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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宣布將鼓勵外商投資新能源汽車領域。
日前,官網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進壹步穩定外商投資若幹措施的通知》。通知第壹點明確提出,鼓勵外商投資新能源汽車領域,放寬商用車制造外資股比限制,支持中外合資乘用車企業外商按規定轉讓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公告詳情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穩定利用外資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3號)要求,進壹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促進外資存量穩定和增量增加,全力穩定外資基本盤,增強外資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加快實現高水平開放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壹是進壹步擴大對外開放

(壹)實施擴大外資市場準入政策。全面實施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實施《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鼓勵外商投資新能源汽車領域,放寬商用車制造外資股比限制。支持中外合資乘用車企業的外方應按規定轉讓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取消設立外資人才中介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對外國投資者投資比例和從業年限的限制。(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商務廳、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2)加快金融服務業開放進程。支持外資企業開展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參與投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允許外資企業在其外資管理機構管轄的銀行登記、變更和註銷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開展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允許外資企業以凈資產的兩倍登記外債,並在登記金額內自主開展跨境融資。允許外資企業從“押匯差”外債管理模式調整為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舉借外債。探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展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負責)

第二,加大招商力度。

(3)創新招商方式。將省領導聯系跨國公司直通車機制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在廣東有重大投資項目或意向的跨國公司。鼓勵各地建立市級聯系跨國公司的直通車機制。繼續探索與相關國家(地區)建立常態化招商引資工作機制,構建粵港澳大灣區聯合招商引資機制。大力推進網上招商、視頻招商、網上推介、網上簽約,完善“永不落幕”網上招商平臺。充分利用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等重大展會平臺,對接參展跨國公司。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成立市場化、專業化的招商機構,采取更加靈活的方式鼓勵招商團隊及其成員。充分發揮省駐外經貿辦的作用,做好投資需求對接和項目轉化工作。(省商務廳、貿促會、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四)加強對重大外資項目的支持和保障。落實省財政對重大外資項目的資金支持,對年度實際外資(不含外方股東貸款)超過5000萬美元、增資項目超過3000萬美元的符合條件的新項目,按不低於2%的比例給予獎勵,最高獎勵6543.8億元。建立健全省市兩級重大外資項目專班,將符合條件的總投資6543.8+0億美元以上正在洽談、簽約、施工的外資項目按程序納入省內重大外資項目專班。省政府將統籌協調土地利用、能源消耗、汙染物排放等事項,及時向國家部委匯報,尋求支持和解決。加強重大外資項目跟蹤儲備,實行“壹企壹專”“壹項目壹方案”精細化管理。落實“以設計方案出讓土地”的改革措施,符合條件的外資制造業項目移交時開工建設。(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五)支持外資總部企業發展。加快出臺鼓勵跨國公司在粵設立總部型企業的措施,完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具有總部功能機構在粵設立的認定標準。經認定的外資總部型企業將在跨境資金使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人員出入境和居留、員工子女入學等方面享受壹攬子便利化措施。對首次為省財政貢獻65438+億元以上的外資總部企業,省財政按其當年對省財政貢獻的30%給予壹次性獎勵,最高獎勵65438+億元。鼓勵各地出臺支持外資總部經濟發展的配套政策。(省商務廳、教育廳、科技廳、公安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地方政府負責)

(6)強化平臺在招商引資中的作用。全面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探索商事登記確認制度改革,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允許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國際人才在廣東自貿試驗區設立科技型企業,擔任科研機構法定代表人。探索完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體系,推進全功能跨境資金池業務。繼續推進向廣東自貿試驗區下放新壹批省級管理權限。支持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在省級綜合保稅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率先復制推廣改革創新經驗。完善省級經濟開發區運行監測體系,提升利用外資指標權重,鼓勵利用“壹企壹策”加強產業鏈招商。支持有條件的城市向國家級經濟開發區下放更多經濟管理權限。支持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創建國家營商環境改革創新試驗區。(省商務廳、科技廳、自然資源廳、市場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各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保護外國投資的合法權益

(七)全面執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深入開展《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等對外開放法律法規的宣傳、解讀和培訓。加快保護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權益的地方立法,在政府采購、標準制定、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創新探索。各地要抓緊清理與《外商投資法》不壹致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進壹步提高制定涉外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透明度。深入實施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優化登記業務流程。加強對省內外商投訴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司法廳、市場監管局,各地市人民政府負責)

(八)確保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和政府采購。統籌安排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引導和鼓勵外資企業參與標準制定。確保外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和修訂。鼓勵外資企業自行或聯合制定企業標準。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中方員工申請加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按照內外資壹致的原則,精簡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所需材料。(省級市場監管局、財政廳、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九)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對涉外領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加強重點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平等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推動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特有標誌。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取得的知識產權許可費,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匯出。(各省級市場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各地方政府負責)

(十)規範外商投資領域審批監管。深入推進規劃土地“多審多證多測多檢”改革,推進信息共享,簡化報告審批材料。科學合理設置市場監管、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執法檢查頻次,實行“全面檢查壹次”等檢查制度,降低外商投資企業合規成本。(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管局,各地市人民政府負責)

第四,營造支持外資企業穩定發展的良好環境

(十壹)提升營商環境便利化水平。推動和加快制定《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確保外國市場參與者依法平等進入相關行業、領域和業務。進壹步提高外籍人才來粵工作的便利性,支持在深圳等地試點放寬對創新創業人才和緊缺急需專業技能人才的停居留限制。繼續抓好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各項改革措施,探索在全省範圍內推進廣深跨境貿易便利化專項行動的經驗做法,進壹步提高通關時效,降低合規成本。加強營商環境評價,完善評價結果反饋和整改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公安廳、司法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支持外資企業應對疫情穩定發展。用好省內加工貿易企業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申請無抵押優惠利率貸款。支持外資制造企業通過設備獎勵方式進行技術改造,按規定進壹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加工貿易制造企業的獎勵力度。支持外資企業向國內市場銷售適銷對路的出口產品,加強國內銷售渠道建設,精準滿足消費需求,強化國內融資信貸支持。確保內外資企業享受國家和省同等政策,幫助企業脫困。指導和協助重點外資企業(項目)在嚴防境外疫情輸入的前提下,辦理邀請外籍員工來粵手續和“快速通道”。(省商務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進壹步做好穩定外資工作的重要意義,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穩定外資的決策部署,狠抓工作落實,形成合力。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加強組織實施,強化精準施策,切實抓好穩定外資工作。省商務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和檢查督導,每月通報各市利用外資情況,對穩定外資工作完成較好的地區進行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力的地區約談相關負責人。省內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實各項措施,促進外資穩定流入。

(來源:官方網站,廣東省人民政府;編輯: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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