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決策
統壹帝國的繁榮使中央集權制度得以充分發展。決策系統以皇帝為中心,由丞相、中書省和門下省組成。
(1)朝廷軍務全部由皇帝決定,聖旨下達給相關部門。詔令有七種形式:書令、書令、書慰令、詔書(手書)、詔書、上諭、上諭。其中,編纂書籍和制作書籍是最隆重和重要的,發布法令(手寫信件)是最常用的。如果聖旨涉及軍事事務,則必須使用皇帝的印章。自隋朝以來,就有皇帝八璽的制度。八枚印章分別稱為神寶、壽至寶、皇帝行寶、皇帝寶、皇帝新寶、皇帝行寶、皇帝寶、皇帝新寶,用於不同的場合。這八枚印章由府寶郎掌管,府寶郎是門下省,必須由皇帝當面批準才能投入使用。
輔助聖旨,另有傑夫制度。當時有通榆、傳福、手提魚、木契、綿綿節等。對使用和控制有嚴格的規定。所有傑夫分為左右兩半。左半部掌管府寶郎、門下省,右半部掌管相關部門執事。有事用左符傳達命,左右壹致方可實施。
在當時,皇帝的最高權力受到了壹定程度的限制。中書省是掌管政令的軍事重地,並負責起草聖旨。如果妳覺得不舒服,妳有權封回中國圖書省。也就是說,皇帝的遺囑必須由中書保存,並由省政府審查後才能下達給尚書省執行。
沒有這樣的程序,它是非法的,妳不能承認它。這壹制度在唐太宗時期實施得最為有效,因此很少出錯。
圍繞天皇制度,皇太子制度也比上壹代更加完備。在皇太子居住的東宮,設置了壹套完整的官職體系,就像壹個小型的朝廷。此外,圍繞皇帝的禮儀制度、服飾制度、陵墓制度、後宮制度和宗室制度都得到了進壹步發展,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完備程度。
(2)宰相制度雖然隋朝的尚書、內史、門下三省總督掌管國家大事,但正式稱為宰相的人有左右手之分,三省的運轉軸心在尚書。這就是參與國大事的所謂“三公”,歷史上均為行省。朝鮮的壹切事務都屬於臺閣。唐朝初期,三省總督是真正的宰相,因此被稱為唐朝。三省的名稱已固定為尚書省、門下省和中書省;三省總督分別為1左右仆從、2中仆從、2中秘書。三省總督自武德以來,經常在門下議事,也就是所謂的府堂。政務大廳其實主要是協調兩省關系的,就是書發了,門堵了,論點未定,那就在政務大廳商定了再審理。
武則天當政時,政務廳成為宰相決定軍國大事的最高決策機構。總理在政務大廳審議,實行輪流抓筆制度。執筆的總理被稱為執政筆,即首席總理,他主持政務大廳的會議並始終記錄會議內容。如果發布聖旨,需要總理簽署,除特別重要的事項外,可以由總理簽署。廣齋元年(公元684年),裴炎將府堂由門下省遷至中書省。此後,決策的重點從門下省轉移到了書下省。但此時的宰相還是壹個兼職宰相,即中午之前在朝廷討論事務,下午在部門管理事務。三省總督是政府大廳裏的總理,以及返回三省時的所有部門的總督。
玄宗到任後,政務大廳改為中書門下,政務印章改為中書門下。正堂是宰相議事辦公的地方,後院有官、樞機、兵、戶、刑五室,分為曹室和中書令室。至此,政務大廳制度進壹步完善,成為總理決策和日常辦公的重要權力機構,總理不再回到自己的部門主持工作。
