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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出租和出借收入的征收標準
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清理處置工作中應註意以下法律問題:

壹是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應當是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並辦理國有產權登記和審批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確保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具有產權登記證。屬於劃撥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出讓手續。經主管部門同意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方可出租。

1.具備出租、出借產權的條件。

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100);(2006年7月1日實施)第三十壹條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同級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授權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由財政部門或者授權部門核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以及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明。

如果出租或出借的資產是劃撥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2020年10月29日實施,165438+)第四十四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壹般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除非符合土地使用者的要求。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有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將轉讓、出租、抵押所得價款用於滿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2.履行出租、出借審批程序。

根據《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擔保管理暫行辦法》(【2015】2514號)第六條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投資和擔保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必須事先經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實施。

二。出租、出借的主體和範圍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1.租賃主體應為資產所有權和登記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據此,國有土地的租賃主體應當是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單位。(事業單位產權登記要求見壹(壹)。)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停止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出讓。”

如果該單位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則表明該土地已通過“批準劃撥”獲得,並且已登記的土地使用者無法找到法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即使註冊單位前後存在法人權利繼承關系,在該地出租的房屋仍應由政府按照規定收回,然後新單位可以重新獲得出租前的土地使用權。

3.出租或出借資產的範圍和對象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對象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1)不得轉借給個人、非國有企業和其他組織;

(2)單位辦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三)占用的國有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於對外投資或興辦經濟實體。

(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向個人、非國有企業和其他組織出租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開、公平的方式進行。

三、租賃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定條件。

1.租賃和出借期限應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必須簽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合同或協議。壹般來說,國有資產出借期限不超過壹年,國有資產租賃協議簽訂期限不超過三年...

如果單位租賃資產的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最長法定期限,超出部分將無效。合同期限應依法調整,租賃期限應按《辦法》要求變更為三年以下。

2.租賃價格應當依法評估確定。

事業單位出租國有資產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出租對象進行資產評估,並確保最終出租價格不低於市場平均價格。

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辦法》第四條規定了可以進行資產評估,即發生本條所述情形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資產進行評估或不進行評估。但是,下列行為必須進行評估:(二)將國有資產出租給外國投資者或非國有單位;“第五十二條”違反《辦法》第三條和本細則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的,按照《辦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處罰,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如果不按規定確定租賃價格,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將對有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並處相當於評估費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還將給予行政處分,可以並處相當於三個月以下基本工資的罰款。

3.租賃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平均價格。

《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房屋租賃價格參照同類地區同類房屋租賃價格確定。如果無法提供,必須請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四、國有資產出租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國庫。

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入和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擔保收入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壹核算和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行政單位各類國有資產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單位各類國有資產使用收入應當納入單位和部門預算管理,按照部門預算有關要求編制收支預算。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非稅收入全部上繳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拖欠。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費後及時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和借貸收入應納入單位預算,嚴禁統壹核算和管理。”

相應地,國有資產租金收入作為非稅收入,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部上繳財政。同時,機構也有義務向支付租金的租戶開具稅務發票。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應認真核查資產權屬及出租出借等法律問題,全面評估現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規定及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資金成本和時間成本,做好全面細致的清理工作,統籌考慮並上報,為上述可能出現的風險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