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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的起源?
版權的產生和發展與人類科技的發展密切相關。事實上,版權制度本身就是科技發展的產物。自版權制度產生以來,它仍在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發展和變化。換句話說,科學技術的發展總是向版權制度提出挑戰,而版權制度也在挑戰面前不斷發展和完善。壹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出現了壹些新的保護對象,版權制度逐漸將其納入保護範圍;另壹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出現了壹些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著作權制度也逐漸將這些新的使用方式納入著作權的範圍。談起它的起源,由於它與“印刷”和“出版”的密切關系,我們首先稱之為版權。在版權權利的演變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版權從實物到權利、從載體到權利強化、從特權到私權的轉變。

1.中國。關於版權的起源,東西方知識產權法學者都認為版權是隨著印刷術的應用而產生的。早些時候,正如對印刷術發明的理解壹樣,大多數西方知識產權學者認為約翰內斯·約翰內斯·古騰堡在公元15世紀在歐洲應用活字印刷術是版權保護的開始。直到20世紀中後期,在與西方版權法相關的著作中,才出現了關於歐洲版權起源的問題。198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家在該組織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將版權的起源與15世紀歐洲印刷術的發明聯系起來。然而,印刷術早在許多世紀前就在中國和朝鮮存在了,但歐洲人仍然不知道。”縱觀版權的歷史,它更多地體現為物質產品的特權和私權,並非簡單地來自壹種民事權利,也不是來自財產權,而是更多地來自壹種“行政特權”,而類似於威尼斯、法國和英國在15世紀發布的禁止他人隨意復制的特許令,出現在中國的宋朝。晚清版本學家、目錄學家葉德輝在他的名著《林紓·花青》中明確記載:“翻書,自宋以來就有禁令。我收藏了130卷王拙的《東都略》在吳淞閣,壹個宋代程舍人的房子的復制品。在目錄的後面,有壹個長方形的標誌,上面寫著:“眉山成舍人的房子已經出版了,已經向老板申請了,所以不允許覆蓋。”該書還記載了壹個“公開證據”,即宋代國子監禁止翻板。宋代國子監隸屬於禮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員子弟為學生,是宋代最高學府。國子監還設立了圖書館,鐫刻經典和歷史書籍,供朝廷獲取、贈送和出售。南宋時,在監獄中設立了“印刷所”。國子監的印刷書籍稱為“鑒本”,壹般雕刻精美,居全國之首。因此,國子監具有國營出版社的功能。在古代出版史上,無論官刻、方刻、私刻,都有標誌表明除刻本、典藏本外,還有禁止原刻本出版者以外的其他人翻頁的內容。類似的禁令或多或少反映了版權保護中保護經濟權利的因素。中國古代雖然沒有制度化的版權保護機制,但這種低級的非法律規範性權利形式實際上是客觀存在的。

2.歐洲。在歐洲,已經證實,第壹個抗議印刷商免費占有和使用作者精神成果牟利的人是德國宗教改革運動的領袖馬丁·路德。他在1525上發表了壹本名為《給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冊子,揭露了壹些印刷商盜用他的手稿,並指責他們的行為與攔路搶劫的強盜沒有什麽區別。直到今天,西方國家仍然非法印刷他人作品的圖書版本。1709年,為了鼓勵創作,英國議會通過了《關於授予作者和購買者在壹定時期內印刷書籍的權利的法律》,這也是世界上第壹部版權法。因為名字太長,為了方便記憶,它以當時在位的英國女王的名字命名為安娜·勞。這部法律關註作者的財產權和出版商對作品的相關使用權,這也對美國版權法產生了重要影響。18世紀,法國大革命期間,在廢除包括出版商特許經營權在內的各種原創特許經營權後,作者及其權利在新的版權制度中得到了強調。在18世紀的德國,以康德為代表的學者提出作品不僅給作者帶來經濟利益,而且反映作者的個性,是作者精神的延伸,這導致了作者精神權利的產生和發展,並將版權保護制度推向了壹個新的階段。隨後,強調作者的精神權利成為大陸法系版權制度的壹個基本特征,這與英美法系強調作者的版權財產權並兼顧出版者的利益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3.美國。美國版權法在理論和實踐上繼承了英國的傳統。這可以從美國表達法律的語言、獲得版權的機制以及美國法院在定義版權時所做的法律判決中看出。除特拉華州外,美國其他12個州在1783和1786之間通過了版權法。這些法案是基於安娜法案。

這些法案的立法目的是:

(1)保護作者權利;

(2)研究促進學習;

③為圖書交易提供秩序;

④防止壟斷。所有這些法案都要求作者和出版商在當地登記處登記他們的版權,這在實踐中無法成功實施。1790 5月31日,美國國會通過了第壹部聯邦版權法,這部法律仍然沿用了英國的先例。在這部法律通過後的19世紀初,作者的自然權利逐漸失去了其潛在的意義,從而使出版商從作者的版權中獲得了大部分利潤。美國現行著作權法於6月65438日+0976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實施。經過幾十次修改,它仍然繼承了重視版權的“商業化”和“登記”制度的傳統。

盡管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英國和加拿大等國在20世紀中後期增加了“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作為版權法的兩項重要內容,但作為英美法系主要國家的美國聯邦版權法仍然沒有保護精神權利的內容。在美國的強烈要求下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也未能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因此“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主要是知識產權中的經濟權利也就不足為奇了。

雖然真正的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並不長,但它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不容忽視。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權所有者專有權,促進知識產權進入商品貿易。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種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也成為壹個或壹些經濟大國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對知識產權的認識有了重大突破和發展。就版權而言,中國目前的版權是在1979年起草的,由於其廣泛的覆蓋範圍,起草時間長達11年。直到1990年9月7日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於6月7日開始實施。在《著作權法》實施之前,國務院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已經頒布。隨著中國加入《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日內瓦公約》等。,特別是對世界貿易組織(WTO)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締結,中國在2001和2010兩次修訂了版權法,這反映了中國對WTO規則的遵守,表明中國對版權保護的態度更加明確和自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