鑒於仆射從於二等,奉中學生、寫中學生正於三等,品味皆高,不願給人輕手,故常以他為宰相之職,用其名為偽。自唐太宗以來,杜衍與吏部尚書壹起參與國家事務,魏徵與秘書監壹起參與國家事務。後來還是‘參議得失’‘參政’之類的,名字不壹樣,都是宰相。但由於級別低,實際上只是副職。唐太宗晚年也有“童中書”的稱號,即“童中書”和“鐘舒舒”,他們命令官員進出政府大廳。他在中宗時,雖然是仆人,但沒有同中書的三個頭銜,不允許他參與政治事務和進入政府大廳。同中書下的三品(簡稱同三品)逐漸成為固定稱謂,取代了以副部長身份參與政務的稱呼。在高宗和武則天時期,在同壹本書下還有壹個平章(以下簡稱平章)的事情,那些知道四級以下政治事務的人被稱為平章(事情)。(2)玄宗以後,同三品被同平章取代,成為副相的固定名稱。
(3)決策程序從隋到唐,三省分工明確。中書省和門下省是中央決策系統的兩個關鍵部門。這兩個省都在帝都的北面,合稱北方省,與帝都的南方省——尚書省不同。
漢高祖武德三年(620年),內史省(內書)改為中書省。高宗、武則天和唐玄宗分別改稱西太省、鳳閣省和魏紫省,後又恢復為中書省。秘書處有兩個人,他們都屬於正確的類別。他們以省名改名為西臺右相、內氏、紫微嶺和右相,並被尊為妳的丈夫。刺史是總理,後來在政務大廳工作,刺史中的侍郎成為該省的實際行政長官。
中書侍郎,帶二人,正四品。以省名改稱西臺侍郎、鳳閣侍郎、魏紫侍郎。書中有6個人,他們都上五年級。他們還以省的名稱改名,專門負責省的中心工作。其中65,438+0是負責起草聖旨並參加政務大廳會議的官員。6人分別聯系尚書省六部,協助總理處理相關奏折。
自楊迪改變官制,逐步擺脫宮廷雜事後,門下省完全成為唐初專門批駁和參與政治事務的重要決策部門。當高宗、武則天和唐玄宗出生時,他們被重新命名為東臺省、欒臺省和黃門省,不久他們又恢復為門下省。武德三年,他改名為閻娜做助手,手下有兩個人,都是正科。他以該省的名稱將東臺改名為向佐、閻娜、黃門澗和向佐。輔政大臣是宰相,玄宗以後不再任命。助理部長總是該省的實際行政長官。門口有兩個助手,他們上四年級。在沒有任命助理後,他們被提升到三年級。他們以省名改名為東臺助理員、灤臺助理員和黃門助理員。給東西,買4個人,都是五品,直接負責全省的中心工作,審批各軍種的奏稿和抄稿,並批駁錯誤;如果聖旨不方便,回放的話會被稱為‘土圭’。
綜上所述,唐朝這壹階段的決策程序大致如下:無論是皇帝和宰相在朝會上討論事務,還是皇帝本人提出議題,都必須先經過政務廳會議討論決定,然後由省刺史起草聖旨,提交省政府審查,如無不妥,再呈送皇帝批準所有部門必須首先通過政務大廳五室提出處理意見。在政務大廳開會後,他們將被送往中書和兩省辦理手續。
2。行政系統
(1)在中央制度的這壹階段,中央行政系統是《尚書省》六部與寺院和監獄相關聯並共同工作的典型機制。從隋朝開始,尚書省與寺廟和監獄之間的職責分工逐漸明確。尚書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心,掌管政令;寺院和監獄是中央事務機關,承擔著尚書省的法令,分別負責某壹方面的事務。這就是唐太宗說的:尚書存世之綱與維,百司之責。
高宗、武則天時期,尚書省更名為中泰、文昌、鬥泰,又稱南盛。名義上,官員是官員,但很少給予和接受,因此左右仆人是實際的官員。左右仆射,各1人,為二級,總省事。尚書省總府稱尚書省省會,又稱、都臺、都堂,都督左、右丞,各有1人。左為四品,通判易,掌吏部、戶部、禮部十二司;右丞掌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還有1左右科醫生,來自五個年級;左、右師共有外交部長1人,從六個方面負責左右師所轄各師的事務。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醫、左右司醫都在尚書省任職。
