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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實行土地資源與資產並重管理;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的統壹管理和監督工作。

地區行政公署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壹管理和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第四條本省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其他權利受法律保護。

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和管理。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和抵押,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查登記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除下列情況外,集體土地管理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提前收回農民承包的土地:

(壹)承包土地已被依法征用或批準使用;

(二)承包土地連續兩年拋荒並被依法收回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承包地毀損,無法恢復耕種的;

(四)承包方從事破壞性或掠奪性生產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

(五)承包方未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經營單位,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的經營管理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主體。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並給予土地使用權人適當補償:

(壹)公共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興辦;

(二)因實施城市規劃、舊城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需要搬遷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安置;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按照合同約定給予補償;合同沒有約定的,補償金額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的剩余期限、土地用途、開發建設成本和地上建築物的殘值,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約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需要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的,參照前款規定給予補償。

原土地使用權人對收回土地使用權和補償金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整理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應能力、土地利用調查結果以及各項建設用地需求,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嚴格保護基本農田,非農建設要嚴格占用耕地,占用荒坡、劣地、山區要適度寬松。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流域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交通建設規劃等專業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等專業規劃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範圍的,應當及時修改;修改前,其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和範圍執行。第八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法實行分級審批。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執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閑置土地未按規定使用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

未落實耕地占用補償制度或者未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減少下壹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多余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上壹級計劃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可以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