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和法律要求是什麽?
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和法律要求是什麽?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條解讀是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

雇主濫用試用期的另壹個方面是試用期內支付給工人的低工資。在實踐中。試用期員工工資低的現象非常普遍。許多雇主將緩刑犯視為廉價勞動力,隨意降低基本工資甚至不給他們發工資。也有壹些單位硬性規定試用期內的所有意外傷害都不在工作範圍內。這也是用人單位熱衷於約定試用期的重要原因之壹。試用期工資低的問題社會反響強烈。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工資低或缺乏保護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法定最低工資標準。理解這篇文章應該把握以下幾點: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工資,約定的試用期工資高於本條規定標準的,按照約定執行。

在德國,關於試用期的工資,首先要看勞資雙方是否有協議,再看工資協議中是否有相應的規定。如果工資協議中沒有約定也沒有相應的規定,則試用期的工資應與正式工人的工資相同。

(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體現同工同酬原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供的價值並不意味著壹定少於正式工,因此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則。這種認識也遏制了雇主的利益,並濫用試用期以方便使用廉價勞動力。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3)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有壹個執行哪個標準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兩者在規定中高於對方。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且不得低於《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壹種保障制度。它確保員工在勞動過程中至少獲得最低限度的勞動報酬,並維持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規定,員工在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而休假期間被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這從法律上排除了企業以非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為由拒絕支付工資的可能性。最低工資制度是法定的最低標準條款,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於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企業,勞動者本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請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6年8月7日,小張向東灣設備公司提出申請,並與後者簽訂了《試行員工工資獎金制度》協議。根據協議,小張應從事潤滑油的銷售工作,試用期為3個月,基本工資為65,438+0,000元,完成公司分配的任務時,獎金為每桶65,438+00元。如果未完成銷售任務,每月結算10桶潤滑油,公司有權懲罰或不支付試用期基本工資。小張說,他從簽訂合同之日起開始工作,但公司拒絕支付他工資,因為他在任職期間未能銷售潤滑油。9月18日,小張申請辭職。後來,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工資。仲裁委員會裁定支持小張的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相關協議違反了勞動法關於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規定。判決該條款的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應按協議約定的每月10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試用期工資。小張拿到了全額工資。

最低工資制度也在客觀上給企業和勞動者本身註入了競爭意識,促使企業公平競爭,勞動者也必須努力提高專業水平和自身素質,才能在最低工資的基礎上獲得更豐厚的福利。

最低工資壹旦確定,就不會永遠不變。最低工資標準頒布實施後,如果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時所參考的因素發生變化,如當地就業人數增加、職工平均工資增加、經濟發展水平加快等。,或者本地區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累計變動幅度較大的,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及時調整。據報道,自2006年9月1日起,上海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從每月690元提高到750元,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從6元提高到6.5元。這是上海自1993年首次在中國實行最低工資制度以來第14次提高標準。上海市政府發布的最新政策也明確規定,上述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實際收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另行繳納。這意味著上海員工在扣除社保費用和其他費用後,每月最低可獲得750元的凈收入。作為就業人數不斷增加的特大城市,從65438人到0993人,根據國家有關部委的試行文件,上海在全國主要城市中率先探索和實踐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當時,上海首次規定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210元。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勞動報酬就不應低於這壹標準。1994,在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第二年,上海根據當時的物價水平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將標準從210元調整為220元。自13以來,上海的最低工資標準已連續上調14次,這畫出了壹條引人註目的上調線,並使低收入工人得到了“漲工資”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