尚書省有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臣為臣,各有1人,為三品;各司二官為侍郎,各二人,四品以下(吏部侍郎為四品)。六個部門各有四個分部,每個分部有1名從業者,來自五個等級;袁外郎,1,從六個方面負責我們的事務。吏部,住房部和兵部有時有兩個人,即壹名醫生和壹名外交部長。
六部二十四行政令的具體分工是:吏部,掌管選官、考試、封爵、賞賜,分為吏部、司印、司尊、考功四個部門。
戶部掌管田、費、錢、帛、倉,分為四個司:戶部、支出部、財務部、倉管部。
禮部,主管禮儀、朝貢、祭祀和貢品,分為禮部、祖部、餐飲部和主客部四個司。
負責武官選拔、疆域地圖、車輛通行和禮儀儀式的兵部分為四個部門:指揮部門、參謀部門、駕駛部門和國庫部門。
刑部掌管天下刑律、官員奴化、資金審計、海關和天津管制,分為刑部、官員部、比比部、司門部四個司。
工業部,主管民用建築、荒地占用場、山澤園分局和舟山河運河,分為四個部門:工業部、荒地部、安全部和水利部。
在尚書省之外,負責行政事務的機構是九思、吳健以及秘書省和寺廟省。
九個寺院的首領叫清,每個寺院有1人。除了太長青,其他人都屬於這三類。第二個官員叫邵青,各有兩個人。除了泰昌邵青是四年級的,其他人都是四年級的。所有的寺廟都設置了評判寺廟事務的人,從2人到6人不等,除了太常澄是五品,其余都是六品。除大理寺外,其余八寺均為壹級機構主管,掌管各種具體事務,並設令、清正、副酋長。這九座寺廟是:太常寺、光祿寺、巍巍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裂紋寺、司農寺和太傅寺。
五所監獄,即國子監、少府監獄、將軍監獄、軍事裝備監獄和京城水牢。其中,郭子、少府和江左建立穩定,而琦君和獨水很少被放棄。國子監,主管教育和紀律,任命1為行政長官,從三年級開始;負責公司的兩個人是副科長,從四年級開始。少府監,主管手工技藝,在獄人數1人,在獄人數2人,正副職。他將擔任監理,負責土建工程,有65438名監理和2名監理。將擔任第二監事長的少府在部門壹級都有下屬機構。
省書記,寺省長官,稱監,從三品;二官少入獄,從四個方面來看,比較容易以廉潔來判斷。下屬機構稱為局,類似於寺廟管理部門。省書記,掌管天下經書,撰寫墓誌銘、祝福語和天文歷法。在宮省,妳負責皇家事務,為皇帝服務衣食住行。
直到玄宗前期,尚書省壹直處於行政管理的中心,中書門發布的所有詔令都由尚書省轉發給寺廟和監獄,或者根據詔令制定具體政令,交由有關部門執行。
寺廟和監管人員呈上皇帝的印章,它們也被移交給尚書省閱讀。批復後,尚書省仍下達有關寺廟和監所執行。尚書省有兩種法令。壹種是根據詔書制定的具體政策計劃,稱為執行詔書,主要用於軍事;壹種是日常政務中使用的程序,稱為省符號,即所謂的重大事件後面都有省符號。壹般來說,六部與寺廟和監獄之間存在著相對穩定的關系,如太傅廟和司農廟,以及太常寺、光祿寺、臚寺、國子監、秘書省等等。
(2)地方制度隋朝的兩級地方行政制度到唐太宗時開始向道、州、縣三級制度演變。在邊疆地區,隋朝在巡撫制度中增加了羈縻郡縣制的內容。
