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中有壹個法律職業群體,被稱為“法律同壹體”或“法律同壹體”,包括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律師、法學教授、公司法律顧問等。這些屬於同壹法人團體的職業大不相同。律師是自由職業者,法官是負責裁決的國家公務員。為什麽它們被歸類為“同壹法律體系”?兩者有兩個相似之處:第壹,他們承擔著同樣的責任:踐行和維護法治。他們既是法治的踐行者,也是法治的捍衛者;二是思維方式相同,即法律思維。法官判案、律師代理案件、法學教授分析案件,使用的是同壹個思維模式,即法律思維模式。法律思維是壹種不同於其他專業人員的思維模式。法律思維的特點是什麽?我們可以看到,法官、律師、檢察官、仲裁員或法學教授的整個法律思維過程都與法律規範密切相關。這與其他專業人士的思維模式不同。
什麽是壹個好的法律人?分為兩個方面:個性和理性。我先說法律人的人格:第壹,要有誠信、正直和尊嚴。法學大學校長2013畢業演講:做壹個有尊嚴的法律人!7月30日,當談論法官和法院的誠信時,我們不應該只是跟風看看會發生什麽。不應該,在上級領導面前,居高臨下,俯首稱臣,在下級(普通人)面前卑躬屈膝,盛氣淩人。第二,要倡導自由、平等、博愛,平等待人,同情弱者,有同情心,富有同情心和正義感。第三,我們必須相信法律和法治,這樣我們才能以法律為職業,實施法律和實踐法治。如果妳不相信法律和法治,卻從事法律職業,必然會對法律和法治造成巨大傷害,最終會毀了自己,對親人造成巨大傷害。這樣的例子很多。最後,需要格外勤奮和嚴謹。現代社會,法律人是最勤奮、最嚴謹的群體。我們知道國內外知名律師都是按時間收費的。拖延、懶惰、不上進、得過且過,不能成為壹個法律人,至少不是壹個優秀的法律人。馬馬虎虎,粗心大意,作為訴訟代理人,他犯了程序錯誤,錯誤引用了條款,遺漏了證據,忘記了辯護,導致了不應有的損失,給委托人造成了巨大損失,他也必須為此承擔責任。要特別註意的是,從進入法學院的第壹天起,就要註重法律人的人格修養,按照法律人的人格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加強人格修養,以法律人的高尚人格修養自己。
先說法律人的理性。通過法學院的學習,可以為將來從事法律職業打下堅實的法律知識基礎,在此基礎上掌握法律思維方式,並掌握用於法律實踐的各種方法(判斷方法、研究方法、寫作方法),不斷積累豐富的社會生活經驗和法律實踐經驗,增長法律智慧。
第二,學習法律的方法
(壹)法律和學習方法的標準化
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準則,規範化是法律的屬性(嚴格來說,這個所謂的法律是指成文法)。這是顯而易見的。因此,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理學也是規範性的。法學壹般不直接研究社會現象、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因為研究對象是規範性的,所以法律也是規範性的。妳認為學者討論和思考問題時首先要問“是否合法”,與經濟學家討論和思考問題時首先要問“是否有效率”,這是完全不同的。這是法律和法理學的規範性。
每壹項法律規範都可以分解為構成要素、適用範圍、法律效力等要素。這是法律的規範構成。例如,眾所周知的《消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欺詐的,可判雙倍賠償。這是壹條法律規則,從規範性上分析:其適用範圍——消費者合同,即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欺詐;其法律效力――雙倍賠償。因此,研究法律必須從規範化入手。法律思維與經濟學等其他思維的區別在於標準化。
既然進入法學院的目的是掌握法律思維,而法律思維屬於規範思維,那麽我們就應該從法律的規範化入手,而不是依靠死記硬背。不是要記憶和背誦每壹項制度和規定的單詞和短語,而是要掌握每壹項制度和規定的規範構成。只有了解和掌握每壹項制度和規範的適用範圍、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才能真正理解和掌握這項法律制度和規範。
