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時間效力包括刑法的生效時間、刑法的失效時間以及刑法對其生效前發生的行為是否有效力,即是否具有溯及力。關於刑法的溯及力,我國現行刑法采取的是寬嚴相濟的原則,但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即司法解釋生效的時間、失效的時間以及是否適用於實施前的行為,壹直沒有明確規定。
壹段時間以來,各地以各種方式就此問題征求意見。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有關各方的認識不同,直接影響到相關案件的辦理和對犯罪的打擊。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6年6月18日第90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司法解釋適用時間效力的規定》2(X)和2006年9月1193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司法解釋適用時間效力的規定》。這壹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對於統壹正確執法,確保準確適用刑法及其司法解釋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司法解釋對實施前的行為是否有溯及力,眾說紛紜。有人認為,司法解釋的效力適用於法律的實施期間,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應當與法律本身的時間效力相壹致。司法解釋對其實施前的行為沒有溯及力,其實施前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不應當按照新的司法解釋處理。有人認為,司法解釋的效力和刑法施行日期不僅適用於司法解釋施行後的行為,而且對司法解釋施行前的行為也有溯及力,即司法解釋施行前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應當按照新的司法解釋辦理。
關於司法解釋的溯及力,我們也征求了幾位著名法學家的意見。他們認為:(1)司法解釋是對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法律的解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效力適用於法律實施期間;(2)對於司法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不予變更。
三、應用《大綱》應註意的問題。
《條例》在應用過程中應主要註意以下幾點:
(壹)司法解釋適用於法律實施期間。這裏需要明確壹點:首先,“兩個”的司法解釋是壹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2006年6月1日NPC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的決議第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這壹授權是“兩高”解釋的法律依據。第二,司法解釋可能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也可能2日實施。這也是目前兩所高校司法解釋的通行做法,在實踐中,自規定之日起將越來越多地實施。這主要是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司法解釋需要壹段時間才能被各地學習和理解,有利於各地統壹有效執法。第三,司法解釋是對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法律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為了便於法律的實施,政法解釋的時效與法律本身的時效相壹致,效力適用於法律的實施期間。我國最高司法機關無權制定法律,其司法解釋也不同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只是對司法工作中如何適用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說明。它不是新的立法,但從法律實施之日起就具有司法解釋所解釋的含義。司法解釋從屬於法律,其效力應適用於法律的整個實施期間。司法解釋頒布實施前的行為,在司法解釋頒布實施前未被查處的。在司法解釋發布實施後被追究,是因為法律規定不明確還是司法機關對該行為沒有正確認識,這是壹個現實問題。不存在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也不存在司法解釋的效力和法律整個實施期的問題。第四,法律具有溯及力,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法律沒有溯及力,司法解釋就沒有溯及力。
(2)司法解釋的溯及力。《規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壹是司法解釋本身的溯及力。《規定》第二條規定,司法解釋施行前發生的行為沒有相關司法解釋的,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規定表明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這也是司法解釋效力適用於法律實施期間這壹壹般原則的應有之義。第二,司法解釋中處理同壹具體法律適用有兩個原則。《規定》第三條規定,對於新四強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發生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的,按照行為發生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是,新的司法解釋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適用新的司法解釋。這壹規定體現了寬以待人的原則。我國刑法規定了寬嚴相濟的原則,由於司法解釋從屬於法律。那麽它在土地和武力問題上的原則也應該與法律規定的原則相壹致。這壹原則的確立不僅從根本上解決了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刑事司法解釋效力問題,也有助於澄清實踐中刑事司法解釋是“形勢的需要”和“始終體現嚴打精神”的誤解。
(三)行為發生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幾個司法解釋實施後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案件如何處理。這時候就要根據《條例》確立的“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則,區分哪種司法解釋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解釋。
(四)關於司法解釋實施前已經結案的案件的處理原則。根據實踐中人們不斷根據新的司法解釋衡量過去的案件,甚至在此基礎上提出申訴的情況,《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司法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認定事實正確,沒有根據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改變適用法律的,不得改變。這壹規定也是法律穩定原則的體現,是我國司法實踐的壹貫做法,有利於維護社會關系的穩定,最大限度地節約司法資源。根據規定,司法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不改變。當然,中國的法律和司法工作也遵循壹個重要原則,就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對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案件,即使已經結案,也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