唐太宗貞觀元年(公元627年),天下分為十路。作為監督司,當時沒有專職官員,派出使節不定期檢查道路。到了玄宗開元二十壹年(公元733年),又增加到十五個。每個頻道有65,438+0名記者,京畿和都司第二頻道擔任帝國顧問,其他頻道壹般擔任禦史或提督,他們的職責是監督。後來逐漸介入地方政務。
州,按戶口數量分為上、中、下三級,按地位分為京、輔、公、望、緊。荊州是京都或首都所在地,後來改名為政府。輔助狀態以下,主要是為了限制官調順序。唐太宗貞觀十三年(639年),全國共有358個州。玄宗開元二十八年(740年),全國共有328個州。主官為刺史,上州為三等,中州為四等,周霞為四等。以別甲、長史、司馬輔佐刺史。荊州為雍州、洛州,玄宗開元元年分別改為京兆府、河南府,尹為長官,邵胤為副手。
縣,北京的縣是景縣,京郊的縣是薊縣。其他地區根據戶籍人數分為上、中、下、下四個等級。對於正式搬遷,它分為紅色,吉,希望和緊密。貞觀十三年,設縣1551。開元二十八年增至1573縣。按照長官的命令,涇縣上五年級,薊縣上六年級,其他縣從六年級到七年級。設置程1- 2為副職。
高宗至唐玄宗時期,先後在邊疆設立了安西、安北、單於、安東、安南、北庭,統管包括大都、上都在內的各族。大都護府有1人,由太子統領,還有兩個大都護府副都護府和兩個大都護府副都護府,實際負責政務。商都胡夫有1個都護和2個副都護。
都護府統領各族主要通過羈縻府來實現。唐太宗平定突厥後,西北部落依附於它,然後在他們的土地上設立了羈縻府,最大的是總督府,最小的是州。以其領導人為總督和秘書處,他們都是世襲的。雖然他們沒有進貢,但他們必須由邊境各州的總督和衛兵領導。
3。監督系統
以官員監察和訓誡為主要內容的監察制度在唐太宗至玄宗時期發展到相當完備的水平,並在當時的政治領域發揮了重大而積極的作用。
(1)監察機構楊迪改變了官制,改由禦史臺、司禮臺、浙臺三個部門監管。唐代禦史臺是廢臺和司禮臺的最高監督機構。在武則天統治期間,禦史臺改為左蘇鄭泰,並增加了右蘇鄭泰。後來,它被恢復為禦史臺。玄宗初年,在東都洛陽保留的禦史臺被稱為“東都留臺”,又稱東臺或留臺。
禦史臺最高官為禦史臺,1人,從三等;副首席執行官是余,有兩人名列前五。有三個下屬機構:臺灣研究所、寺廟研究所和察院,它們是帝國歷史、寺廟中的帝國歷史和帝國歷史監督的辦公室。
禦史大夫、禦史中丞除了主持本司公務外,還有其他三項職責。首先,它與刑部尚書、大理卿組成三司,共同審理案件。第二,皇帝下令檢查囚犯。第三,接受建議,打子彈。鑒於審查人員不經常安置他們,隨著時間的推移,審查官鐘誠成為實際的行政長官。壹個人在北京負責宇士泰的事務,壹個人在杜東負責留臺的事務。
三院禦史,禦史奏事,殿中禦史令事,監督禦史檢查。
虞世泰糾集內外官員,職務頗重。為了防止其獨斷專橫,還規定由商和右丞監督禦史臺:禦史臺可以糾正不當的事情,同時播放它們。在寺廟的禦史中,有兩個知道如何推動東和西的人,並監督太倉和左庫的出納。同時,尚書省刑部還設有財政監察審計司。
在武則天統治期間,創建了知識體系,這成為除禦史臺之外的另壹個監控渠道。懸拱二年(公元686年),奉命鑄造青銅枷鎖,分為東、南、西、北四個方向,接受來自四面八方的信件。設立1知識特使負責履職和受理投訴;有65,438+0名經理,65,438+0名經理被指定處理投訴。
(2)職官制度:唐太宗聽政納諫,推動了職官訓誡制度的發展。
