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對羅馬法的發展有何意義?
羅馬法之所以能夠超越時空的限制而具有經久不衰的生命力,與其中蘊含的自然法思想密不可分。正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導下,羅馬法才能克服自身的局限性,步入又好又快的發展軌道,並逐步完善。羅馬法以其深厚的法理學和完整的體系而聞名於世。它對後世法律的影響不及古代任何其他法律。德國法學家耶林曾說:“羅馬三次征服世界,第壹次是靠武力,第二次是靠宗教,第三次是靠法律。這第三次征服可能是最和平和持久的壹次。”美國學者莫裏斯也準確地評論道:“羅馬人用武力征服了世界。它不如他們偉大法學的不朽力量偉大。”羅馬法之所以能夠超越時空的限制而具有如此經久不衰的生命力,與羅馬法所蘊含的自然法思想是分不開的。英國法律歷史學家梅因說:“我找不到羅馬法優於印度法的任何理由。如果不是‘自然法’理論,這將是壹個獨特而優秀的模式。”本文試從自然法思想的角度探討其對羅馬法發展的影響,以求教於本土學者。首先,自然法為羅馬法提供了理論指導。羅馬自然法思想的最早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哲學。它可以在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公元前540-480年)、蘇格拉底(公元前469-399年)、柏拉圖(公元前427-347年)和亞裏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的著作中看到。到公元前4-3世紀,古希臘的斯多葛學派極大地發展了自然法思想,古希臘的自然法思想傳入羅馬,在羅馬晚期和君主制初期,其在羅馬的影響逐漸增加,尤其是在羅馬法學家中。西塞羅(公元前65438年+前006年~前43年)、塞內加(公元前65年~前65438年+前04年)、蓋尤斯(公元65438年+前07年~公元65438年+前080年)、保羅(公元65438年+前0265438年+後00年)等著名的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公元65438年+前070年~前228年)自然法概念是羅馬法的基本指導原則。這也是羅馬法區別於其他法律的壹個重要特征。自然法不是真實或具體的法律,而是壹種具有理想和規範的正義和價值觀理論。其基本原則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和正義。西塞羅對自然法理論作了精彩的闡述。他在《論法律》中指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它植根於支配應該做的行為和禁止不應該做的行為的本性。當這種最高的理性在人類理性中得到堅定的確定和充分的發展時,它就是法律...法律是壹種自然力量,是理性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義與非正義的標準。因為自然法不是實在法,它只是壹種確定的概念和原則,對實在法起指導作用。或者說,自然法只是實在法的指導思想或原則,即某些實在法的理論基礎。沒有壹定的理論指導,實在法只能是盲目的、無目的的。可以說,沒有壹定理論基礎的法律是沒有歸屬感的。相反,在某壹理論指導下制定的實在法可以朝著某壹套價值觀的方向發展。我們看到,在自然法傳入羅馬之前,羅馬法發展緩慢,狹隘保守的民法在羅馬長期適用而沒有重大實質性突破。自自然法思想傳入羅馬以來,羅馬法的發展進入了壹個新的歷史時期。這主要表現在民法的重大實質性突破。靈活多變的萬國公法應運而生。羅馬法的發展從此進入了快速發展的軌道。當然,自然法在羅馬法中的作用不是自動產生的,而主要是通過法學家的媒介產生的。羅馬法學家在羅馬法的發展過程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羅馬有壹種說法“法學家創造了羅馬法”。在自然法的指導下,它極大地促進了羅馬法的發展。英國法律歷史學家梅因說:“在羅馬法律專家的遺產中,有些論點根本無法理解,除非我們掌握斯多葛派哲學並將其作為壹把鑰匙。”的確,自自然法傳入羅馬以來,務實的羅馬法學家就以自然法為指導,對法學理論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並把自然法思想的理念融入到制定和實施實在法中,從而推動了羅馬法的發展。在應用自然法推動羅馬法發展方面做出巨大貢獻的羅馬法學家應該是第壹個推薦西塞羅的人。他將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思想與羅馬法很好地結合起來,以深刻的理論方式闡述了羅馬法的發展,使羅馬法的發展建立在堅實的理論基礎上。西塞羅在他的著作中,特別是在《羅馬的法律實踐》中,他將希臘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原則擴展到羅馬法,認為自然法是普遍的、至高無上的,其作用遠遠超過人類制定的法律。