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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被停職了嗎?
吳是否應該被判處死刑,法院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然而,吳的朋友和家人的願望也值得認真考慮。

事實上,在中國,有兩種死刑。壹種是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這是真正的死刑,因為這真的意味著生命的終結。

壹種是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也就是俗稱的“死緩”,實際上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稱之為“假死刑”,因為在司法實踐中,被判處“死緩”後執行死刑的情況非常罕見。

被判“死緩”的犯人壹般都會被關進監獄服刑。在嚴格的監管下,他們往往不具備再次犯罪的條件,因此不會違反真正的死刑必須執行的機制。

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的人可以減為有期徒刑,直到刑滿釋放,但明確限制減刑的情況除外。

理論上和實踐中,“死緩”只能比無期徒刑多判兩年,才有可能減刑出獄。

因此,“死緩”名義上也屬於死刑,但實際上只比無期徒刑重壹點點。它離真正的死刑很遠,更接近無期徒刑。或許應該叫“加重無期徒刑”。

就吳案而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或許並無不妥,但從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來看,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更為妥當。

首先,判處吳的母親“死緩”而不是“立即執行死刑”可能更符合她的期望。

從媒體的良好報道來看,本案的受害者,也就是吳的母親,生前是非常不幸的。她努力培養吳謝玉,非常愛她。

吳即使在她失去配偶後,也是她生活的唯壹寄托。把吳培養成壹個成功的人,讓吳過上幸福的生活,應該是受害者最大的願望。

盡管吳犯下了殺母的滔天罪行,但作為受害者,她也是吳的母親。如果她在地下知道了這件事,她真的想讓兒子“付出生命”嗎?

她是希望兒子被處決,還是希望兒子得到救贖,改過自新?

吳是受害者生前最喜歡和最大的希望。因此,法院可以甚至應該考慮這樣壹種可能性,即作為吳的母親,即使受害者受到最大的傷害,她仍然希望她的兒子能夠得到救贖。至少,這更符合她的預期。

第二,判處吳謝玉“死緩”而不是“立即執行死刑”也是可行的。

吳涉嫌多種犯罪,但核心犯罪是故意殺人罪,而其他犯罪都源於他的故意殺人罪。

與普通的故意殺人不同,吳涉嫌殺害自己的親生母親。

壹方面,它在犯罪性質上更冒犯了中國人的傳統道德和倫理,因此許多公眾無法接受。

但是,另壹方面,也可以說這是壹起由“家庭糾紛”引發的犯罪,其危害更多地局限於家庭內部。

誠然,其社會危害性也是極其巨大的。然而,吳涉嫌殺害母親後,在社會上遊蕩了相當長的時間,活動範圍也不小,但沒有再次傷害他人的嚴重暴力行為,也沒有再次殺人的故意。

換言之,吳涉嫌故意殺人的犯罪動機有其特殊性。

他應該依法被判處死刑,但不壹定要立即執行。判處“死緩”可以達到消除其社會危害、預防和懲治犯罪的目的。

第三,判處吳謝玉“死緩”而非“立即執行死刑”可能更符合法律的謹慎精神。

必須指出的是,吳涉嫌殺害他的母親,這在道德和倫理上是極其惡劣的,但同時,犯罪動機可能更復雜。

從目前法庭審判的結論來看,吳涉嫌殺害其母親,因為他覺得他的母親在父親去世後不開心,所以他想幫助她“擺脫它”。

然而,正如壹些評論家指出的那樣,這壹犯罪動機似乎很牽強,壹些人認為這只是吳謝玉推卸責任的借口。

換言之,吳在法庭上的供述可能掩蓋了其犯罪的真正動機和真正誘因。

垂死的人說真話。那麽,為什麽吳謝玉寧願被判死刑也不願說出他犯罪的真正動機和誘因呢?

考慮到本案中的受害者是自己的母親,這背後是否有任何“為尊重而禁忌”和保護其母親形象和尊嚴的因素?

死者是最重要的,受害者,即吳的母親的尊嚴必須得到尊重,以杜絕任何毫無根據的懷疑。但就法律而言,它必須是嚴謹、理性和客觀的。即使這種嚴謹性、合理性和客觀性過於冷酷,也不得不納入司法考量。

也就是說,吳被指控的犯罪行為真的像現在看起來那麽簡單嗎?

從良好的媒體情況來看,吳的情商和智商都很高,甚至超出了常人,而且她以前相當嚴格和自律。是什麽導致他殺害了他的母親,這是極其罪惡的,也是極其違反常識和人類關系的,必須通過法律來澄清。

因此,在吳謝玉沒有其他實際危害的情況下,判處“死緩”更有利於留下法律救贖的空間,也可能更符合“以事實為準”和“疑罪從無”的謹慎立場。

值得註意的是,出於上述三個原因,作者使用了“可能”壹詞。

因此,同樣可能的是,無論吳被指控的罪行背後有什麽特殊情況,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的殘酷性和惡劣性而言,目前媒體很容易揭露出來,不足以減輕對他的處罰。

換句話說,正如我在本文開始時所說的那樣,鑒於吳的滔天罪行,立即判處他死刑也在正確適用法律的範圍內。

因此,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是緩期兩年執行只是量刑幅度的差異,而這種差異取決於本案更多事實證據的澄清和公眾的意願。

就目前而言,兩者都有可能。吳還有機會上訴,相信法院最終會給出最恰當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