在中書省和門下省的決策省中,有專門制定規章制度的官員,如常規侍從,建議和討論的醫生,填補空白的人和收拾遺體的人,他們都分為左和右,左到門下省和右到中書省。兩省對立更有利於減少決策失誤左有兩人右有兩人,都不錯,多安插元老老臣。批評錯誤的人少了,侍從和顧問多了。為醫生出謀劃策,填補空白,收拾殘局,這才是真正的言傳身教。
左邊和右邊各有兩個人的建議醫生是最重要的建議官。魏徵、褚遂良等。,都擔任過這個職務,然後逐漸進入了宰相。
武則天開始填補空缺並收拾遺骸,左邊兩人,右邊兩人,分別來自七品和八品。
勸官員談事,壹是朝堂之爭,二是印章之爭。朝堂之爭是指在朝堂上當面訴說皇帝的過錯。
唐太宗在位時,書籍和三品以上的物品進入國內,壹定會使諫官加入進來,他們會對軍務進行勸諫。最後壹個印章是指陳寫的的得失。玄宗曾下詔:諫官獻印不限遲,準進印,所有門人不得停滯。諫官說事,壹是諫皇帝,二是責丞相過失。每當朝廷商議時,都不是進諫的職責,因此不宜先向官員進諫。
4。刑法法律制度
唐太宗至玄宗時期逐步建立的刑法法律制度是中國古代法制史上的壹座高峰,奠定了宋元明清時期刑法制度的基礎。
(1)關於唐律,從高祖即位到唐玄宗前期,有多次大規模的立法活動。
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根據隋朝的帝國法律和法令,制定了53條規則。隨即,他命令大臣們槍斃裴寂等人撰寫《武律》,這部法律大致是根據《開皇律》制定的。
唐太宗繼位後,命戊己和方主持法律法規的重建工作。貞觀十壹年編纂《貞觀律》500篇,分12卷(篇)。對比隋朝舊法,大先驅92例,移民71例,斬斷煩惱,擺脫煩惱,變得雲淡風輕者,不能勝紀。同時編纂了《貞觀令》30卷、《貞觀體》20卷、《貞觀閣》18卷。唐代刑書中的法、令、形、式四種形態自此完備。法律是刑事法規,政令是國家制度規定,案件是國家機關行政法規,表格是國家機關公文。
高宗還命令孫昌無極、李記、於誌寧等人修訂《貞觀之法》,該法仍為500條,共65,438+02卷,稱為《永徽之法》。同時,它被制作成壹個永久的會徽、風格和樣式。永徽三年(公元652年)又命其對500條法律進行逐壹釋法,並設置問答,以辨疑補漏。這些解釋性文本被稱為稀疏,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法律效力,共計30卷。頒布於第二年的世界,自然,那些打破監獄被引用和分析(2)。疏與法的結合稱為“永惠法疏”。
武則天垂拱元年,頒布垂拱之法、樣式、風格。
唐玄宗時,經多次修訂,成為後世所稱的《唐律疏議》,流傳至今。同時被編成《大唐六典》三十卷,記載了國家機構的職責和活動,是中國最早的綜合性行政法規。
《唐律論》有30卷,分為12篇和502篇。有名的例子有57個,是總綱,內容是五刑八議十惡。《衛班》壹共有33條,是守衛皇宮和關津的規章制度。《員額制》共59條,是對違法失職官員的處罰規則。關於家庭婚姻的條款有46條,分別是關於戶籍、農家、服務、婚姻和家庭的規章制度。關於馬廄和倉庫的條款共有28條,是關於牲畜、飼養和倉庫管理的規章制度。二十四條是招募士兵和建造大型建築的規則。盜賊盜取54篇文章,是為了維護統治政權的規章制度,個人生命財產不受侵犯。打架訴訟共60條,是打架傷人的處罰規則。
