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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代刑法制度
隋朝不遺余力地專註於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這無非是王朝保持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隋朝制定的法典對隨後的幾個世紀產生了影響。王夫之對17世紀隋朝的法律法規做出了這樣的評價。今天的法律壹般由隋沛政府決定,政治澤遠。壹千多年來,肯定有暴君和殘酷的官員,但他們不能濫用權力,所以這是合法的。隋朝將其作為藍本留給後世,尤其是刑罰的規定。隋朝的懲罰沒有前朝嚴厲。開皇元年,隋朝的法律制度的宗旨是“除苛法,而以寬法”,“以輕代重,以利生計。”“黃愷定律”的基礎是“進化與嚴厲之間的妥協”原則。因此,隋代刑罰的總體特征是救刑與體恤刑,這與以前的刑罰制度相比發生了很大變化。

取消斬首和劈殺的刑罰,規定死刑為絞殺和斬首。

在隋朝之前,北齊和北周的刑罰制度非常殘酷。就死刑而言,除了斬首和絞殺之外,還有_、斬首和滿清。根據劉茜的“名字解釋”,這輛車裂開了。_也,散了,枝散了。它是先處決死刑犯,然後用汽車將他的屍體剖開。對“貓頭鷹”和“裂縫”的懲罰是可怕的。隋朝廢除了這兩種刑罰,並規定死刑是絞殺和斬首,這大大降低了刑罰的嚴厲程度。雖然屢禁不止,但也促進了後來刑罰的進展。

首先,扭轉。意思是掐死某人。勒殺和絞殺是有區別的。絞殺後吊屍叫絞殺,也叫絞殺。“勒死”,但可以留下全身,所以比砍頭輕。第二,斬。它指的是“斬首”的刑罰。劉茜的《名解》:“斬頭斬腰。”隋朝以後,斬首被確定為斬首的刑罰。

減少流浪時間,縮短裏程,取消鞭刑。

作為僅次於死刑的嚴厲懲罰,流放指的是毫不隱忍地移居遠方。中國人已經搬到了另壹個地方,他們認為遠離家鄉和親人是違背祖先意願的行為。因此,強制移民仍然是壹種非常嚴厲的懲罰。到了隋朝,流放在制度上更加完備:流放分為三等,以杖刑代替鞭刑;課程以居住為基礎,從兩年到三年不等;最近的是壹千英裏,最遠的是兩千英裏。根據《隋書刑法》的記載,皇帝在位十三年後,他改行做了弟子和護衛。這裏的“配”是“配”和“防”的意思,是“邊防”和“邊防”的意思。“防”應該類似於後世的充軍或軍流。

戰國時期出現了監禁,囚犯承擔壹些農民的徭役,不僅參加修城修路,還在政府經營的冶煉項目中承擔重體力勞動,如銅冶煉和鐵冶煉。時間長了,就成了刑罰的名稱。監禁從無期徒刑逐漸發展到有期徒刑,所以也叫有期徒刑。隋法繼承了北周關於徒刑的規定,徒刑的名稱更加規範,體現了立法技術的提高。

用棍棒和腳鐐代替鞭子和棍棒,完善五刑制度。

隋朝用鞭笞代替了北朝的鞭笞,這意味著更輕的懲罰,因為“鞭笞的目的是為了剝皮、咬骨和浸泡肌肉,它很酷。”雲雖古,是對善良之人的懲罰。“刑杖輕刑雖然被固定為壹項制度,但執行起來往往很任性。除了打杖之外,文帝還通過聖旨決定在法律之外使用杖。”所以,上層和下層是互相推動的,他們是重疊的,以殘忍為能力,以守法為懦弱。“鞭刑在隋朝成為朝廷的法寶。

自隋朝以來,簋被正式作為壹種獨立的法定刑罰,並被列為“簋、杖、徒、貶、死”五大刑罰之壹,並壹直延續到清代。然而,西方法律學者認為,“黃愷法”規定了四種懲罰:“死刑、流放、弟子和工作人員”。原因之壹是隋文帝在法律完成後發布的詔書中只提到廢除前朝的斬首和鞭刑,並“以輕刑代替重徒刑”,但沒有提到鞭刑。第二個原因是關於鞭刑和刑罰的區別,《唐六典》註:“用小竹板或荊條鞭刑,用竹板或荊條鞭刑”;唐代對“亦舒”的註釋更為明確:“桿是黃荊制成的小木板,杖是竹板或黃荊制成的大木板。”第三個原因是它可以被視為同壹種懲罰。兩種刑罰僅在刑具規格上略有不同,但刑具的材料和執行方式並無不同。第四個原因是,所謂人員有重有輕,這只是指處決人數。

確定贖回的規格

在隋朝,五刑都可以得到救贖。“十個人充壹斤銅,加到五線譜上就充十斤。收徒壹年,贖銅錢二十斤,每家壹文。

等的時候加十斤銅,三年加六十斤。流千裏,兌80斤銅,每班加10斤銅,2000裏就是100斤。兩個死者贖回了120斤銅錢。“在隋朝,人們用銅代替黃金和絲綢來贖法,可能是因為黃金很稀有,絲綢也很稀有。到了楊迪皇帝時期,贖回的銅幣數量發生了變化,這對贖回制度沒有影響。

作為附加懲罰,我沒有記錄。

作為壹種刑罰手段,羈縻始於戰國時期,意思是將罪犯的財產和家眷作為官產由官府沒收,被羈縻的家眷需在官府任職。在隋朝,維基被視為重大犯罪的從犯,“只有大陰謀者,父子被斬首,家庭沒有官員”。作為壹種刑罰,隋朝皇帝可以任意對任何危及其統治的罪犯施加這種刑罰。

保護祖先的家庭

宗族統治意味著種族滅絕,這是戰國時期形成的壹種制度。家人是指親人,壹人有罪,懲罰與親人有關。中國古代強調宗法制的血緣性。事實上,氏族制度的範圍壹般包括五個氏族,包括同壹曾祖的直系和旁系,以達到連根拔起和鏟出後代的目的,而氏族制度是最野蠻和殘酷的。隋朝曾經廢除宗族懲罰,但最終還是保留了宗族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