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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對以後工作有影響嗎?
申請勞動仲裁不會影響以後找工作。

勞動仲裁的職能是公正、及時地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因此,它不會影響當事人找工作,但會保護當事人的工作權利。

根據相關法律,如果勞動爭議中有十名以上的勞動者,並且他們有相同的請求,他們可以推薦他們的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

動態仲裁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

2.起訴狀(詳細說明起訴狀的理由和要求,壹式兩份或按被告人數填寫);3.投訴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4.如有委托代理人,需親自簽署並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並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代理人為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的,應提供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如果客戶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客戶簽署的免費代理協議以及代理人與客戶之間關系的法律信息;

5.被告工商註冊信息;

6.投訴人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7.提交證據材料清單壹式兩份。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會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工會會員或者雙方推薦的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職工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解決勞動爭議?

不簽合同解決勞動爭議有以下幾種方式:

1.勞動爭議發生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自行處理。

2.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有關機構應當受理。

3.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老板拖欠員工工資怎麽辦?

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措施維權:勞動者當時拿到工資最快捷的方式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者可以保留相關證據,如考勤、績效、請假記錄等。先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勞動仲裁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壹條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壹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三十條仲裁申請的送達和仲裁答辯的提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壹條立法的目的是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

(壹)勞動關系確認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