關於欺詐和偽造的第27條是對欺詐和偽造的懲罰。《雜律》共62條,是前九條無法歸類的各類犯罪,如奸淫、合同、借貸等民事糾紛。有18條關於捕獲死者的文章,這些文章懲罰了逃犯,並懲罰了未能追捕他們的規則。《越獄》共34條,是關於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的規定和處罰條例。
《唐律》不僅繼承和發展了以前的法律,極大地豐富了刑事立法的內容,而且非常重視經濟立法和民事立法,制定了許多調整經濟關系和民事關系的專門規章制度,成為具有代表性的完整的古代法典。
(2)在訴訟的審理中,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機關,大理寺是中央司法機關,禦史臺是執法監督機構。這壹司法制度自隋至唐逐步改進和完善。雖然地方州縣也建立了相應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但基本上與行政機關融為壹體,刺史和縣令負責司法行政和審判。
大理寺是中央政府的最高司法機關,審理中央政府官員的犯罪案件、北京師範大學徒刑以上的案件(北京招撫管轄的徒刑以下的案件)以及刑部移交的地方死刑案件。刑部主管全國的司法行政,負責審查在大理寺、府縣審理的案件。如果判決不當,將予以改變或裁定再審。重要案件必須提交中文書詳細答復,在省錢的情況下可以引用法律進行更正。
死刑必須報皇帝批準。在禦史臺的監督下,重大案件由禦史臺禦史、刑部尚書、大理卿* * *,合稱三司判案;福州案件,有時由監察禦史、刑部員外郎、大理司職(或大理判官)* *同審,稱三司;自訴的冤案和疑難案件,由皇帝下令省給事中、中書省中書、諫議臺組成的三個小司* * *同審。
明確規定了各級司法機關的權力。地方工作人員犯罪,縣以下將決定它;徒以上,縣裏決定送州檢討。死刑必須由皇帝最終裁決,有時還必須由書、門、大臣、清朝和監獄討論,然後由皇帝裁決。除了不服從命令和殺害男仆可以執行壹次外,所有其他死刑必須在頭兩天內重復五次,在接下來的州重復三次。
5。科舉制度
科舉始於隋朝,秀才、明靜、進士等科目開始形成。到了唐代,它有了很大的發展,成為壹種比較完善的選拔人才的制度。
(1)拿秀才科目《新唐書?在選士制度上,總結了唐代選士的方法,分為年升和制升兩種情況。歲,其目的科目,有學者,明經,君子,學者,明人物,明,壹史,三史,啟,陶居,和壹個男孩。有五經、三經、二經、壹學究、三禮、三傳、壹史部。皇帝親自寫了壹封信來等待非凡的人才,這就是所謂的搬家。年度動議是定期選舉,每年舉行壹次。幾年後,由於自然災害、農作物歉收、兵變和動亂,它被暫停。在所有科目中,進士和明靜最多。自高宗皇帝以來,進士越來越受到考生的青睞。雖然士紳是壹個非常重要的人物,但作為壹個學者並不美麗。即使是每年的貢品也往往不會減少八九百人。考生很多,所以考試的人很少。所以當時考生很多,因為明經主科熟讀經典,考試比進士容易,錄取也沒有進士嚴格。除了進士和明靜這兩個科目外,其他10個科目大多被忽視,經常沒有人參加考試,甚至不時停止考試。最初,學者是最高的,尤其是在楊迪統治時期。然而,當我到達唐太宗時,還有人未能提起它,所以我停止了提起它。玄宗,壹旦恢復,下跌更多,所以它被廢除。其他科目大多在中唐以後開設,不被人們重視,錄取人數相當多,科目時有停考。孝道是壹個被傳承下來的主題,也是每年的活動之壹。唐太宗親自嘗試了連笑,但他失敗了,他在未來的發展中失敗了。
