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省得到遵守和執行的主要措施;
(二)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省的重大舉措;
(三)本級和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地方政權建設、基層群眾自治等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涉及全省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部分變化;
省級預算的部分變動和決算;
(七)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決定而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八)授予或撤銷省級榮譽稱號;
(九)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法律、法規規定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五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或者決定:
(壹)法律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
(三)省級預算的執行和預算外資金的收支;
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五)人口和計劃生育、土地、環境保護和資源開發保護的重要工作;
(六)給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汙染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
(七)司法工作、檢察工作、司法改革、社會保障和行政監察的重要信息;
(八)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機關嚴重違法違紀案件的處理情況;
(九)與外國締結省際友好關系;
(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壹次;其他重大事項,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報告。第六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
省人民政府匯總的下壹級總預算;
(三)本省行政區劃調整;
(四)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的抗訴案件和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的審理結果;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其他事項。第七條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五人以上聯名提出。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和重大事項備案報告應當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第八條重大事項的決定、報告和備案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提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審議後,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報告;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當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三)重大事項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審查。
重大事項的決定、報告和備案的具體程序按照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