從這個原則出發,他宣稱人類制定的法律應該符合代表理性並統治世界的永恒自然法則。西塞羅也是從自然法的概念出發的。他認為法律應該體現正義。他猛烈抨擊那些把壹切以人為本的決議和法律視為正義的人。他說:“如果正義在於遵守成文的法律和人民的決議,如果壹切都應該像那些哲學家斷言的那樣以是否有益來衡量,那麽這些法律將被任何人鄙視和破壞。如果他認為這對他有利,只要他能這樣做”。西塞羅始終認為,“只有壹種正義,它對所有人類社會都具有約束力,它基於大寫的法律,這是使用指令和禁令的正確理由。無論誰不理解這條大寫的法律——無論它在哪裏被書面記錄——都沒有正義。”西塞羅堅信,只要有符合自然的法律,它就可以被稱為法律,並且可以反映公眾的意誌。“惡法”只能稱為別的東西,而不能稱為法律。在這裏,我們可以看到西塞羅在法律思想中能夠實現對自然法的務實理解。他從法律層面而不是哲學層面理解自然法。他將視野直接放在“法律國家”而不是柏拉圖的“理想國”上,提出了自然法和實在法的建構。他認為實在法應該與自然相壹致。它應該符合正確的合理性。他將哲學自然觀轉化為法律自然觀,為世俗法治服務,從而推動了實在法的發展。當然,羅馬法學家從未以機械和教條的方式將自然法哲學註入法律。“如果我們只計算必須屬於斯多葛派教條的法律條文的數量來衡量斯多葛派對羅馬法的影響,這將是壹個嚴重但非常普遍的錯誤。自然法對羅馬法的貢獻“不在於它們為羅馬法提供的特殊論證的數量,而在於它們給予羅馬法的單壹基本假設”,而這壹假設是創造實在法的最高原則。可以說,自然法對羅馬法的發展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有學者認為:“羅馬法的發展主要源於自身的努力。然而,羅馬法的發展(最高裁判官法和民法的出現)和羅馬法理學的產生無疑與斯多葛學派自然法思想的接受有關。“梅因還認為,自然法的引入是羅馬法發展的轉折點。他說:“總的來說,當羅馬人受到自然法理論的刺激時,他們取得了驚人的進步。“事實上,的確是這樣。羅馬自然法非常活躍的時期恰好是羅馬法學史上的古典時期(公元前1 ~ 3世紀),也是羅馬法學走向成熟的黃金時期。可見,羅馬法的繁榮與自然法的繁榮是相輔相成的。第二,自然法促進了羅馬法對客觀自然法的尊重。羅馬法之所以能夠跨越時空的限制,在壹千多年後仍未減弱。其中壹個重要原因是羅馬法特別是其私法忠實地反映了自然的客觀規律。因為只有反映自然客觀規律的規律才是對事物本質的規定,而且是理性的結晶,而不是對壹時之事作出的規定。只有這樣的法律才能經得起時間和實踐的考驗,並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得更加強大。而羅馬法之所以能夠尊重自然的客觀規律,就離不開自然法的推動。自然法主張實在法應體現與自然壹致的正義,應符合真正的法律——正確的理性,而正當理性本質上指的是自然力量,即自然法則。因為在自然法學者眼中,所謂的“上帝”、“上帝”、“正確的理性”和“自然”是同義詞【16544】作為壹種正確而理性的“法律”,它既不是由任何人的天才創造的,也不是由人民的任何法令確立的,而是壹個永恒的原則,它統治著整個宇宙並理性地規定著什麽是對什麽是錯。西塞羅特別強調不符合自然法的實在法是無效的,自然法是唯壹絕對有效的法律,任何實在法都不能使其無效。它違反了自然法,即使它有合法的形式。也是無效的。他說:“沒有其他規則可以使我們區分善與惡的法律。”他警告說:“遵循自然,按照自然規律生活,即只要人們按照自然的要求得到他們想要的東西,那就壹定是最合法和最有道德的生活方式。“簡而言之,自然法要求人類制定法律來調整其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我們必須遵守自然法則。正是在上述自然法思想的指導下,羅馬法朝著尊重客觀規律的方向發展。我們可以看到,在深受自然法思想影響的羅馬法古典時期,羅馬法越來越趨向於尊重客觀自然規律。例如,自然法認為平等是自然的應有之義,人在本質上是平等的,因為性別、階級、種族或國籍而歧視人是不公平的。這違背了自然法則。可見,尊重平等就是尊重自然規律。正是在這種觀念的支配下,羅馬法逐漸提高了奴隸、婦女及其家庭的地位。再比如,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規律,羅馬法的形式主義被大大淡化。法律行為已經從壹種嚴重的形式主義發展成為壹種非本質的形式主義。公元6世紀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公元527年至565年在位)編纂的《羅馬民法大全》充分反映了羅馬法中這種尊重客觀規律的傾向。比如在《羅馬民法大全》中,放寬了對解放奴隸的限制,奴隸的處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奴隸不能再被任意處置。女性的地位也提高了,女性慢慢從丈夫的獨裁統治中解放出來。在早期的羅馬法中,妻子必須服從丈夫、妻子不能擁有任何獨立財產的規定被廢除。此時,法律規定妻子可以保持其人身和財產獨立,甚至從“某些方面來說,當時的婦女甚至比大多數文明國家的法律下的婦女更加解放”;家庭成員的地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父親不能再對子女享有個人控制權,如生殺大權和婚姻權。