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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職責規定
河道管理職責規定

河道管理職責規定

通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黃河管理,保證各級河道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履行河道管理職責,保障黃河防洪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水利部規章,參照黃河委員會和河南省黃河河務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新鄉黃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河道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貫徹權責壹致、團結協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局屬河道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享有權力、承擔義務,各部門相互配合,確保黃河水工程完整和黃河防洪安全。

第四條本規定實行過錯歸責原則。過錯是指故意和過失。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某種危害結果而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

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某種危害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但認為危害後果可以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五條黃河監督管理實行各級各部門負責制。

第六條黃河水政監督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律法規,提高人民群眾水法律法規意識,預防和減少水違法行為的發生;(《水政監察條例》第九條)

(二)加強河道巡查,及時發現和報告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未經同意可能引發水事糾紛的取水行為;(黃河管理巡查報告制度第四條)

(三)查處水違法行為,對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協助公安、司法部門查處水上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等相關事項。

第七條建設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對所轄河道管理範圍內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水事行為進行檢查、舉報和制止,直接管理水工程及其設施(包括河道附近的米和河道後面的米,以及河道附近的米和河道後面的米的管理和保護範圍);

(二)配合水利部門查處第壹款規定的水違法行為;

(三)配合水行政監督部門做好河道內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工作;建設管理部門應對其技術方面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建設項目技術符合防洪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建設管理部門應向水利部門提供真實、完整的技術審查報告;

(四)加強河道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嚴格控制竣工驗收。

(五)負責黃河工程突發事件的快速處理和報告。

防汛辦公室的主要職責如下:

負責清除河道管理範圍內妨礙行洪的障礙物;

(二)按照“誰設障誰清障”的原則,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向同級防汛指揮機構申請責令設置障礙者限期清除;

(四)逾期不清除的,應當向防汛指揮機構申請強制清除,清除障礙的全部費用由設置障礙者承擔。,

河道管理職責規定

第九條各級水政監察部門對本轄區內發現的水違法案件應正確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自己管轄的簡單案件,應當當場及時辦理;其他應當及時查處的水違法案件;

(二)調查處理水違法行為的應收及相關材料和證據,包括文書、圖表、實物、視聽資料等。,確保案件材料的完整和齊全;

(三)查處水違法行為,應當遵循法定程序並確保適用的法律法規正確;

(四)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水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條按照《河南省黃河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建設項目的水行政許可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轄區內河道建設項目申請;建設項目申請人提交的資料不完整或者需要修改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按照河道建設項目的時限要求,認真負責地提出初步意見並逐級上報;

(三)經河南省黃河委員會和黃河河務局批準的建設項目,水利部門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三章責任承擔

第十壹條問責實行以下原則:

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嚴格紀律,違紀必究;

③人人平等;

(4)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十二條黃河水利監督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承擔連帶責任。

(壹)對所轄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事違法行為不能及時發現、及時處理或者瞞報,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的;

(二)在查處水違法案件過程中,因重大過失致使水違法案件無法查處,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三)在查處水違法案件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查處不力,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的;

(四)在查處水違法行為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行政相對人賄賂的;

(五)處理水違法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程序不當,導致政府復議或者人民法院變更、撤銷,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的;

(六)受理行政許可行為後,不正當履行職權或者向建設單位收取費用,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不正當履行職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建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承擔連帶責任。

(壹)對所轄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工程及其設施的水違法行為不能及時發現、及時處理或者瞞報,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的;

(二)因配合不力,致使水監部門無法查處已發生的水違法行為,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三)在行政許可過程中,因重大過失未發現申請人技術資料中的問題,導致水利監管部門行政許可行為錯誤,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的;

(四)在行政許可過程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向申請人弄虛作假,故意向水利監管部門提供虛假技術資料和報告,導致水利監管部門行政許可行為錯誤,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河道管理職責規定

(五)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施工監管薄弱或竣工驗收不嚴格,造成較大或嚴重影響的;

(六)不處理直管水工程突發事件,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七)其他不正當履行職權的行為。

第十四條防汛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承擔連帶責任。

(壹)未提出河道管理範圍內礙行洪障礙物清除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二)雖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但未向同級防汛指揮機構申請實施,導致逾期未完成清障任務而影響防汛的;

(三)障礙設置者逾期未清障,防汛部門未向防汛指揮機構申請強制清障,導致未完成清障任務,影響防洪的;

(四)其他不正當履行職權的行為。

第十五條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由監督單位負責執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黃河管理範圍包括水域、沙洲、灘地(含耕地)、蓄洪區、滯洪區、行洪區、庫區、黃河兩岸堤防和護堤地。

第十七條本規定所稱較大損失是指黃河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損毀直接損失人民幣以上。

第十八條情節輕重主要根據行為性質、主觀過錯程度、損失大小和社會影響大小確定。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新鄉黃河河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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