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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法》有哪些特別規定?
第三章有限合夥第六十條有限合夥及其合夥人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壹節至第五節關於普通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規定。第六十壹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第六十三條合夥協議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壹)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選任程序;(三)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及違約處理措施;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免職條件和更換程序;(五)有限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條件、程序及相關責任;(六)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相互轉換的程序。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第六十五條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時足額繳納的,應當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還錢義務和違約責任。第六十六條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的出資額。第六十七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的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第六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壹)參與普通合夥人決定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建議;(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六)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責任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七)在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以自己的名義為企業利益提起訴訟;(八)依法為企業提供擔保。第六十九條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條有限合夥人可以與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壹條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條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條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第七十四條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用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收入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第七十五條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第七十六條第三人有理由認為有限合夥人是普通合夥人並與其進行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對該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相同的責任。有限合夥人擅自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由有限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七條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七十八條有限合夥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壹的,自然退夥。第七十九條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要求其退夥。第八十條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資格。第八十壹條有限合夥人退夥後,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回的財產對退夥前原因造成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第八十二條普通合夥人轉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為普通合夥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第八十三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有限合夥企業在擔任有限合夥人期間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八十四條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擔任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