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規定

財務管理制度是規定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原則和財務運行機制,明確事業單位收支範圍和權限的壹系列制度。以下是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請參考。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規定1

第壹條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工作,促進公司業務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會計核算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壹)籌集資金並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轉,維護資金安全。(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3)加強財務會計管理,提高會計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四)監督公司財產的購置、建造、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管理部定期進行財產檢查。(五)按期編制各種會計報表和財務報表,做好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四條財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方面。會計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照財務制度辦事,嚴守公司秘密。

第五要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範化。原始憑證是公司每壹項業務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憑證,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公司應根據經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會計憑證。會計憑證的內容必須包括:填制憑證日期、憑證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號、填制憑證人、審核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蓋章。收款和付款憑證也應由出納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為了完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基礎,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確保會計指標具有壹致性、可比性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壹致性。

第八條為做好會計審核工作,會計人員應認真審查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程序的完整性和數據的準確性。會計憑證和報表的編制應由專人復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復核。

第九條會計人員應當根據不同的會計核算內容,定期與實物存貨、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會計賬簿記載的有關數字進行核對,確保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

第十條建立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並妥善保管。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保管和銷毀。

第十壹條會計師因工作變動或者辭職,必須將其全部會計工作移交給繼任者。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壹名主管負責交接。交接人員和主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交接人員方可調動或辭職。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規定2

為了規範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壹、設立財務部,負責本單位的財務管理。財務科的職能是:

1,認真執行國家和省財政審計法律、法規和制度。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負責本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

3、編制財務預算,加強會計管理,準確反映和分析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4、搞好資金管理,做好會計核算、財務報表編制和分析,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5、加強監督管理,做好單位資產核銷工作。

二、財務工作的原則和要求

1.采取借貸記賬法,以收付實現制為記賬基礎。

2.財政年度從1月1日開始,到12月31日結束。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4.財務人員應當按月根據賬簿及時記錄和編制財務報表,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並報送有關部門。

5.財務人員每月核對現金、存款日記賬,做到賬賬、賬證、賬表相符,字跡清晰,賬簿整潔,每日結算。

6、財務工作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實行賬財分離,出納會計不得分管審計、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登記。

7.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部負責人監督。

第三,現金管理系統

1.嚴格按照現金支出範圍使用現金。本單位對日常零星支出采用備用金制度。出納和業務部門指定的特殊人員可以領取5000至10000元的備用金。

2.員工因工作原因需要借款的,應填寫《現金借款單》,經部門負責人證明、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到財務部辦理借款。

第四,支出制度

1、辦公費用的支出,必須有正規發票,印章齊全,註明使用用途,由經辦人簽字並備查,報主要負責人批準後,財務部方可辦理付款。

2.對於手續不全、塗改發票、憑證和票據、人民幣大寫不正確和不壹致、未按規定填寫和粘貼的報銷單據,財務部有權不予受理。如果發票開具日期到報銷日期超過兩個月,會計應要求更換,否則不予報銷。

五、項目支出制度

1,工程支出應結合工程實際進度,工程進度款應按工程合同支付條款中規定的支付比例支付。

2、首次支付工程進度款的,需向財務部提供工程合同。

有原件的,應向財政部門提供工程進度款最後壹次支付的項目審計報告原件。

六、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單價為1且使用年限超過壹年的資產納入公司固定資產核算。

2.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入賬,不計提折舊。

3.固定資產要有賬有卡,賬實相符。財務部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核算和管理,並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

4.購買固定資產後,購買者應將完整的發票連同采購訂單壹起提交給財務部進行錄入。

5、財務部應定期會同辦公室進行資產盤點工作,年終必須進行全面盤點清查,全面進行實物盤點,核對帳卡、標簽是否相符,並對盤點情況作出書面記錄,簽字確認存檔。

七、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本單位所有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憑證和其他資料應當歸檔。

2.會計憑證應按月按數字順序裝訂成冊,註明月份、季度、年度起止、憑證號和編號。會計員及相關人員簽字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賬、主管),裝訂人員在封底和封面蓋章。會計檔案整理裝訂後,必須建立登記簿,並指定專人保管。

3、查閱會計檔案要嚴格履行手續。本單位人員進入須經主管財務領導批準;其他單位人員閱讀時必須持有正式介紹信。

並註明查閱內容,經主管財務領導批準,填寫《會計檔案查閱登記表》後方可查閱;閱讀時由單位會計人員陪同,只能閱讀與內容相關的資料。他們不能取出或拆開會計文件。如果需要復印和復制,必須經過主管財務領導的批準。

第三十壹條會計檔案的保存期限:各類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的保存期限為15年,最終會計報表和重要會計資料應永久保存。檔案的保管期限自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壹天起計算。

八、本制度由本單位財務部負責解釋。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規定3頁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單位財務行為,加強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與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財務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開支;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縣會計核算中心負責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六條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章單位財務預算管理

第七條單位財務預算是指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單位財務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額補助,超支不補。

無補充和剩余留存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固定補助標準可根據本單位的特點、發展規劃、本單位的收支情況、國家財政政策和縣財力確定。固定或固定補貼可以為零。

第九條單位參照以前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根據財政預算年度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綜合財務零基預算是根據單位發展的需要和財力可能,為使用內外部資金和經營服務而編制的。單位財務預算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條各單位根據年度單位計劃,提出財務預算建議數,報縣財政局審批。

第十壹條單位在執行財政預算時,對從財政專戶核撥的財政補助收入和預算外資金壹般不予調整。但是,如果上級下達的經營計劃發生較大調整,或存在不可控因素,或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財務預算的執行產生較大影響,單位將通過向主管部門和財政局報告的方式調整財務預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收入是指單位為經營和其他活動合法取得的無需償還的資金。

第十三條單位收入包括:

(壹)財政補助收入,即單位從財政局取得的各類業務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三)業務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業務收入;從財政專戶撥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批準未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營業收入。

(四)營業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以外的非獨立核算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掛靠單位支付的收入,即事業單位掛靠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資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的所有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統壹核算,統壹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等活動發生的經費支出和損失。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壹)業務費,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補貼性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理費和其他費用。

(二)營業外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以外的非獨立核算業務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掛靠單位的補貼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貼收入以外的收入補貼掛靠單位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支付方式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比例向上級單位支付的支出。

(五)上級補助資金支出,即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資金發生的支出。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的業務活動時,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費用數;無法收取的,按照規定比例合理分配。

營業費用應與營業收入相匹配。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從上級主管部門和縣級財政取得的具有指定項目和用途、需要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使用,並按要求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縣級有關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相關報表;項目完成後,應當提交專項資金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縣級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方法。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開發區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五章余額及其分配

第二十壹條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支結余。營業收入和支出的余額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結余(不含預算外資金執行)

結余上交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外,職工福利基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余部分可以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單位今後的收支平衡;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