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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律資源有哪些方面?
國際法包括後三者。

國際私法主要是解決國與國之間民商事關系中的各種法律沖突。大部分是可選條款。

國際公法涉及國家主權的內容,如領海的劃分和國家權力的行使。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解國際經濟貿易中的各種法律關系。

1.國際私募的基本原則:

1主權原則。

2.平等互利的原則。

3.國際協調與合作原則。(遵守協議的原則)

4.保護弱勢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二、國際公法是壹種特殊的法律制度,與國內法相比,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它還包括在壹定條件下和壹定範圍內由國家組成的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際組織。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個人也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律,而不是淩駕於國家之上的法律。也就是說,除了國家之外,沒有其他立法機構可以制定法律並將其強加於國家。國際法中對國家有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由國家通過協議制定。

3.在國際法中,不存在超越國家的執法機關,國際法的實施主要取決於國際法主體本身的行為。當國際法受到損害,國際法主體的權利受到損害時,國際法主體可以通過自救或集體制裁來捍衛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確保國際法的實施。

三。國際經濟法的特點:

1.首先,就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而言,它不僅包括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還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實體。

2.其次,就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

3.再次,國際經濟法規範是壹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以及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中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

4.通過以上對國際經濟法特征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正是由於其獨特的主體、調整對象和相應的法律規範,才使其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即獨立的司法系統。

擴展數據:

國際法被概括為七項基本原則:主權、承認、同意、忠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

1主權

(1),根據國際法,* * *所有主權國家壹律平等。它們只能對其領土內的人和物行使管轄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從領海到公海的緊追權或報復權)才允許對其領土外的人和物采取行動。

(2)行使管轄權。國際法的所有主體不受普遍適用的習慣國際法規則的約束,未經其同意,不得讓其承擔任何額外的國際義務。

2.承認

(1),承認的主要功能是承認壹個實體為國際法主體,或承認其負責人為國家代表並希望與其保持外交關系。承認的主要形式是承認壹個國家或政府對某壹領土行使事實上或法律上的管轄權,簡稱事實承認和法律承認。

(2)承認可以是無條件的或有條件的;它可以是明示的或暗示的。承認可能不全面,但僅限於承認壹群人是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如果這些叛亂分子實際控制了該國的部分領土。原則上,承認可以是自由裁量的,但過早承認其他國家的交戰團體或反叛團體不符合該國的專屬國內管轄權,因此是非法的。

3.同意

(1)在締結協定時,國際法主體可以在不損害第三方權利的情況下修改和補充國際習慣法的壹項規則或文明國家承認的壹般法律原則。根據國際法的要求作出的同意界定了締約方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同意訂立的協議的終止、變更和解除,也應當經各方同意或默示同意。

4.信賴

在國際法發展的早期階段,所謂忠實主要是指不失信。之後,忠實的含義逐漸與公平、合理和常識的要求相壹致。締約各方或對其單方面行為負責的壹方必須忠實地解釋和執行協定。

5.公海自由

公海航行自由規則不允許任何國際法主體占領公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時期,壹個國家只能對有權懸掛其國旗的船只行使管轄權;在戰時,它可以根據海戰規則和俘虜法幹擾敵國和中立國的航運。關於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底的利用,必須合理照顧其他國家的利益。海盜和販賣奴隸是對公海的非法使用。

6.國際責任

國際責任規則有兩個先決條件。

(1)國際法主體的下屬機構違反國際義務,構成違法行為或國際侵權行為;

(2)這種國際侵權行為造成的賠償責任。這些規則中規定的義務獨立於任何國際法主體的意願,但可以通過同意和默認進行修改。它們也可以通過雙方商定的類似於國內刑法的規則規定的懲罰來加強,或通過默許和不行使權利而放棄(也稱為消滅時效)。

7.自衛

習慣國際法允許國際法主體針對其他國際法主體的非法行為采取自衛措施,也可以針對不受任何其他國際法主體保護的個人、船舶或飛機的行為采取自衛措施。自衛必須是萬不得已的緊急手段。只有為了擊退眼前和緊急的入侵才有權采取自衛行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際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際私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際公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際經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