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毒品和西方列強的新式炮艦不僅打開了中國古老的海關大門,也打破了幾千年來流傳下來的封建文人心目中的中國中心夢。西方資產階級的文化和傳統緊隨西方列強的貨物滾滾東去。擁有數千年輝煌歷史的古老東方文明(包括法律文化)在西方文化(包括法律文化)面前很快失去了昔日的輝煌。在中國近代社會發展的內部矛盾和鬥爭中,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從對立沖突走向了和諧與融合。最後,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最終在這種沖突和融合中解體。由此,中國法律走出中世紀,進入近代。這是壹個曲折而痛苦的過程。在血與火的時代,進步與倒退、保守與創新、傳統與外化既嚴重對立又相互調和。在困惑和迷茫中,我在20世紀初年完成了這段旅程。
第壹,封建法律陷入困境
法治也是自古以來社會統治者統治社會的重要工具。中國的封建法律從先秦李悝制定《律令》到他入關編纂《清律》歷時兩千多年,歷經滄桑,被無數封建政治家和律師刪改補充。它們曾經是包括清朝在內的封建王朝維護封建統治的非常有效的工具。然而,自鴉片戰爭以來,由於來自外國列強的壓迫、國內人民的反抗以及統治階級自身的踐踏,這壹有效工具逐漸變質,以至於與社會現實生活脫節,無法繼續維持封建統治秩序。它陷入了不可避免的困境,完全失去了昔日的權威。
(壹)領事裁判,外國列強對中國合法權利的侵犯。
為了滿足侵略的需要,西方文明的強盜在中國打開海關大門後,立即以清朝法律的野蠻和落後為借口,著手建立領事裁判制度。“外人不被中國懲罰,中國人卻被外國審判”,1是有害的。
第壹次鴉片戰爭後締結的第壹個不平等條約《虎門條約》和後來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都確立了這壹制度。第二次鴉片戰爭締結的《天津條約》使其系統化和完善化。65438+20世紀五六十年代上海的案件審理制度是領事裁判權的進壹步擴大。英、美、法等國的“法官衙門”、“英國駐華高等法院”、“美國駐華法院”,以及設立在中國東北的日本法院公開行使司法權,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的土地上審判中國人。領事裁判權(近代又稱治外法權)的核心問題是與清政府締結條約的國家的公民在中國居住不受大清法律的管轄。他們在中國與中國人發生糾紛,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都由他們在中國的領事館根據本國法律審理,清政府各級司法機關無權過問。因此,這壹制度壹經確立,清朝就失去了對進入中國的外國僑民的合法管轄權,原有的完整司法權也隨之喪失。結果,它不僅嚴重破壞了中國原有的社會秩序,而且給清朝的統治帶來了嚴重的危機。從20世紀60年代到90年代,中國發生了大大小小數以千計的宗教計劃,1900年爆發的義和團運動,都與這壹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系。
這種對領事裁判權的危害不僅資產階級深有感觸,而且在戊戌變法期間被列為法律改革的理由之壹,封建統治集團內部的有識之士也非常清楚這種危害。20世紀初,負責法律改革的大臣沈家本在解釋舊法需要改革的原因時多次表示:“國家有獨立的制度,即擁有獨立的立法權,法律權力以領土為基礎。這是各國的普遍做法,但君主說了算,大臣的家屬從屬於官員,被承認的軍隊和軍艦擁有治外法權,其余生活在自己國家的人遵循本國法律的管轄。所謂的屬地主義也是如此。只為中國借口司法制度尚未完善,賦予領事裁判權,英國規則在前,德國跟腳在後。日本在祖先的出生地開設了法庭,其權力日益減少,未來的麻煩也越來越大。”他還說:“景教的流行始於唐代。大秦、摩尼、大衣神有區別,據說西方人很樂意依賴它。從明朝前期到民國初期,利瑪竇、熊三八、湯若望、南懷仁等人用他們的數學來教授中國。雖然他們相信許多追隨者,但這與目前的情況大不相同。宗教計劃是壹場可怕的災難,到目前為止,牧師、神父和其他州長都變得無知和傲慢,每當有宗教訴訟時,地方都在談判,審判不公平,人民和教會相互敵視。自從海禁開放以來,Gai壹直因為妳父親的吵鬧教學而擔心他,他的話令人痛苦。推之原因,無非是國內外刑法的重壓。領事裁判權對清朝法制的破壞成為采用西方法律改革中法的直接原因。
