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訴至法院,稱被王的車撞傷,要求賠償。提交的證據有:A市B區交警大隊的《交通事故處理證明書》(該證明書不能認定劉倒地是否系王駕駛所致)、醫院的診斷證明(復印件)、處方(復印件)、藥費、住院費發票。王提交了其在事故現場用數碼相機拍攝的汽車視頻資料及劉倒地後的狀態。圖像顯示,劉的墜落位置與王的車之間的距離約為1米。王用這個證據證明他的車沒有撞劉。
壹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劉某倒地受傷是否系王某駕車撞倒所致;劉留下的後遺癥是否為醫療措施不當所致。
法院審理後,無法認定王某的車是否撞倒劉某。壹審法院認為,王某的車是否撞倒劉某不能確定,但即使王某的車沒有撞倒劉某,但由於王某的車型較大,速度較快,剎車突然,剎車聲刺耳,足以使劉某受到驚嚇而從自行車上摔下。故王某對劉某的受傷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劉因違反交通規則,對其受傷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據此,法院判決王對劉的經濟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關於劉受傷後留下的後遺癥,壹審法院沒有說明。
王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各種證據,認定王某駕車撞倒劉某致劉某受傷。同時,二審法院認為,壹審法院關於分擔事故雙方經濟責任的判決符合法律原則和規定。故二審法院駁回王的上訴,維持原判。(2012/星期四/星期五)
問題:
1.由劉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哪個(些)法院有管轄權?為什麽?
2.本案所列當事人提供了什麽樣的證據?理論上屬於哪種證據?
3.根據民事訴訟法(包括證據法)的相關原則,壹審法院的判決是否存在問題?為什麽?
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二審法院的判決是否有問題?為什麽?
答案分析
1.測試中心管轄權
答:對本案有管轄權的有A市A區法院和A市B區法院。本案是侵權糾紛,侵權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轄權;本案侵權行為發生在A市B區,被告王某居住在A市A區。
《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了解決問題的法律依據。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A市A區和B區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2.考點的證據類型;證據的分類
答案是基於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分類:本案中,交通大隊的事故認定書、醫院的診斷證明(復印件)、處方(復印件)、藥費和住院費發票均屬於書證,事故現場王某的車和劉某倒地後用數碼相機拍攝的狀態的視頻資料屬於視聽資料。按照理論上的證據分類:上述證據屬於間接證據;A市B區交通大隊的交通事故處理證明、藥費、住院費發票,王本人在事故現場用數碼相機拍攝的其車內及劉倒地後狀態的錄像資料屬於原證據,醫院的診斷證明(復印件)、處方(復印件)屬於入案證據;就王某的車撞倒劉某並致劉某受傷的事實而言,劉某提供的各種證據都是這個證明,王某提供的證據則相反。
視聽資料的本質是使用壹定的樂器。本案中,在事故現場用數碼相機拍攝的王某的車和劉某倒地後的狀態的視頻屬於視聽資料。書證的本質是用記錄在具體物質載體上的內容來證明案件。本案中,交通大隊的事故證明、診斷證明(復印件)、處方(復印件)、藥費、住院費發票屬於書證。以上證據除復印件為傳輸證據外,均為原件。這份證明是為了完成王某的車撞倒劉某的舉證責任,所以劉某提交的證據是這份證明,王某提交的證據是為了反駁劉某的主張,予以反證。以上證據均不能直接獨立證明案件事實,為間接證據。
3.考點判斷
答壹審法院的判決存在以下問題:壹是判決沒有對案件爭議焦點作出事實認定,違反了辯論原則;第二,法院在案件爭議的法律要件不明確的情況下,沒有按照舉證責任原則作出判決。第三,法院沒有對第二個爭議焦點作出事實認定。
理由:(1)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劉某是否因王某駕車撞倒劉某而倒地受傷;劉某受傷留下的後遺癥是否是因為對劉某采取的醫療措施不當。但這兩個有爭議的事實在法院的判決中並沒有認定,而是以法院自己認定的劉被王駕車驚嚇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依據,而這壹事實並沒有得到當事人的主張,雙方也沒有進行辯論。因此,在這個問題上,法院的做法實際上嚴重限制了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
(2)經調取相關證據和審理,法院仍不能認定王的車是否撞了劉。至此,當事人爭議的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做出判決。
當事人有證據但法官不能確定本案中待證明的事實是否存在,即作為判決依據的法律要素的事實處於未知狀態,這是舉證責任的前提。這時候就必須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來做出判決,而不是法院自己認為的事實。壹審法院對雙方爭議的焦點沒有作出事實認定,而是認定劉是因受到王駕駛的驚嚇而摔倒的,且雙方對這壹事實沒有進行辯論,違反了辯論原則。
4.考點申訴案的裁判
答: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才能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本案中,二審法院的判決認定王駕車撞倒劉,與壹審法院對案件事實的判決有著本質的不同。這說明壹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清或者有錯誤。本案二審法院應當依法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者改判,不應維持原判。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了解決問題的法律依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在查明事實後改判;?故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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