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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構成
道德建設是壹項系統工程,與經濟、政治、文化、教育密切相關,也與法律相關。然而,進入社會轉型期後,中國的法律建設工作大多局限於經濟行為規範而很少涉及道德建設,這正如上文所述,側重於思想規範的“軟”建設。在這種情況下,道德建設的社會效果不理想是不可避免的。因為在社會轉型時期,人們的道德觀念最容易混亂,這可以說是壹個規律。穩定有序的社會容易形成普遍的精神信仰,而轉型中的社會恰恰破壞了人們的普遍精神信仰,沖擊了人們正常的信用關系和行為選擇的預期。中國的社會轉型是從經濟到政治到意識形態的全方位轉型。舊的信仰體系受到巨大沖擊,而相應的新的信仰體系尚未建立,導致當前社會處於精神信仰價值失範的混亂階段。社會轉型是壹個過程,建立新的信仰體系也是壹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如果社會不對壹些人的嚴重不道德行為或不道德行為導致的無序行為給予及時有力的制裁,只會增加那些別有用心者鋌而走險的僥幸心理,並加劇違反法律和道德的行為,從而偏離輿論趨勢和價值取向,使這些人的行為更加奢侈,形成惡性循環,威脅轉型期社會的穩定。實踐證明,當壹些人無法選擇正確的價值方向時,特別是當他們無法在道德允許的範圍內控制自己的行為時,規範和執法是絕對必要的。因為這種行為的主體自然對非強制性說教的“批評武器”充耳不聞,而訴諸強制性制裁的“批評武器”可以迫使他不得擅自作惡。因此,為了發揮道德在社會轉型期的規範和強制作用,有必要進行道德立法。所謂道德立法,是指國家立法部門將在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社會所必需的道德規範上升為具有國家意誌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其目的是督促社會成員有更好的道德規範,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作為加強“硬件”建設的具體舉措,是社會轉型期道德建設的必然要求。

社會轉型時期的道德建設需要道德立法,這不僅表現在上述方面,還表現在這壹時期個體道德成長的外部動力方面。人既是道德建設的主體,也是道德建設的客體。誠然,人的意識和意誌自由是人類的尊嚴和驕傲,但無數經驗事實證明了這壹點。人的自由和意識不是絕對的。從統計學上看,大多數人仍然很難超越人類自然本性和種族遺傳所決定的需求。比如衣食住行和性的需求;溝通的需要;自尊、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顯然,個人只有首先努力滿足這些需求,才能生存和發展。在中國社會轉型期,由於歷史原因,人們的上述需求可以說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強烈和迫切。但是,作為道德基礎的是社會整體利益,體現的是社會全體成員的* * *要求而不是社會個體的特殊意願。它具有超越社會個體的普遍性和相對獨立性,它所體現的* * *利益與社會個體直接而具體的個人利益相比是間接的、抽象的、虛幻的、異己的。這就決定了道德社會對個體具有外部他律性。而“道德的基礎是人的精神的自律”(1)只有當自律得以實現,即當社會道德轉化為社會個體道德並成為個體道德的需要時,道德才具有真正的現實性。

但是,人的道德自律精神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在後天的社會化過程中形成的。它不僅需要壹定的經驗、閱歷和知識作為基礎,還需要相當程度的理性思維能力和自我認知作為前提。這意味著壹個社會不可能讓每個人在任何時候都具有自律精神。更不用說還沒有完成社會化過程的青少年了,他們已經是成年人了。如果他們的道德認識、道德情感和道德意誌不完善,或者他們偏離了社會道德規範,他們也會不自覺地尊重社會道德。因此,在社會轉型期,社會個體道德的內化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社會對嚴重缺乏道德自律的人給予法律制裁,這是他內化的重要保障。這不僅僅是壹種理論假設或推測,而是被無數心理學實驗反復證明的事實。著名心理學家皮亞傑認為,兒童道德判斷的形成最初是出於對“制定”道德法規的成人權威的敬畏,而成人權威的樹立和懲罰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具體來說,孩子們願意堅守道德,因為只有這樣他們才能避免各種令人不快的懲罰,包括避免血肉之軀的痛苦。這告訴我們,兒童道德成長的過程就是從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的轉變。在這個轉變過程中,懲罰是壹個必不可少的動力條件。事實上,兒童與成人的年齡差異不應成為否定上述結論在成人道德建設中同樣適用的理由。因為道德的成長不是年齡的函數,而是基於利益的需要以及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的差異和矛盾,這些是壹直存在的。社會轉型期個體的道德成長並不隨著年齡的自然增長而在某壹階段結束,否則,我們不得不得出每個成年人都已達到完美的謬論。成年人仍然有壹個持續的道德成長過程,仍然表現出從他律到自律的發展趨勢。在這種情況下,在這種不斷內化的過程中,基於利益的法律制裁仍然不可分割。“人們為之奮鬥的壹切都與他們的利益有關。”②利益動機是社會個體行為背後的根本動機。社會轉型時期的道德立法作為壹種強大的外部壓力,正是當行為人因其不道德的行為或不良品質而受到國家執法部門的制裁時,迫使行為人在其未來的道德生活中仔細考慮其所選擇的行為及其後果,並基於對這種物質和精神利益得失的考慮而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同時,它也對那些道德素質低下的人產生了威懾作用,從而使他們感到“...沒有美德是痛苦的”。實踐證明,社會應該讓嚴重不道德的人經歷不幸。壹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如果惡人和惡行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惡行就會因缺乏約束而猖獗。總之,社會轉型期人們內心信念的確立、自律意識的形成、道德義務的遵守和道德習慣的養成需要壹定的道德強制。在社會轉型初期,在人們規範意識普遍缺乏的時期,更是如此。只有當人們具備道德自覺的能力時,道德規範才會對人們的行為產生普遍約束力,道德立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因此,為了加速社會轉型期個體道德成長的外部動力,實現道德建設的理想目的,必須走道德立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