(二)中國的新制度,歷史悲歌和時代新歌
農民處於封建社會的最底層,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雙重壓迫使他們對封建法制深惡痛絕。因此,在武裝起義之初,太平天國的英雄們就把矛頭指向了清朝的封建法制。在《奉天討胡夫布帛四方》中,他們痛斥清朝“造法如妖,使中國百姓無法漏網,無所適從”:“官員受賄,但以錢免刑。”“起兵復興中華者,誣其謀反,九族亡國”。簡而言之,山窮水盡的封建統治和封建法制,寫不遍;東海的波濤洗不去滔天罪行。
天國裏的英雄們痛恨香菱互相廝殺、妳爭我奪的封建世界,向往強者不弱、群眾不暴寡、智者不欺愚、勇者不懼的公平、正義、和平的世界。“世界上有許多男人,都是兄弟,世界上有許多女人,都是姐妹。我們如何保存這個邊界和另壹個邊界的隱私?我們怎麽會有吞了我的想法呢?”洪秀全:喚醒世界的原始方式。有了這個美好的理想,自革命開始以來,天國的領袖們就以“教條”的形式規定,反叛者應該孝順父母,不殺人,不通奸,不偷盜和搶劫,不撒謊和不貪婪;反抗父母,謀殺,通奸和抽外國香煙,唱邪惡的歌(抽鴉片),偷竊和搶劫他人的財產,說謊言和鬼話以及各種粗魯的話,以及貪婪妻子和女人的財產和賭博都被視為犯罪並受到懲罰。四
首都定為天京後,農民立即制定了“田朝田畝制”等法律,並將其理想付諸實踐。這些法律,從土地分配和婚姻到犯罪、刑罰和訴訟制度,都是反對清朝封建舊法律制度的。雖然太平天國的法律制度由於時代和農民階級的局限性而存在許多落後的因素,並且由於戰爭等原因而無法得到全面實施,但它否定和取代了中國大部分地區長達十多年的封建法律制度,其在摧毀舊法律制度方面的革命作用不可低估。
尤其值得壹提的是弘仁的《資政新章》。這部得到天王洪秀全首肯的著作,不僅是農民理想的進壹步升華,也是近代中國實現國家現代化的綱領。這是壹首新的時代之歌,描繪了依法治國的藍圖。“所謂守法之人,如守紀律、育禮之人,宜以立法為標準。”“依法治國”的“法”不是壹般的“法”,而是治理天國的新法律。這個新法,立法者是經過千錘百煉的,洞悉天人之性,熟悉各國風俗,上上下下,源委皆輕,胸中並無其他。新法的內容包括與外國的平等交流,以及交通(鐵路、船舶)、銀行、機器制造、采礦、郵電、新聞、商業、教育等。這些思想和主張在古代是罕見的,在封建法制中是聞所未聞的。
雖然《資政新篇》中提出的理想由於種種原因沒有付諸實踐,但在19的50年代,它如此詳細地提出了采用西方國家先進制度治理天國的計劃,其在認識上遠遠優於封建統治者,其本身就是對封建法制的否定。
(三)現場,中央政府失去了對地方的控制。
滿清貴族入主中原、統壹全國後,“壹代法系,多次裁決”。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建立完整的司法審判體系。死刑案件的審理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以確保封建皇帝對死刑案件的終審權。
根據清朝的法律,除了首都之外,全國各地的所有死刑案件都是先由案件發生地的縣進行審查,然後逐層移送。經過各級審查後,總督最終以結案報告的形式向皇帝提交了壹個問題,並由皇帝做出最終裁決。
這種死刑復核和審判制度確保了皇帝對整個國家擁有生殺大權,維護了皇帝的絕對權威。然而,它也有缺點。首先,結案需要很長時間(通常需要數年時間),並消耗大量資金。第二,囚犯在轉移過程中的安全得不到保障。這種耗時且成本高昂的系統適用於和平穩定的時期。在太平天國革命和國家大動蕩的時代,它顯然無法有效地為維護封建統治服務。以快速、便捷、嚴厲為特征的“當場糾正”恰好彌補了這壹死刑復核制度的缺陷。然而,它造成了另壹個罪惡的結果,即原有的封建法律制度被打亂。