(二)法律的社會性和學習方法
法律以人類社會生活、社會現象和社會關系為規範對象。如刑法,規範對犯罪行為的制裁;民法,調整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身份關系;經濟法,調節和管理社會和經濟生活;行政法規範國家行政權力的運行和控制。簡而言之,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範,這使得法律具有社會性。法律的社會性也決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學性,即法理學和法理學也是社會性的,因而屬於社會科學。這對法學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學習法律需要“獨立思考和獨立判斷”。“獨立”是指不迷信書本、老師和權威;只有通過自己的思考才能把它變成自己的知識,不能靠死記硬背。“思考”是指不要盲目相信,而是自己進行分析和調查。對於張三的觀點,我們首先要“思考”:他的理由是否充分、令人信服、不言自明。其次,我們應該“思考”:張三持有這種觀點是否有深層次的原因,是否與歷史條件、時代背景以及張三的社會地位、教育和學徒關系有關?還得“想”:張三是在什麽場合表達了這個觀點?是對現有法律的解釋(詮釋學)還是對未來法律修訂的建議(立法)?等壹下。
由於社會地位、經濟地位甚至年齡和性別的差異,他的理論觀點受到影響。例如,關於“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和“撞了白撞”的爭論就可以作為例子。在《婚姻法》修改時關於是否規定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爭論中,反對規定過錯損害賠償的人大部分是男性,而贊成規定過錯損害賠償的人大部分是女性。在關於“撞白車”的爭論中,贊成“撞白車”的人大多是中青年,屬於白領階層,他們大多有車或正準備買車,而反對“撞白車”的人大多是老年人或藍領,他們大多沒有車或買不起車。
在獨立思考的基礎上,我們應該進壹步做出自己的判斷:同意或不同意,以及同意什麽觀點。這就是建立在“獨立思考”基礎上的“獨立判斷”。“獨立思考、獨立判斷”的關鍵在於“獨立判斷”。“獨立判斷”的關鍵在於:判斷的標準是什麽?壹般來說,有兩種“知識”可以作為判斷標準:壹種是“基本原則”,包括但不限於法律的基本原則;另壹種是“社會生活經驗”,通常稱為“常識、常識、常識”。
以“基本原則”為判斷標準,大多數學術爭論都是這樣的,這源於法理學的科學性。因為每個學科都有其基本原則,符合其基本原則的往往是正確的,違反其基本原則的往往是錯誤的。因此,基本原理可以作為判斷標準。以“社會生活經驗”為標準是由於法律的社會性。因為,法律既然是社會規範,就應該與社會普通人的生活經驗相壹致。法律和法律糾紛和是非可以通過“社會生活經驗”來判斷,這是我根據自己和前人的學術經驗總結出來的。
(三)法律邏輯和學習方法
法律的規範性和邏輯性是相互的。法律的規範化必然要求法律的邏輯性。在制定法律或法典時,我們應該按照壹定的順序安排各種法律規則。這個排列順序的標準是什麽?它不是也不應該基於所謂的“重要性”,而只是基於“邏輯”。因為所謂的“重要性”是壹種主觀的價值判斷。壹個系統是否重要及其重要程度因人、因時、因地而異。例如,按照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變更和責任的順序,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和違約責任哪個更重要?很難判斷和認同。
制定民法典時,哪個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之上,哪個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之外,哪個制度在前哪個制度在後,不能以重要性為標準,只能以邏輯為標準。這個邏輯就是“壹般”和“特殊”,“* * *”和“個性”。民法典規定了民事生活的同壹制度和基本制度;《民法典》之外規定了針對特殊關系、特殊領域和特殊市場的特殊規則和制度。
