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10]3號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0+65438年10月+08日第1483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利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終端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通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信息等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含有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壹)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
(二)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音頻文件50個以上的;
(三)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電子出版物、圖片、物品100件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5000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100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金額雖未達到第(壹)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的壹半以上;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2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二條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傳播含有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壹)數量達到第壹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的兩倍以上;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壹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通過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團體,成員超過30人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創始人、管理者、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四條網站創辦者、直接責任者以營利為目的,明知他人制作、復制、發布、出售、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壹)數量或者金額達到第壹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數量或者金額分別達到第壹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六)項標準兩倍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壹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的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100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特別嚴重”。
第五條負有直接責任的網站創辦人、管理人明知他人制作、復制、發布、出售、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壹)數量達到第壹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壹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五倍以上;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是淫穢網站,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信傳輸通道等服務,代為收取費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壹)為五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上述服務的;
(二)為淫穢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信傳輸渠道等服務,服務費在2萬元以上的;
(三)為淫穢網站提供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2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故意直接或者間接向淫穢網站提供資金,或者以廣告等方式提供費用結算服務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處罰:
(壹)在十個以上淫穢網站上投放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資金的;
(二)在淫穢網站上投放廣告二十條以上的;
(三)為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的;
(四)以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穢網站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五)為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2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嚴重後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2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八條實施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列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知道外,視為行為人知道:
(壹)經行政機關書面告知後,仍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信傳輸通道、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對於淫穢網站,且收取的服務費明顯高於市場價;
(四)在淫穢網站投放廣告,廣告點擊率明顯異常的;
(五)可以認定行為人知道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九條壹壹年內多次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累計數額或者金額構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第十條單位實施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及本解釋規定的相應的個別犯罪定罪量刑標準。
第十壹條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和社會危害性,依法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罰款數額壹般為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本解釋所稱“網站”,是指可以通過互聯網域名、IP地址訪問的內容提供站點。
以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為目的或者成立後主要從事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網站為淫穢網站。
第十三條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2008年5月7日12時許,涉嫌在網上制售淫穢物品的羅亮(化名)在萍鄉落網。至此,萍鄉市首例制售淫穢物品案成功告破,羅亮在互聯網上開設的色情網站“中國美團網”被摧毀。萍鄉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民警在其住處查獲淫穢光盤1640張,涉案金額20余萬元。遺憾的是,本案嫌疑人竟是某名牌大學畢業生。
“對不起我的父母,我無法面對他們。我真想跪下來哭著對他們大聲說‘對不起’……”2008年5月14日,在萍鄉市第壹看守所,羅亮滿臉羞愧地告訴記者。《刑法犯罪實務指南——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我國第壹部大型辦理刑事案件實務工具書。包括:
1,刑法專家權威解讀;2、刑法罪名和刑罰的實際問題、疑難問題解釋;
3、刑法修正案、NPC決定、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及其理解和適用;
4.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典型疑難案件;
5.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的標準裁判文書;
6.辦理刑事案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7.附錄本書是檢察官、律師、律師、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必備工具。
同時,也是公安政法院校刑法學的重要教學參考書。該叢書以其權威性、針對性、全面性和實用性,在我國刑法圖書出版領域具有重要地位和重大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