鹹豐三年(1853)三月,即太平天國革命爆發後的第三年,以清朝詔令的形式公布並實施了就地處決。它授權全國各級地方官員對抓獲的“土匪”進行“當場執法”;授權地方團訓練紳士抓“土匪”可以“見人就殺”。清代的死刑案件主要是無期和盜竊罪。“當場執法”的“土匪”都與生命和小偷有關。因此,允許地方官員立即執行針對土匪的法律等於宣布放棄原有的死刑復核和轉移制度。生命盜竊案件的死刑決定權從高度集中變為高度分散,這是“現場正義”的實施帶來的審判制度的變化。出於政治鬥爭和階級鬥爭的需要,為了延續封建國家,封建統治者最終破壞了他們自己建立的法律制度。這種變化的結果是全國性的濫殺。“政府的權力下降了,囚犯們在晚上受到懲罰。好惡由郡而起,生死由墨吏而起。我不知道,但我不問。所以刑章廢了,沒什麽好呼籲的。”幾千年來,封建統治者把“處理亂世的重典”作為標準,這是封建地主階級在封建末世最後壹次付諸實踐。
就地糾律有效配合了清朝的軍事圍剿,鎮壓了太平天國農民的反抗。封建地主階級用造反者的頭顱驗證了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的真理。但是,破壞法制不利於封建統治的長遠利益。因此,封建統治階級中的壹些人為了消除農民起義造成的封建統治集團內部的忽視,從削弱地方權力以加強中央皇權入手,並多次主張廢除地方法律和恢復舊的法律制度。但是,由於維護統治秩序的需要和地方長官的反對,“此後章程隨國家而變,當場更正法律的制度壹直沒有改革。”八年後,被破壞的封建舊制度再也沒有恢復。
(D)新事物層出不窮,舊法律難以應對。
在清朝,法律和法規沿著明朝的舊制度並行。“有案不用法,法律成了空話,而案件卻越來越復雜。”9清律例數在康熙初年僅為3,265,438+0,到同治年間增加到65,438+0,892。按照乾隆的定制,五年壹次小修,十年壹次大修。然而,“在每次修訂中,第壹章都編纂了日歷、聖旨和官方規定,從未整合整本書,並逐壹更正。”例與例之間,有“前後沖突,或法外加重,或因例違法,或因壹件事樹立榜樣,或因壹省壹地壹個案件,甚至因這個例子催生另壹個案件,這不僅與其他部門不同,即壹個案件與另壹個案件之間存在差異。”因此,它嚴重影響了法律制度的實際運作。罪與罰的輕重因不同事例的適用而異,這為幕友和胥吏操縱司法提供了便利條件(清代官員只關心自己的仕途,不學刑名。做官後,他把刑名給了長期從事刑名甚至代代相傳的幕僚。民間諺語“滿清與小吏* * *天下”是小吏操縱復雜事例、因業成奸的高度概括。
同治九年(1870),清朝統治者下令進行最後壹次修訂。此後,由於“時代如此眾多,章程日積月累,刑部怕其眾多的指控,不敢討論,大臣們也不談論此事,時間已久。”舊法與社會的實際生活脫節,不能促進封建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
過去的壹些學者強調清朝在20世紀初制定的新法律與現實社會生活脫節,忽視甚至談論舊的封建法律與現實社會生活脫節。事實上,始於20世紀60年代的65438年至2009年旨在挽救封建王朝的洋務運動不可避免地在中國催生了現代資本主義經濟。現代資本主義經濟的出現所帶來的社會生活的變化是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基礎的舊式律師事務所所不能適應的。例如,由於舊法律體系中沒有商法,我們只能根據舊章程對北京錢莊的處罰被動地處罰虛構公司的欺詐者,而不能依法積極管理商業,更不用說依法保護在競爭中被外國行業和商業壓倒的國內行業和商業。
在現代,許多政治家和思想家都談到了舊法的弊端,並提出了改革建議。例如,洋務派代表人物張之洞、劉坤壹指出,自《商法》制定以來,“大宗商業全是外國商人,中國商人只是坐觀其變。”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機器制造超出了壹兩個人的財力。”所有外國公司都很強大,擁有數千家公司。歐美商法最為詳細。它的國家也得到了多方的支持,它的生意也蒸蒸日上。中國總是鄙視商人,不講商業規律。所以市場上的人都是自私的,互相欺騙,聰明的在虧錢,愚蠢的在參與。因此,他們認為股市是壹條令人恐懼的道路,無法與外國商人競爭。因此,“只要中國有商法,中國商人就沒有什麽可隱瞞的,參與販運的大公司就會成功,制造的大工廠就會建立起來,假冒的外國公司就會被摧毀”。10
總之,進入近代以後,舊的封建法律在內外力量的打擊下逐漸脫離了現實的社會生活。陳舊的內容和日新月異的現實生活迫使它脫胎換骨。