《民法典》中的排列順序也是基於邏輯的:“壹般”和“* * *”制度排在前面,“特殊”和“個別”制度排在最後。這使得代碼形成了“壹般規則”(* * *相同規則)和特定規則(特殊規則)的結構。首先,《民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物權、債權、親屬和繼承均為分則);其次,債權法分為“債權通則”和“債權具體規則”(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是具體規則);其次,合同法也分為“合同總則”和“合同分則”(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都是具體規定);最後,銷售合同還分為“銷售的壹般原則”和“銷售的具體規則”(特殊銷售是具體規則)。
特別需要註意的是,這種“壹般”與“特殊”、“壹般”與“具體”的邏輯關系也是法律適用的基本邏輯關系,這是“特別法優先”的基本原則(《合同法》第123條)。制定法律的邏輯是從“壹般”到“特殊”。越是壹般的規則排在前面,越是特殊的規則排在最後。適用法律的邏輯正好相反。從“特殊”到“壹般”,越特殊的規則先適用,越壹般的規則後適用。
法律邏輯關系非常重要。沒有這種邏輯關系,邏輯是混亂和碎片化的,法官無法正確適用法律。他不知道應該正確應用哪條規則,他會不知所措,無法做出判斷。這當然是指公正的法官。另壹方面,壹個不公正的法官和壹個受法律以外因素影響的法官可以隨心所欲地進行審判。由於幾篇文章都與此案有關,因此它們之間沒有嚴格的邏輯關系。如果他適用任何條款,妳不能指責他或批評他,這將使壹些變態的判斷合法化。可見,法律的邏輯性才能保證法律的正確適用,而法律邏輯性的缺失不僅影響法律的正確適用,還會助長司法腐敗。
法律具有嚴格的邏輯性,這不僅可以確保法律的正確適用,還可以增加法律的靈活性。當法官受理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的案件時,他可以適用壹般規則作出判決。
(四)法律概念和學習方法
法律是壹個規則系統和概念系統。適用範圍、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都是通過法律概念表達的。因此,要正確把握法律規範,首先要正確把握這些法律概念。前述《消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加倍賠償。從規範性分析:其適用範圍由“消費者”“經營者”“合同”“消費者合同”等概念表述;其構成要件由“欺詐”、“行為”和“欺詐行為”等概念表述;其法律效力通過“賠償”、“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的概念來表達。因此,要想正確理解和掌握《消法》第四十九條,首先要正確理解和掌握“消費者”“經營者”“欺詐”“賠償”等法律概念。
因此,完整準確地把握法律概念體系是進行正確法律思維的基本條件。可以說,壹個法律人的法律思維就是用法律概念來思考。我們在法學院學習。我們學什麽?簡而言之,就是學習法律概念體系,然後在此基礎上運用各種法律概念進行法律思維。
概念是人類的發明,用語言表達,是科學思維的工具。因此,概念是理解和解釋法律的基礎。要理解和解釋任何法律條款,我們必須首先從條款中采用的法律概念入手。這個概念有其內涵和外延。概念有其模糊邊界,即概念是模糊的。這決定了字面解釋可能導致多種解釋結果。當通過字面解釋得到兩種或兩種以上解釋結果時,需要進壹步采用其他解釋方法。
學習法律的方法在於掌握壹個完整的概念體系。法律是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其基礎是壹組具有嚴格邏輯關系的概念。掌握了這壹套概念,就掌握了法律思維的框架。經驗表明,如果法官在裁判中、律師在辦案中、學者在分析案件中出現錯誤,往往源於沒有掌握這壹概念體系或混淆概念。所以學法首先強調記憶的概念體系。但是,法律概念有其特殊的含義和相互之間的邏輯關系,因此我們不能只記住它們,我們應該在記住它們的同時強調對概念的理解。尤其是初學者,必須把重點放在記憶和理解這兩個環節上,閱讀、記憶、理解和運用,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強記憶,在記憶的基礎上加深理解。