在歲時,還有壹個武術科目,始於武則天的長安二年(公元702年)。有長疊,馬射,步射,平射和桶射,還有卡賓槍射,跳關,負重和身材選擇。每年都以明經和進士為例。
制度是立聖旨養人,沒有固定的科目,根據皇帝的臨時需要設置科目。如唐太宗貞觀十壹年四月,召河北、淮南為孝閑;儒學要通,可以師範;漂亮的字只能寫出來;如果妳清楚政治制度,妳可以任命人:那些決心建立和建立的人,由鄉鎮推動的人,將被送往洛陽宮。又如玄宗開元九年,邊界不清,需要統壹邊界。有些人可以策劃壹場決定性的戰鬥,割下旗幟,或者成為萬人之敵,成為壹座城堡的英雄。他們每個人都聽了自舉,玄宗親自試了試。
(2)士人來源如前所述,唐代士人的選拔大致分為兩種情況:以年齡為基礎和以制度為基礎。在20歲時,候選人首先是學院的學生,其次是各縣的候選人。
來自學術圖書館的考生人數最多。當時,國子監掌管郭子、國子監、廣文學、四校、法律、算術和書法,著有《新唐書》?根據選舉雜誌上的統計數字,有2280名學生。弘文館、崇文館、崇玄館以及許多官員的子女都是學生。他們的教學和考試,如國立學校系統,也設置在北京東西部博物館和學校之外的地方。京都有80名學生,大都、中都和商州有60名學生,夏都和忠州有50名學生,周霞和景縣有40名學生。玄宗以前很重視書院出身,進士沒有兩監(據:《東西京·國子監》)
,深感慚愧。唐玄宗在位時,他也下鄉進貢,所以不是由郡縣士人送他壹程。禮部考試也是先兩監再鄉貢。那些不從圖書館學習的人被稱為農村貢品。與前代不同的是,唐代的農村貢品不是由縣令或大中正推薦的,而是由想要申請的人在郡縣列名,參加考試,然後前往尚書省列名稀疏名單,並保證發放,然後戶部閱讀並進行統壹考試。在唐朝,在北京參加鄉試的人被稱為舉人,這與明清時期參加鄉試的人不同。唐代所謂的舉人只能通過進士考試,進士也被稱為“舉人”。當時的相公。每年隆冬時節,它都會帶著各州的貢品向舉人致敬。每年歲時,進貢東西的人數以京兆府(西京長安所在州)最多。玄宗後期,陸以、、為榮,但不上學,鄉貢逐漸受到重視。以下缺點是:高亮家族擠進鄉貢,在圖書館學習被視為壹件可鄙的事情。
(3)雖然每個科目的背景不同,但考場上的考試時間和考官是相同的。初主考官為吏部尚書,宣宗開元二十四年改禮部侍郎,壹直沿襲至今。
禮部審查後,將其送中書門進行詳細答復,然後發布名單。
所有科目的考試都有明確規定。擇其秀才、明靜、進士等科,抄錄如下:秀才科,試五策,按文理熟練程度分為上、上、中、上、下、上、中四等。
明經部先貼短文,再進行口試。經典中問了10題,答了3題,也是4級。
進士,試作五策,帖壹大經,凡經、策皆第壹;策通4,發帖超過4是第二。
這種正規班及以後,只是拿到了後臺,也就是有了當官的資格,不能馬上當官,要有壹定的選拔限制才可以嘗試。玄宗開元三年(715)六月的壹道聖旨中明確規定:明初進士,州督每年訪業,以提高其道德水平,並授予可觀書者,選三聽集。經過吏部的審理,勝出者被授予官職。
秀才是最高的,官員的等級高於其他科目。上壹年級,上八年級;第壹,八品之下;上下,從八品;中上,八年級以下。
明靜分公司,從上到下;上壹、九年級;上下,九年級以下;中間的第壹個是九年級的。
進士,第壹名,從九品;其次,從九年級開始。
制與歲制不同,畢業後可授官,但也有等級之分。如太極元年(712),玄宗即位後,韓休、趙東熙應德方正,對策次之;張九齡應該教Iluco,對策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