父親處置成年兒子財產的絕對權利受到了極大的限制。父權制下的士兵有權獨立使用他們在服役期間獲得的財產(即兵役的特殊財產),法律還規定了父親在撫養子女方面的義務。特別是此時的法律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規律,統壹了各種所有制,完善了只要當事人同意就有效的允諾合同等等,這些都是尊重客觀規律的表現。正因如此,羅馬法在此時得到了完善,達到了頂峰,並成為流傳後世的經典法律。如果沒有對客觀規律的尊重,羅馬法會達到如此輝煌的程度。那是不可想象的。正如馬克思所說:“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作壹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制定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達法律。這表明人類立法應該是人類生活和自然中客觀規律的反映,而不是立法者任意意誌的體現。違背客觀規律的規律註定不會存在太久。羅馬法經歷了壹千多年,其影響仍然存在。這是它反映客觀規律的結果。第三,自然法促進了羅馬法從封閉走向開放。早期羅馬只有民法,民法狹隘而嚴厲,註重形式,只適用於羅馬公民,具有嚴格的個人主義特征。這是羅馬公民的特權法。除了羅馬公民,沒有人受其保護。民法狹隘、註重形式、繁瑣和不靈活的特點嚴重阻礙了羅馬法的發展。然而,自自然法傳入羅馬以來,羅馬法上述發展的困境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在自然法的指導下,在最高法《涉外治安法官法》的基礎上,形成了不同於民法的民法。所謂民法是指適用於羅馬人與外國人和外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其淵源主要是其他民族的習慣法,並非羅馬固有。因為民法擺脫了狹隘繁瑣的形式主義,相對簡單靈活,有利於擴大不同民族人民之間的交流和貿易。因此,它有效地促進了羅馬法的發展,使其更具生命力。自然法聲稱,理性作為壹種遍及宇宙的普遍力量,是法律和正義的基礎。自然法學者認為,神聖的理性存在於每個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國家或種族。因此,有壹個基於理性的普遍自然法則,它在整個宇宙中普遍有效。它的要求對世界上任何人都有約束力。西塞羅說:“真正的法律是正確的和理性的,它與自然和諧相處,它傳播給所有人,它將永遠持續下去。”...人類立法不得試圖背離這壹法律,這是壹項神聖的義務;而且不允許破壞這個規律,也不允許拋棄這個規律...不可能在羅馬有壹種法律而在雅典有另壹種法律;無論何時何地,都是有效的。”也就是說,在人類中,有壹條定律適用於所有人,無論種族、性別、財富和智力如何,無論貴族還是平民,自由人還是奴隸,不僅現在如此,將來也是如此。西塞羅認為:“因為人們有壹種智慧,而這種智慧使人們了解許多事情並在心中澄清它們,所以只有瘋子才能得出結論,這些判斷是壹個見仁見智的問題,而不是壹個由自然預先決定的問題。”另壹位羅馬法學家蓋烏斯也在他的《法律階梯》中聲稱,所有受法律和習俗調整的人壹方面使用自己的法律,另壹方面所有的人都使用自己的法律。每個人制定的法律都是自己的法律。根據自然原因,在所有人之間制定的法律被所有人遵守,它們被稱為萬國公法,就像所有國家使用的法律壹樣。既然自然法則為全人類所擁有並遵守,那麽統壹法則由人類制定也就不足為奇了。正是在這種觀念的支配下,羅馬法逐漸走出了民法的狹窄範圍,發展出了萬國法。自然法中的理性平等和實在法概念應體現自然法思想,並用於解釋羅馬的民法,民法具有更大的合法性並逐漸取代民法,成為後期羅馬法的主要內容。甚至在後來(公元212年),羅馬廢除了民法和民法之間的區別,使它們統壹起來,羅馬法的二元制消亡了。羅馬法已經到了大壹統時代。民法與民法的融合當然與古羅馬商品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因為商品經濟的發展要求摒棄註重形式、要求主體平等的繁瑣交易程序。另壹方面,我們也必須註意到自然法的引入在民法和民法壹體化過程中的巨大作用,這壹點梅因已經作了精辟的闡述。他說:“羅馬人不愛民法,就像他們不愛外國人壹樣。”“在所有民族的法律能夠被(羅馬人)重視之前,他的思想中必須有壹場徹底的革命”;“在過去的壹段時間裏,萬民法被視為民法的卑微附屬物,民法被視為所有法律都應盡可能遵循的偉大典範,盡管它並沒有得到充分發展。這壹巨大變化是希臘的‘自然法’理論應用於‘所有羅馬國家都存在的法律’實踐的時期。”這表明了自然法在羅馬法和羅馬法統壹過程中的作用。這也是羅馬法從封閉走向開放的過程。可以說,羅馬法從最初屬於部落鄉村社會的法律轉變為民法,並最終得到統壹,從而成為適用範圍廣泛並走向全世界的商品經濟社會的法律,自然法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