學習法律時,我們必須註意閱讀方法。閱讀有三種方法:第壹,精讀旨在掌握概念體系。每壹個法學學科都有壹套法律概念體系。當妳開始學習壹門法律學科時,妳應該選擇壹本概念體系完整、準確、簡明的好教材,並通過反復精讀將這壹概念體系牢記於心。所謂基礎紮實,就是妳已經完整準確地掌握了這個概念體系。需要註意的是,每門學科的著作可以分為三類:“教材”、“系統書籍”和“專題研究”。第二,泛讀旨在加深專業基礎,獲取廣泛的知識。在精讀壹兩本好教材,對學科概念體系有比較完整和準確的把握的基礎上,我會選擇壹些專門的研究論文和著作來補充和完善自己的概念體系,加深自己的專業基礎,開闊自己的視野。三是學習,目的是掌握研究方法,培養研究能力。結合具體問題學習系統書的相關章節會事半功倍。另壹方面,在掌握概念體系之前,用大體系的書通讀,中間忘了前面,後面忘了中間,勢必事倍功半。
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維的工具。法官和律師運用財產權、債權、法律行為、權利和義務等法律概念來思考、分析案件和裁判案件。以婚姻關系中的違約金案件為例,法官使用了“合同”“婚姻”“法律行為”等法律概念並正確分析了這些法律概念之間的邏輯關系。法律行為是上層概念,契約和婚姻是下層概念。當屬於下層概念的法律規則不能適用時,通過使用上層概念的“法律行為”的法律規則對案件進行了正確的判決。
法律的目的和學習方法
作為壹項行為準則,法律由立法機關制定,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並制定各種法律。每個法律規則都有其目的。因此,要學習和理解法律,我們需要了解每項法律規則的目的。德國學者呼寧出版了《目的法》,批評概念法玩概念遊戲,忘記了法律的目的。傑林將法律的目的比作北極星,為茫茫大海中的船只指引方向。我們研究、解釋和應用法律,就像在茫茫大海中航行壹艘船。只要我們掌握了法律的目的,我們就不會迷失方向。
法律目的在學習方法中的意義在於,我們在學習每壹項法律制度和規則時,不僅要理解和掌握每壹項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適用範圍和法律效力,而且要正確理解和解釋所使用的概念,準確把握這壹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的目的。我們必須明確:立法者設立這壹法律規範的目的是什麽?在解釋和研究每壹項規範和制度時,我們絕不能忘記其目的。王澤鑒先生說任何法律都有其目的。在解釋法律時,我們必須思考:立法者為什麽要設置這壹規定,其目的是什麽?可見,掌握每個規範和制度的目的是學習、研究、解釋和應用這個規範和制度的關鍵。
因為法律的目的,就有了解釋方法的目的。所謂目的解釋法,是指法官在解釋法律條文時可以將法律條文的立法目的作為解釋依據。在采用文義解釋和其他解釋方法時,難以判斷哪壹種是正確的,難以確定哪壹種是正確的,應當采用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釋方法。即當存在不同理解和解釋時,應以規範和制度的目的作為判斷標準。
法律的公正性和學習方法
所謂法律的正義,是指法律本身必須符合社會正義。這是法律與其他行為規則(如技術規則)的根本區別。正如人有“善與惡”壹樣,法律也有“善與惡”,被稱為“善法”和“惡法”。符合“社會正義”的法律是“良法”,違反“社會正義”的法律是“惡法”。歷史上有很多“惡法”,比如規定小偷要被砍頭、通奸者要被當眾用石頭砸死、規定流浪漢要被鞭打、監禁甚至處決、規定同性戀者要受到懲罰等,這些法律隨著社會的進步相繼被廢除。中國現已廢止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壹些地方政府規定的“行人違章沖撞”屬於“惡法”。
我們在學習法律時,除了要掌握各種法律制度的構成要件、適用範圍和法律效力,正確把握其立法目的外,還需要進壹步以“正義”的標準對其進行評價和批判。對於“惡法”和違反社會正義的法律,我們應該通過解釋來避免其適用。至少,不要為“惡法”辯護,不要制造所謂的“理由”和“理由”,硬說“惡法”就是“良法”。當妳在法學院學習或畢業後從事法律職業時,妳壹定不能忘記法律的正義,維護社會正義是每個法律人的神聖職責!
