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美國聯邦憲法
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美國在費城舉行制憲會議制定憲法。它取代了1781的邦聯法規,成為美國和世界近代史上第壹部成文憲法。制憲會議由華盛頓主持,55人參加了會議,其中大多數人政治態度保守,漢密爾頓是代表。只有富蘭克林和盧瑟?馬丁兩名民主黨人參加了會議。最後,聯邦憲法獲得通過。這部憲法基本上沒有提到人民的民主權利。
由於年老體弱,富蘭克林很少在制憲會議上發表公開演講。在憲法簽署之前,他說:雖然有很多缺點,但我想不出更好的憲法。他含淚簽署了憲法文本。當其他代表簽名時,他壹直在想華盛頓座位上雕刻的太陽是日出還是日落。簽約儀式結束後,他說。現在,我很高興知道那是日出,而不是日落。?
1787憲法也包含了大量的民主因素,主要表現為:(1)憲法規定了三權分立原則。這壹原則雖然有壓制人民的消極作用,但也有積極的壹面,三者可以相互制約和平衡。(2)憲法大大加強了中央權力,但也給各州留下了相當大的權力。創造了現代性?聯邦制?民族形式是對人類的巨大貢獻。(3)建立了* * *和制度。(4)實行民選政府制度。(5)體現了文官政府權力高於軍事權力的原則。(6)憲法規定了修改憲法的程序,體現了傑斐遜?死人不能統治活人?思想,後人必須結合當代現實修改憲法。
《獨立宣言》的起草者傑斐遜沒有參加制憲會議,因為他是駐巴黎的美國駐法國大使。傑斐遜和漢密爾頓都是革命領袖和華盛頓政府的國務卿,他們對美國聯邦憲法的性質和聯邦制的發展前景有不同的看法。漢密爾頓極其厭惡平民政治,主張建立壹個強大的中央集權的聯邦政府,以建立良好的經濟秩序,發展經濟。傑斐遜強調人民的權利,認為在新的憲法制度下,人民應該獲得盡可能多的自由和自治,政府的權力應該受到限制。傑斐遜和漢密爾頓關於憲政性質的爭論壹直為後人所評論,也伴隨著美國憲政在此後兩百年的發展。
閱讀憲法草案後,傑斐遜在給麥迪遜的信中寫道,他不能接受否決?權利法案?憲法、宗教自由、出版自由、反壟斷自由、人身保護權、陪審團制度等。這是人民的權利,也是人民反抗地球上任何形式政府的武器?。傑斐遜要求將《權利法案》納入憲法,作為批準該法案的先決條件。根據傑斐遜的建議,麥迪遜起草了壹份權利法案,並提交給國會討論。國會通過了12項修正案,但其中只有10項最終獲得批準。17911 2月,通過的十項修正案正式成為聯邦憲法的壹部分,即憲法第壹至第十修正案,統稱為《權利法案》(或《權利法案》)。
1787憲法加強了聯邦政府的權力,使美國從松散的邦聯過渡到邦聯,調解了各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維護了美國的統壹,使美國成為壹個真正統壹的國家。這不僅加強了美國的政治和軍事力量,而且促進了國內市場的形成和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美國憲法是美國資產階級專政的根本大法。它確立了資產階級和資產階級政權的民主原則,並以法律的形式鞏固了美國第壹次革命的成果。憲法確立了資產階級的三權分立和制衡制度,使美國成為壹種慣例?三權分立?最早的國家之壹。這部憲法是世界近代史上最早的資產階級成文憲法。當時世界各國都是封建專制占主導地位,無論是美國還是其他國家都具有進步意義。
1787憲法是美國國家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法,是美國的最高法律,也是現代世界上第壹部成文憲法。它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實現了歐洲文藝復興以來人類對理性政治的追求。
美國憲法的獨特貢獻在於它創造了壹套新的憲法原則和實踐,使* * *和諧成為可操作的現實。其憲法原則(包括人民主權、權力有限的政府、政治團體和公民不可剝奪的權利等)。)和機制(包括聯邦制、三權分立和權利法案等。)不僅是對歐洲(尤其是英國)憲法思想和實踐的創造性繼承和發展,也是美國人基於自身歷史經驗的創新。這些原則和做法不僅為美國在200年間從小到大、由弱到強奠定了制度基礎,也深刻影響了世界其他國家的發展。
1787的憲法並不是壹個完美的政治制度設計。它最明顯和最嚴重的缺點在於它承認黑人奴隸制,這使美國在未來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這是當初制定者所意想不到的。壹位政治學教授1995曾評論:?懸而未決的奴隸制問題是所有問題中最具爆炸性的問題,最終導致了壹場偉大的內戰。戰爭結束了,問題還沒有結束。奴隸制的負擔壹直持續到今天,對美國黑人的奴役已被證明是壹場重大的社會和政治災難。?
美國憲法是妥協的產物,它本身也成為壹種妥協機制。制憲者最初的目的不是創造壹個完美、民主、公正和不朽的政治制度,而是尋求壹種現實而有效的方法來及時挽救瀕臨失敗的邦聯。每個州的代表和他們所代表的利益集團是多種多樣的,由此產生的憲法必然是多種利益結合的產物。憲法沒有忠實地貫徹《獨立宣言》中宣布的美國的理想和原則(例如,人人生而平等),但它仍然是壹本書?活憲法?隨著歷史的發展,其憲法原則和實踐不斷受到挑戰,但憲法的壹些缺點通過修正案得到糾正,原有的憲法安排不斷更新,以應對新的歷史條件下的新問題。這是1787的構成,所以會有下面的200年?超級穩定?做愛的主要原因。
美國聯邦憲法的基本原則
美國憲法的目的是限制政府的權力和保護人民的自由。
盡管美國憲法經過多次修改,但1789憲法的基本原則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
三權分立美國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部分是相互獨立的。從理論上講,這三種權力是完全平等的,相互制衡。每種權力都有限制其他兩種權力濫用的功能。這就是現代民主社會中著名的三權分立原則。壹般認為其思想根源來自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壹書。
聯邦制度美國憲法規定美國采用聯邦國家制度。聯邦政府只有憲法中列出的有限權力,而其他未列出的權利屬於州或人民。(見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
憲法至高無上。美國憲法和國會通過的法律的效力高於所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自1803年著名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以來,美國聯邦法院系統有權審查是否違反憲法。這意味著各級聯邦法院可以審查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是否與憲法沖突,並可以宣布違反憲法的法律無效。同時,法院還可以審查包括美國總統在內的各級政府頒布的法律和法令的合憲性。但法院的這種審查權不能主動行使,只能在特定訴訟中使用。因此,它也被稱為。被動審查?(見美國聯邦政府訴尼克松案)
人人平等。根據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權利。各國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則上,任何州都不能從聯邦政府獲得特殊待遇。根據憲法,各州應該尊重和承認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聯邦政府應該在形式上保持* *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