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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第三個全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206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當事人有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撤銷婚姻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文旨在厘清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界限。無效婚姻案件經法院判決後,該婚姻無效。這種無效雖然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但需要主管機關確認。在法律沒有規定的無效婚姻的情況下,婚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因其可撤銷的情形,可以向主管機關請求撤銷。

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脅迫結婚是可撤銷的婚姻。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這無疑賦予了行政機關很重的責任。而且這壹條目的不明確,可操作性差。是否意味著婚姻登記存在程序性瑕疵,婚姻登記機關必須應當事人要求予以糾正,不糾正將面臨行政訴訟敗訴的局面?那麽,婚姻登記機關在登記時是否有權利和義務進行實質審查?如果沒有這種義務,該條司法解釋是否有權對行政機關施加這種義務?如果它沒有實質審查的義務,為什麽要承擔責任?

第二條夫妻壹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並提供了必要的證據證明,另壹方無相反證據拒絕進行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的壹方主張成立。

壹方當事人提起確認親子關系訴訟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成立。

該條司法解釋是基於民事訴訟中人身不具有強制力這壹事實的證明規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的。對方當事人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本文是證據規則在親子關系認定中的應用。

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壹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贍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條確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與婚姻關系的存在無關,並在壹定程度上為子女和實際撫養人在子女出生後無撫養能力、丈夫或妻子實際只撫養子女的情況下提供了救濟依據。其實也在壹定程度上拒絕了法院的懶惰,父母有贍養子女的義務,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過去,法院拒絕受理夫妻壹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實際撫養子女的事實時,另壹方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這是法院懶惰、不服從的表現。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請求分割同壹財產的,除下列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婚姻財產或者偽造婚姻債務,嚴重損害婚姻財產利益的;

(2)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療,對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該條規定,丈夫或妻子中的壹方可以要求法院分割夫妻財產;雖然比以前有進步,但什麽叫揮霍呢?這種抽象的規則由法律官員在適用法律時斟酌決定。

第五條夫妻壹方婚後的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從物權法的角度看,這壹條沒有問題,即孳息的所有權遵循原物,既然原物的所有權屬於夫妻,那麽孳息也屬於夫妻。但該條解釋與我國婚姻法確定的夫妻財產制相沖突。我國婚姻法所確定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同壹個婚姻收入制。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司法解釋不應與法律的原則相沖突。相對於《物權法》關於所有權的規定,婚姻關系中夫妻之間存在身份關系,應當根據《婚姻法》的原則確定其所有權。在這篇文章中,兩個概念“水果”和“自然欣賞”被使用。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我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在這裏是從什麽角度來認定果實和自然鑒賞的。這裏的“自然升值”不是壹個法律術語,和以前的果實放在壹起,讓人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