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發揮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優勢
要充分發揮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優勢,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壹是落實憲法中檢察機關獨立的定位,合理配置檢察機關與地方權力的制約關系;二是加強外部監督,檢察權可以在制約中實現有限獨立;三是擴大檢察監督權限和監督手段,確保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落實。壹、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優勢檢察制度是國家政治制度的組成部分,檢察制度的性質是由意識形態和國家性質決定的。盡管檢察制度在功能或設計目的上表現出相似性,但不同國家的檢察制度因其不同的國家形態而決定了不同的本質特征。第壹,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國體即國家政權的階級本質,也是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本質。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人民性決定了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堅持壹切為了人民、壹切依靠人民的指導思想,把維護人民權益作為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致力於為人民安居樂業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二,中國檢察機關在國家權力結構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壹方面,它在國家體系中具有獨立國家機構的地位。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平行設置的國家機關。另壹方面,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第三,我國檢察制度符合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政制度,是權力制衡的優越模式。在這種國家權力結構模式中,檢察機關作為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獨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專門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可以保證議事和行政集中的順利實現和國家法律的統壹實施。第四,我國檢察機關的職能以法律監督為導向,為檢察機關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充分發揮作用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第五,我國檢察機關享有壹系列以法律監督為目的的特定職能,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提供了必要的手段。二、充分發揮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優勢,需要處理好幾個重大關系(1)處理好黨的領導與獨立行使檢察權的關系,檢察權必須保持獨立性。國家通過憲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確立檢察機關的司法和法律監督職能,目的是使檢察官能夠維護法律制度,而不是使檢察官服從法律制度規定以外的任何意誌,更不允許檢察官在執法中違法。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特別是對掌握重要政治經濟資源的人,對具有壹定政治社會敏感性的人,如果不能按照其所依據的法律原則發揮應有的作用,就失去了意義和價值。但是,我國檢察權的獨立只能是肯定獨立、制約獨立的“相對獨立”。在中國,中國* * *產黨是國家事務的領導核心,在國家政治生活和政治組織中的領導地位在憲法中得到確認。檢察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律監督機關。但是,這種專政必須以黨的核心領導為基礎,必須接受和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因為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是黨對國家核心領導的組成部分,也是檢察機關獨立公正開展檢察業務、行使檢察權的基本保障,體現了我國檢察制度的基本特征和領導特征。(2)處理好法律監督與監管的平衡。壹方面,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法律監督的對象是其他執法機關和審判機關,監督的法律關系是單向的,即以檢察機關為主體,其他機關為對象的監督關系。這種監督應該是權威的、有力的、有效的。充分發揮我國檢察制度的優越性。(3)重構“檢察壹體化”與地方分權的比例。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都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工作。因此,我國檢察機關按照“檢察壹體化”的要求行使檢察權,基本形成了服從命令、聽從指揮的檢察工作機制。“檢察壹體化”體現了檢察建設的規律。在這種制度下,下級檢察機關作出的決定的正確性往往需要上級檢察機關和檢察官的監督,下級檢察官任意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通過自上而下的層級控制,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證檢察權的有效性和正確性。但也必須承認,地方權力對檢察權的劃分在壹定程度上有助於防止檢察權過度集中在檢察系統高層,防止上級檢察機關濫用權力。因此,不應盲目主張檢察權地方化,而應在地方權力與上級檢察機關權力之間設置合理分工,進壹步規範地方權力邊界。實現檢察壹體化中的權力制約。(4)解決法律監督權限過寬與監督職能弱化的矛盾。雖然我國檢察機關在性質和地位上與其他國家相比具有壹定優勢,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發揮壹直受制於監督程序草率、監督手段薄弱、監督權限配置不合理等問題。認為我國檢察機關權力過大的觀點是沒有根據的。三、完善法律監督——發揮我國檢察制度優越性的基本思路(1)落實檢察機關獨立的憲法取向,合理配置檢察機關與地方權力的制約關系。對此,應落實檢察機關獨立的憲法取向,重構“上級檢察機關和同級地方黨委雙重領導,以上級檢察機關領導為主”的檢察領導體制,並在壹定程度上予以本土化。規範和限制地方權力幹預檢察工作的程度、方式和範圍,防止地方權力幹預檢察權的正常運行。因此,通過加強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領導和檢察長的領導,落實憲法關於上級檢察機關領導下級檢察機關的規定,從而加強上級檢察機關對檢察工作的領導。同時,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的管理體制和經費體制,理順檢察機關的領導關系,改變“條塊為主、條塊為輔”的領導體制,實行“條塊為主、條塊為輔”的領導體制。即上級檢察院黨組直接領導和管理下級檢察院黨組,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領導全國各級檢察院黨組。最高檢察院接受黨中央的領導,同時向NPC負責、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地方上級檢察院領導管理下級檢察院,同時接受地方同級黨委主要是上級檢察院領導的領導,同時向同級人大負責,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另外,在財政、人事制度上減少地方權力對檢察工作的控制和影響。在組織人事方面,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幹部的管理;在經費制度方面,建立“地方全額支付”。中央政府統籌預算,系統分級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