法律的正義最終要通過法院的判決來體現。法律法規體現的社會正義是理性正義;通過法院判決實現的正義是實踐正義和現實正義。因此,法官和律師有著踐行法律正義的神聖職責。裁判案件時,不僅要考慮判決是否於法有據,還要考慮判決結果是否符合社會正義,即判決結果的適當性。只有符合社會正義的判決才是正確的判決。
社會正義可以分為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形式正義側重於程序正義。只要適用的程序規則是公平的,具體案件的當事人之間是否實現了正義就無關緊要。實體正義不滿足於程序正義,而是著眼於在具體案件中實現當事人之間的正義。現代法律思想強調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統壹。形式正義只是手段,實質正義才是目的。形式正義必須從屬於實質正義,並最終保障實質正義的實現。
因為法律是正義的,決定了法學不同於社會科學中的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等學科,因此被稱為“善(正義)的藝術”。只有真正掌握了這壹套“善的藝術(實踐正義)”,妳才能被稱為壹個優秀的法律人。這裏有兩個法官提出的問題,表明法律科學是“善(實踐正義)的藝術”。
當壹個人選擇法律作為職業時,妳就選擇了“公平正義”!我選擇了民主、自由、平等、博愛、公平、正義作為我行為和人生的價值目標!妳要有正義感和是非觀!如果妳還是學生,妳也是弱者,沒有力量為人民伸張正義,但至少妳應該能夠判斷是非,正義和非正義!如果妳是法官,就應該斷然拒絕法外因素的幹擾,讓妳做出的每壹個判決都合理合法,讓當事人之間實現公平正義!
法律人以踐行法治為職業。這絕不是壹個普通的職業,不僅僅是為了賺錢謀生。所以不是經營者(商人)。法律職業的神聖性在於:維護法律和正義!妳看,西方的法官被人民視為正義的化身,就像神職人員被視為上帝的代表壹樣!法律人不可能是革命者,但法律人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妳是法學院的畢業生。無論妳將來從事什麽職業,無論妳處於社會的上層還是中層,妳都不能忘記法律的正義。法律是實踐正義的藝術。不要忘記那些生活在社會底層、遭遇不幸的人。
第三,正確理解和對待法律論文的寫作
(壹)中文能力是壹個法律人最重要的素質。這個所謂的語文能力並不是指詩歌、散文、小說等文體的寫作能力。是指法律文體(法律論文和法律文體)的寫作能力。中國的法律人用中文思考問題,而精通中文是法律思維順暢的基本條件。所有高水平和有能力的法律人士,無論是法官還是律師,都具有很強的中文語言能力(口頭和書面)。法官指導庭審、律師當庭答辯時,用詞要準確、有序、有邏輯,書面判決和辯護要準確、有邏輯、有說服力。中文能力差,語言混雜,用詞模糊,缺乏條理,邏輯混亂,不可能成為壹名優秀的法律人。
(2)法律文體寫作與法律論文寫作。法律論文要求:行文準確,邏輯嚴密,有說服力。這也是所有法律形式的要求,如合同、起訴書、訴狀、判決書和裁決書。因此,法律論文的寫作能力強,法律文體的寫作能力也強。在法學院的學習中,通過法律論文(課題論文、學術論文和畢業論文)的寫作,可以訓練和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法律文體寫作能力,訓練和提高他們的中文能力。
它只是在這裏說“文字是準確的”。古人有壹個關於“推敲”的故事,賈島吟詩壹首:池邊樹上留鳥,月下和尚敲門。用“敲”還是“推”?翻來覆去,拿不定主意,何打了的馬的頭,與其處罰他,不如跟* * *商量壹下。在法律文體寫作中也有類似的故事。是“敲門”還是“窺探”?“敲門進”是指兩人認識,女方為男方開門,但這是通奸;“破門而入”意味著違背女方意願的暴力行為屬於強奸,可能會被判處死刑。在今天的民事審判實踐中,也有類似的案例,例如“償還5000元欠款”,無論是“償還5000元欠款”還是“仍然支付5000元欠款”。“所有款項已結清”是指所有款項已結清並支付,還是只是“已結清未支付”?
