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刑法根據中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水平,兒童接受教育的條件,根據中國的地理和氣候條件,根據國家對兒童的政策,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如下規定:
(1)未滿14周歲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即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刑法理論稱之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期。
(2)已滿65,438+04周歲不滿65,438+06周歲的人,犯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刑事責任期。刑法作出這樣的定義,除了考慮犯罪的嚴重性之外,還考慮到犯罪的頻繁發生性。還有其他罪行可能比這裏列出的更嚴重,但因為這個年齡階段的人不能犯這些罪行或很少犯這些罪行,所以刑法沒有規定。《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而非具體罪名。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是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故意造成被綁架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根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強奸幼女,或者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強奸婦女或幼女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當場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強行要求其他未成年人攜帶少量生活用品、學習用品或者錢財,被害人未受輕傷或者不敢正常上學學習生活的,不認為是犯罪。
(3)年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年滿16周歲的人對所有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完全刑事責任期。(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減輕刑事責任的時期。
除上述規定外,《刑法》第17條第四款還規定: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
刑法規定的年齡是指滿周歲,而不是虛歲。全職年齡以天為單位計算,並根據公歷的年、月、日計算。該演員分別為14歲、16歲和18歲,從第二天開始,他分別為14歲、16歲和18歲。例如,演員出生於0980+1年10月的65438+65438日,自0994+2年10月的65438+65438日起,他已年滿14周歲。
刑事責任年齡應從出生之日起至行為發生之日止計算,而不是結果發生之日。例如,如果行為人在實施謀殺時不滿65,438+04歲,但在死亡結果發生時超過65,438+04歲,則不能追究行為人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因為犯罪就是行為,刑事責任能力就是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既然刑事責任能力必須是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那麽刑事責任年齡也必須是行為年齡。雖然行為與結果密切相關,但行為並不包含結果,結果也不包含行為。
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年齡的,可以委托骨齡鑒定或者其他科學鑒定。經審查,鑒定結論能夠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作案時年齡的,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如果鑒定結論不能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作案時的年齡,且鑒定結論顯示犯罪嫌疑人年齡高於或低於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的,應當依法慎重處理。
3、關於跨年齡犯罪的刑事責任,我們應該註意兩種情況:
(1)行為人在達到16周歲後實施了犯罪,在達到14周歲但未達到16周歲期間也實施了同樣的行為。至於是否應當壹並追究刑事責任,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14至16期間實施特定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只能追究16歲以後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在14以上不滿14時實施了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的特定犯罪,並且在14以下也實施了相同行為。所以不能壹起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對他年滿14後犯的具體罪行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年齡大致界定為14周歲,但對於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壹般從輕或減輕處罰,不能適用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