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桂張芳芳溫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意見,要求兩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取得其撫養權,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者可優先考慮。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生活中的真實案例,看看離婚時“不孕”壹方能否直接獲得撫養權。
夫妻雙方都患有影響生育的疾病。離婚中的撫養權怎麽判?
趙鑫和王蘭結婚3年了,壹直沒有孩子。這對夫婦去醫院做了檢查。
結果顯示,趙鑫的精子活力沒有達到正常標準,王蘭還患有卵巢疾病。這對夫婦是壹個很大的打擊。好在趙鑫經營著壹家經濟實力雄厚的科技公司。經過討論,夫妻倆決定嘗試試管嬰兒。
雖然試管嬰兒的過程很辛苦,但結果卻讓兩人都很欣慰。王蘭終於懷孕了,生了個女孩。對於這個來之不易的孩子,雙方夫妻和老人都很疼愛,但幾個人在孩子的教育問題上也有些矛盾。因為解決不及時,分歧越來越大。女兒即將上幼兒園,夫妻矛盾升級,王蘭最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提出離婚後,王蘭帶著孩子回娘家,不讓趙鑫探望。她向法院申請孩子的監護權。法庭上,趙鑫聲稱自己的收入是王蘭的兩倍,醫生說他沒有辦法自然受孕生孩子,所以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歸他。此時,王蘭反駁說自己患有婦科病,試管嬰兒過程中身體受損,不能生育。
法院對夫妻雙方不育的事實進行了調查,認定夫妻雙方通過自然受孕確實不育,但不是法定的喪失生育能力。所以最終法院根據孩子的成長情況和爺爺奶奶更多參與孩子撫養的情況,判決女兒由王蘭撫養,趙鑫每月支付撫養費。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喪失生育能力”將是當事人主張直接撫養子女的理由,但法院在采納時會進行嚴格審查。在趙蘭壹案中,由於夫妻雙方提供的證據均不能證明其已喪失法律規定的生育能力,法院將參照其他證據對孩子的撫養權作出判決。
如果真的失去生育能力,可以直接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嗎?
嚴朗和田放經人介紹相愛並結婚了。婚後,他們生下了兒子嚴曉蕾。夫妻之間由於地域文化的差異,對事物的看法不同,經常為瑣事爭吵,感情開始惡化。壹次爭吵後,田放帶著兒子離開了雙方共同生活的家,夫妻倆開始分居。後來,嚴朗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在離婚訴訟中,嚴浪向法院提交了兩份檢查報告,報告顯示,嚴浪在離婚時已患有不孕癥、無精子癥、喪失生育能力。田放對此提出質疑後,閻朗向法庭提交了醫生的診斷書、標本檢驗、影像檢查等證據。法院審理後確認,嚴郎已喪失生育能力。另壹方面,田放也提交了大量證據,證明她有利於撫養孩子。法院最終認為,嚴朗和田放均具備撫養子女的條件和能力,法院也認為雙方都能為子女提供良好的學習和生活條件。但確定撫養權歸屬,不僅要考慮父母的學歷、收入、住房等撫養條件,還要考慮子女的健康成長。嚴曉蕾,已婚孩子,不到4歲,還小。她在心理和生理上都需要媽媽的關心和愛。此外,在他們分居期間,嚴曉蕾壹直與田放生活在壹起,改變生活和學習環境可能會對孩子的成長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決定讓孩子嚴曉蕾和母親壹起生活。
很多人會認為顏郎已經失去生育能力,應該得到孩子的撫養權。但在實踐中,法院會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審判理念。此外,從生育政策逐步放開的趨勢來看,“優先考慮失去生育能力”的優先級有所降低,田放提供的支持條件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如果男方不能生育,試管嬰兒的撫養權歸誰?
婚後,羅微發現自己患有無精子癥。他和妻子李娜商量後,通過精子庫和三次試管嬰兒技術,生下了壹個健康的孩子。後來因為感情問題,李娜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孩子的撫養權,羅微也想撫養孩子。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李娜在孩子出生後不久就外出打工,孩子隨羅微和羅微的父母生活了近四年。終審判決認為,孩子熟悉現有生活環境和習慣,羅微喪失生育能力,故將撫養權判給羅微。
肯定有人會質疑,為什麽和孩子沒有血緣關系的父親會得到孩子的撫養權。這是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同意進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因此,即使羅微與孩子沒有血緣關系,父母雙方在撫養權利和義務方面是平等的。
不孕壹方要怎麽做才能獲得撫養權?
從以上三個案例可以看出,“不育”壹方不能取得撫養權的原因主要有兩個,即從“不育證據不足”和“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來看,不適合撫養。
未成年人在父母離婚後要經歷壹個關鍵的成長時期,這期間需要精神和物質上的支持。因此,失去生育能力的壹方如果想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做好證據收集工作,提交醫學證明中的有效證據;但需要註意的是,壹方絕育只是法院判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參考因素,並不是必要因素。有些夫妻在離婚時為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會選擇絕育,不值得提倡,在訴訟中也不會取得好的結果。
其次,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的核心要素仍然是雙方的經濟條件和孩子的生活環境。收入穩定,作息時間固定,人們往往會認為自己有足夠的時間照顧和教育孩子。當雙方其他因素相似時,壹方的絕育可能有更大的參考價值。
再次,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在壹起的子女也可以作為重要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四條規定,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父母生活,但子女已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視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最後,根據我國法律和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需要考慮壹方撫養子女是否有利於其身心健康。與喪失生育能力相比,孩子利益最大化更重要。寫入《兒童權利公約》的這壹規定,現已成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婚姻家庭立法的原則。
所以建議大家要走出喪失生育能力就可以直接獲得撫養權的誤區。當婚姻到了不得已離婚的階段,我們也可以從孩子成長的角度,理性考慮撫養孩子的條件,盡量減少離婚對孩子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