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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條例》廢止了嗎?
(1996 65438+10月22日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1996]29號文件,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0 112號令發布。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國人,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本規定所稱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是指未取得在中國定居權的外國人依法從事社會勞動並獲得勞動報酬的行為。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和雇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在外國駐華使館、領館、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中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員,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授權的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就業許可第五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外國人辦理就業許可,並取得《中國人民和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後,方可錄用該外國人。第六條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的崗位應當是我國暫時缺乏合適人選的特殊需要崗位,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聘用外國人從事營業性文化演出,但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第七條外國人來中國工作,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驗;(3)無犯罪記錄;(四)有確定的用人單位;(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可以代替護照的國際旅行證件(以下簡稱可以代替護照的證件)。第八條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持職業簽證入境(有免簽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就業。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即持有F、L、C、G簽證的人員),在中國學習、實習的外國人,持有專業簽證的外國人的隨行家屬,不得在中國工作。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本規定規定的審批程序申請許可。已就業的外國人可憑該證變更身份,辦理就業證和居住證後方可就業。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和聯合國系統及其他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華就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和聯合國系統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配偶在華工作的規定》執行,並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許可證和就業證由勞動部統壹制作。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外國人,可免領就業證和就業證: (壹)我國政府直接資助的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資助的具有國內外權威技術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確認的高級技術職稱或特殊技能資格證書,並持有外國專家局頒發的《外國專家證》的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二)從事海上石油作業未上岸的具有特殊技能並持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石油作業許可證》的外籍勞動者;(三)經文化部批準,持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進行營業性文化演出的外國人。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外國人,可免領執照,入境後持職業簽證及相關證明直接申請就業許可: (壹)根據中外政府、國際組織間的協議、協定受聘來華工作的外國人;(2)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第三章申請與審批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必須填寫《外國人就業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同級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有效證件: (壹)擬招用外國人的簡歷證明;(2)就業意向書;(三)擬聘用外國人的原因報告;(四)擬聘外國人從事該項工作的資格證明;(五)擬聘用外國人的健康證明;(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批。第十二條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後,用人單位持申請表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市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授權的市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關)具體負責頒發許可證證書。發證機關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進行審批,審批後向用人單位發放許可證。第十三條中央級用人單位和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可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就業許可手續。外商投資企業雇用外國人,未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可憑合同、章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和本規定第十壹條規定的文件,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申領許可證。第十四條獲準雇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必須出具被授權單位的通知簽證函和許可證書,不得直接向擬雇用的外國人出具許可證書。第十五條獲準來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當憑勞動部頒發的許可證書、授權單位的函電及其有效護照或者可以代替護照的證件,向中國駐外使領館、辦事處申請辦理職業簽證。凡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憑授權單位的通知函申請職業簽證;符合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憑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出具的通知函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通知函和文化部的批準文件(寄往有關駐外使領館、辦事處)申請專業簽證。凡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和合作交流項目申請專業簽證;凡符合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憑授權單位的通知函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辦理職業簽證。第十六條聘用單位應當在被聘用的外國人入境後15日內,持許可證書、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有效護照或者可以代替護照的證件,到原發證機關為該外國人申領就業證,並填寫《外國人就業登記表》。就業證只在發證機關指定的區域內有效。第十七條已取得就業證的外國人,應當在入境後30日內持就業證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居留許可。居留證件的有效期可根據就業證件的有效期確定。第四章勞動管理第十八條用人單位與受聘的外國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但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後,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第十九條受聘外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其就業證即行失效。需要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原合同期滿前30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延長就業時間,經批準後辦理就業證延期手續。第二十條外國人經批準延長在華就業期限或者變更就業地區、單位後,應當在10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證件延期或者變更手續。第二十壹條受聘外國人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勞動和公安部門報告,交回外國人就業證和居留證件,並向公安機關辦理出境手續。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支付給受聘外國人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三條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就業證上註明的單位壹致。外國人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須經原發證機關批準,並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外國人離開發證機關規定的地區就業或變更用人單位,在原地區從事不同職業的,必須重新辦理就業許可手續。第二十五條因違反中國法律被公安機關取消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吊銷就業證。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受聘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處理。第二十七條勞動行政部門對就業證實行年檢。聘用單位應當在聘用期滿前30日內,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辦理聘用外國人年檢手續。逾期不辦的,就業證自動失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期間,就業證如有遺失或損壞,應立即到原發證機關掛失、補發或換發。第五章處罰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未辦理就業證而招用外國人的,以及招用未取得就業證的外國人的用人單位,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第二十九條外國人拒絕勞動行政部門查驗就業證件,擅自變更用人單位、調換工作崗位或者延長就業期限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予以撤銷,並提請公安機關取消其居留資格。如該機構需要遣返,遣返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外國人承擔。第三十條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或者買賣就業證、就業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沒收其就業證、就業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壹條發證機關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收費、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二條我國臺灣省、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適用《臺灣省、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本規定不適用於中國臺灣省和香港、澳門地區的外國人就業。第三十四條禁止個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雇用外國人。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會同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並報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06年5月1996日起施行。原勞動人事部、公安部1987年10月5日發布的《關於無居留證件外國人和來華留學外國人就業的若幹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