說明法律文體寫作要求準確,用詞不當可能導致冤假錯案。這與文學寫作不同。文學寫作中虛詞使用不當不會造成冤假錯案,作者可能會故意使用多義詞來刻意追求歧義和模棱兩可的效果。尤其是法律文體寫作,要求用詞準確,避免歧義。這應該通過寫法律論文來訓練。
(3)法律人的論證能力和法律論文寫作。法律人這個職業特別需要論證能力(口頭論證、書面論證)。妳看民事審判中的雙方代理人在法庭上辯論,刑事審判中的辯護人和公訴人在法庭上辯論。壹方主張違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壹方主張不違約,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訴人聲稱其構成犯罪,而辯護人辯稱其不構成犯罪。雙方妳來我往,針鋒相對,惡語相向。當法官在法庭上審理訴訟時,這取決於哪壹方是正確的,辯論是合乎邏輯的,令人信服的。辯護也好,法庭辯論也好,當然最終還是要靠證據。我們常說,我們可以用證據說話,但證據本身不會說話。取而代之的是,在法庭質證時,案件的雙方,即辯護人和原被告的代理人公訴人為證據說話(辯論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內容和意義)。如果辯護律師的中文能力很差,說話含混不清,邏輯不清,語無倫次,用詞不當,即使有充分的證據,也不壹定能打贏官司。法庭辯論的真正目的是說服法官。只有思路清晰、用詞準確、組織有力、邏輯嚴密,才能讓法官信服、信服。壹個法律人必須具備高水平的論證能力,掌握論證和說服的藝術。法學院除了在模擬審判中進行訓練外,主要依靠法律論文的寫作來訓練和培養學生的議論文能力。
我們在法學院學習的目的是把自己培養成優秀的法律人。有些人錯誤地認為只要學好十幾門課程,通過所有考試並取得優異成績,就可以成為優秀的法律人。我想告訴同學們,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努力學習各門課程,掌握各種法律學科的概念體系,打牢法律知識基礎當然非常重要。這只是壹個法律人應該具備的素質之壹。更重要的素質是他能夠運用法律基礎知識進行法律思維和法律實踐,這要求他具有相當的中文能力。
我們主要通過中小學語文課和作文(主要是文學體寫作)。無論高考語文成績如何,我們都缺乏法律人的語文能力和法律文體的語文能力。因此,我們應該重視法學院所有科目的論文寫作,學術論文的寫作,特別是畢業論文的寫作。不幸的是,並不是所有法學院的學生都意識到論文寫作的重要性。有些學生不重視論文寫作,采取敷衍了事的態度。他們甚至從網上找到兩篇相同或相似主題的論文,進行剪切和拼接,並進行處理,只要求老師給他們及格分數。這些學生從法學院畢業四年了,他們的中文能力沒有得到訓練和提高。即使他們各科考試成績很好,即使他們真正掌握了各科的法律基礎知識,他們也無法成為優秀的法律人。需要註意的是,今後不可能以律師身份從網上下載並拼接撰寫起訴狀和答辯狀,法官撰寫結案報告和判決書,仲裁員撰寫裁決書,企業法律顧問起草合同。因此,我們在法學院學習期間必須重視法律論文的寫作,並根據法律論文的寫作方法有意識地訓練和提高法律文體的寫作能力。
第四,成就自己。
明確學習目標。明確原告優秀法律人應具備的素質、人格素質和知識能力素質。掌握學習方法。積極、有計劃、循序漸進的學習。通過積極、有計劃、有步驟的學習和培訓,我將使自己成為壹名優秀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