養權,就不用承擔生活費了!”事實上,這種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提醒所有父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系和贍養義務不會因離婚和失去監護權而受到破壞。因此,當撫養權屬於另壹方時,沒有撫養權的壹方仍將承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至子女成年。如果沒有監護權的壹方拒絕承擔撫養費,他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主張撫養費,這就是所謂的“支付撫養費之訴”。法院審理撫養費時,通常會參考每個人每月的經常性消費支出和撫養費支付人的收入作為判斷或調解撫養費支付金額的標準。⑶監護權判給另壹方。對方不照顧孩子怎麽辦?監護權歸壹方後,應由壹方負責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行使監護權的壹方不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義務,或者存在對未成年子女不利的情形的,不享有監護權的壹方和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監護權。(4)離婚父母* * *對被監護人造成的傷害或財產損失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離婚後,監護人的侵權責任首先由與被監護人共同生活的壹方獨立承擔,而不是由離婚父母共同承擔。只有與* * *共同生活的壹方的監護人不能獨立承擔時,另壹方才能承擔“補充連帶責任”,即承擔相應的差額。也就是說,和孩子壹起生活的壹方責任更重,另壹方處於補充地位。第三,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變更嗎?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變更。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無權撤銷另壹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但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實施犯罪行為、虐待子女或者對子女明顯不利的除外,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撤銷的除外。夫妻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發生三種變化:壹是現有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職責;第三,由於失去監護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變更監護關系的請求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的,應當另行審理。《民法典》第三十壹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在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指定監護人之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壹般來說,撫養權的劃分主要取決於不同家庭的不同情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4條

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他們是否由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就撫養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年滿八歲的兒童應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